監理工作管理制度

2021-06-08 03:38:45 字數 5617 閱讀 9140

省道207線靖遠黃河大橋至吳家川二級公路工程監理辦

二〇一一年六月

目錄一、總則 2

二、綜合管理制度 2

2.1開工報告審批制度 2

2.2分包單位資質審查制度 3

2.3 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審核制度 3

2.4 材料、構配件及裝置進場複驗制度 4

2.5 設計檔案圖紙審查制度 5

2.6 技術交底制度 5

2.7 工地例會制度 6

2.8 日常檢查、巡查制度 8

2.9 旁站制度 8

2.10 安全質量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9

2.11安全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9

2.12監理工作報告制度 10

2.13監理日記和文件管理制度 11

2.14監理「三集體」制度 12

2.15工程竣工驗收制度 14

三、質量管理制度 14

3.1 施工測量複核及抽檢制度 14

3.2 隱蔽工程檢查驗收制度 15

3.3 工程過程檢驗驗收制度 16

3.4 平行和見證檢驗制度 16

四、安全管理制度 17

4.1 安全專項檢查制度 17

4.2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8

4.3 安全專項例會制度 19

4.4 安全重大方案審查制度 19

4.5 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制度 19

4.6 應急救援預案審查制度 20

4.7 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20

五、投資管理制度 22

5.1 變更設計管理制度 22

5.2 驗工計價審查制度 22

六、進度管理制度 23

七、環保工作制度 24

八、技術攻關創新制度 24

九、監理試驗室管理制度 25

十、監理部考核制度 25

10.1 人員、裝置配備及履約情況 25

10.2 制度建設及內業管理 26

10.3 安全監理行業自律 26

10.4 服務質量及工作效果 27

10.5 監理行為及評價 28

10.6 監理人員違紀、違規、失職警示登記制度 36

10.7 監理部汽車管理制度 37

10.8 監理部人員考核制度 37

10.9 食堂管理制度 38

10.10 食品衛生「五四」制度 38

10.11 文明公約 39

十一、自然災害損失報告制度 39

十二、監理行為規範「十八不准」 40

1.1監理部管理制度標準化是根據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交通部、成都公路局及建設指揮部有關管理制度,結合建設專案特點制定的監理管理規範性檔案,構建結構清晰、職責明確、內容穩定、體現「六位一體」管理要求,實施有規範、操作有程式、過程有控制、結果有考核的監理部管理制度。

1.2本篇規定了監理部須建立的工程建設監理管理制度,監理部應不斷查詢管理缺陷、堵塞管理漏洞,及時修訂管理制度,形成「執行-檢查-改進-提高」的封閉迴圈鏈,制度不斷完善、工作不斷細化、程式不斷優化的持續改進機制,實現監理管理規範化、標準化。

1.3監理部應將各項管理制度彙編成冊,發放到每乙個監理人員並報建設指揮部。總監應加強對制度執**況的動態檢查,納入對監理人員的日常考核。

對造成安全質量事故的,依據交通部《公路建設工程安全質量事故與招投標掛鉤辦法》(建建【2007】64號)和成都公路局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及營業線的,還應按照營業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1.1工程開(復)工報告的審批

1. 總監理工程師應在開工前10天,審查施工單位提報的合同標段和特大橋、長大隧道、跨省道橋梁等重點關鍵工程的開工報告,5天內完成審查、簽發,並報建設指揮部。其它單位工程的開工報告由施工單位在開工前4天報監理部,由總監工程師組織2天內完成審查、審批工作,報建設指揮部備案。

2.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在接到施工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後,審查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並提出意見;同時,現場核對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簽認施工單位提交的《主要進場人員申報表》、《施工組織設計報審表》、《進場施工機械報驗單》、《進場材料報驗單》和《施工測量放線報驗單》。審核其圖紙會審及施工技術交底資料,具備開工條件後,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批。

2.1.2工程開(復)工應具備條件

1.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委託監理合同已簽訂;

2. 設計交樁、設計技術交底工作已經完成;設計檔案與施工圖紙能滿足施工需要;

3. 控制點、水準點複測及施工技術交底工作均已完成,施工樁橛儲存完好;

4. 施工材料、機械裝置、勞力準備能滿足開工需要,材料複試資料已經監理審核批准;

5. 徵地拆遷進度滿足開工要求,其它需報批的各類手續辦理完畢,「三通一平」工作能滿足開工要求(工地布置、施工用水、用電、臨時房屋和運輸便道符合施工組織設計檔案的規定並符合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以及能滿足開工需要);

6. 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已獲批准;

2.2.1 總監工程師應按規定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報建設指揮部。

2.2.2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在分包工程開工前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及相關附件,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審批)。

2.2.3 審查主要內容:

1. 分包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

2. 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 分包單位的業績;

4. 分包工程的內容和範圍;

5. 分包單位的主要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上崗證。

2.2.4 對審查發現資質不符合要求的分包單位,監理部須及時向建設指揮部報告,不得隱瞞事實。

監理單位收到施工單位報送的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提出審核意見並報建設單位審批。監理單位應對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執**況進行檢查,每月向建設單位報告。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修改後備案的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對照審查意見進行核查,核查結果報建設單位核備。

需要施工單位修改時,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書面意見,退回施工單位修改並重新報審。

2.3.1 審查主要內容:

1. 工期、質量、安全、投資控制目標是否滿足合同要求;

2. 施工場地布置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和文明施工的規定;

3. 施工程式和工藝是否符合國家、交通部等部門頒發的強制性標準,及環保和水保要求;

4. 施工方案、施工技術和工藝是否符合設計檔案的要求;

5. 投入現場的施工機械裝置、人員是否與工程進度計畫相適應;

6. 質量管理體系、安全保證體系是否建立、健全;

7. 質量、安全、消防、環保、工期等控制措施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有針對性,是否落實到位;

8. 施工單位內部簽認手續是否完備。

2.3.3 監理工程師負責監督施工單位按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組織施工。

2.3.4 《施工組織設計(方案)》隨工程進展若需修改或補充,應按照原審批程式,分別報送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理工程師重新審核批准後,按修改或補充後的方案組織實施。

2.3.5 對規模大、結構複雜或屬於新結構、特種結構的工程,監理部應在《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審查後,報送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

必要時,與建設指揮部協商,組織有關專家會審。

2.4.1 監理部應對所有擬用於工程中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裝置,在進場時必須按規範、規程、驗標進行檢驗。嚴格控制不合格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裝置進場及使用,禁止先用後檢。

2.4.2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督促施工單位按規定對進場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裝置質量進行複驗,填報擬進場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裝置報審表」及其質量證明資料(出廠合格證和質量保證書等)。

2.4.3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裝置報審表」及其質量證明資料進行審核,並對進場的實物材料,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約定或驗收標準規定的比例採取見證取樣或平行檢驗方式進行檢驗、複驗。

2.4.4 專業監理工程師對經檢驗符合要求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裝置,及時簽認「工程材料/構配件/裝置報審表」,批准進場使用。

2.4.5 監理工程師有權對拒絕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構配件和裝置進入工地和投入使用,已進場的不合格材料應堅決清離施工現場。

2.5.1 監理部在收到施工圖紙後應及時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熟悉和預審施工圖。

2.5.2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了解工程特點,設計意圖和關鍵部位的工程質量要求。

2.5.3 審查各專業施工圖紙時,應核對建築、結構、水電、通訊、裝置安裝等各種圖紙相互有無矛盾,是否有否錯、漏、碰、缺等情況。

2.5.4 在熟悉和預審施工圖紙的基礎上,監理部及時組織施工圖紙會審,做好會審記錄,並將提出的問題提交建設指揮部和勘察設計單位。

2.5.5 在施工圖會審的基礎上,監理人員應參加由建設指揮部組織的設計技術交底會,並由總監理工程師會簽會議紀要。

2.6.1 參加、監督施工單位技術交底

1. 監理工程師應在分部、分項工程和關鍵的工序施工前對施工單位編制的該分部、分項、工序工程技術交底書進行審查;

2. 監理工程師應參加施工技術交底會議,監督施工技術交底的全過程。重點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 交底的內容是否涵蓋了該分部、分項工程或關鍵工序的所有工作;

2) 是否詳細闡述了控制質量的依據、規定和標準要求;

3) 是否規定了施工工期或用時;

4) 是否清楚地交代了安全注意事項和應急處置預案;

5) 是否明確了該項工程的第一責任人、質量責任人、進度責任人、安全責任人。

6) 是否準備了交底紀要(或技術交底書),交底雙方是否都在交底紀要(或技術交底書)上簽字確認。

3. 監理工程師應積極支援、配合、監督施工單位認真進行施工技術交底工作,將該項工作自始至終地堅持下去,確保施工過程始終處於良好的受控狀態。

4. 如條件具備,監理人員應監督或審查施工單位對特種作業人員的技術交底工作。

2.6.2 監理機構向施工單位的交底

1. 技術交底檔案:監理規劃、監理細則、安全監理細則等;

2. 參加人員:總施工單位和分包單位專案管理主要人員、監理機構有關人員、現場建設指揮部代表;

3. 技術交底應由總監理工程師或受委託的監理工程師主持。

4. 總監理工程師或受委託的監理工程師介紹監理規劃的主要內容;專業監理工程師就各自所屬專業向施工單位做監理細則交底。

5. 技術交底意見經各方會簽形成會議紀要。

6. 各單位工程開工前,監理部均應向施工單位做監理細則交底,並形成會議紀要。

2.6.3 監理部內部技術交底

1. 總監應組織監理部全體人員進行設計圖、技術標準和質量驗收標準、施工方案等技術交底。

2. 技術交底主要內容:

1)設計要求

2)應用的技術標準和質量驗收標準、規程等

3)施工措施

4)監理檢查、驗收應該注意的問題等

3. 技術交底會議應認真記錄,其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出席人員、交底內容、登記情況等。形成會議檔案,監理部存檔。

2.7.1 工地例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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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一 總則 2 二 綜合管理制度 2 2.1開工報告審批制度 2 2.2分包單位資質審查制度 3 2.3 施工組織設計 方案 審核制度 3 2.4 材料 構配件及裝置進場複驗制度 4 2.5 設計檔案圖紙審查制度 5 2.6 技術交底制度 5 2.7 工地例會制度 6 2.8 日常檢查 巡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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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一 總則 2 二 綜合管理制度 2 2.1開工報告審批制度 2 2.2分包單位資質審查制度 3 2.3 施工組織設計 方案 審核制度 3 2.4 材料 構配件及裝置進場複驗制度 4 2.5 設計檔案圖紙審查制度 5 2.6 技術交底制度 5 2.7 工地例會制度 6 2.8 日常檢查 巡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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