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2021-06-08 02:42:18 字數 4403 閱讀 4082

1 範圍

本制度明確了用電管理程式以及安全技術措施等要求,以加強公司生產和建設區域內用電安全管理。

本制度適用各單位及工程承包商用電的安全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3 術語和定義

3.1 臨時用電

生產、檢修施工等需要臨時接引、裝設的臨時用電統稱臨時用電。

4 管理職責

4.1 公司運營管理部是生產執行用電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

a) 對各單位安全用電管理的監督檢查;

b) 職責內相關票證的確認審批,相關措施的落實和監管。

4.2 公司工程管理部是工程建設用電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

a) 對工程承包商用電管理的監督檢查;

b) 職責內相關票證的確認審批,相關措施的落實和監管。

4.3 各單位負責:

a) 本單位區域內安全用電具體管理工作;

b) 對用電單位和電氣作業人員進行審查;

c) 對臨時用電的形式、部位進行確認;

d) 掌握臨時用電狀況,檢查正常用電情況。

4.4 檢修工程公司負責生產用電線路的檢修維護工作。

4.5 申請用電單位負責臨時用電現場管理並到相關部門辦理用電相關票證。

4.6 各用電點所在單位負責本區域內臨時接電的具體管理工作。

4.7 安監部負責對各部室、單位、專案承建單位安全用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 管理內容與方法

5.1 用電管理程式

5.1.1 各單位正常情況下用電,必須嚴格遵循《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電力線路部分)》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5.1.2 各單位臨時用電作業前必須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見附件)。

5.2 《臨時用電作業票》的辦理程式

5.2.1 用電單位按作業性質到供電單位申請用電,填寫《臨時用電作業票》的相關內容並在「用電負責人」欄簽字後交供電單位審查。

若在各類防爆區接電,需先向接引點所在屬地單位申請辦理動火作業後,具體執行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再向供電單位申請臨時用電。

5.2.2 供電單位接到申請後,根據臨時用電接引地點、接引方式及周圍情況,對臨時用電作業進行風險評價,提出風險削減措施,確定接引負責人,在臨時用電作業票「現場供電負責人」欄簽字。

5.2.3 用電單位根據《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電力線路部分)》要求和存在的風險,負責臨時用電過程、使用工器具的管理,要進行生產環境臨時用電作業過程風險評價,提出相應風險削減措施,保證臨時用電作業安全。

5.2.4 臨時用電時限超過1周的、用電負荷超過100kva的或需要在0.4kv及以上母排上直接t接用電的需由運營管理部進行批准。

5.2.5 臨時用電單位持《臨時用電作業票》到供電單位審批,供電單位負責人確認作業有效期、接引地點、送電時間,雙方確認無誤後簽字,《臨時用電作業票》生效。

5.2.6 供電單位按照《臨時用電作業票》確定的作業有效期、接引地點、送電時間予以接送電。並適時監控。

5.2.7 臨時用電結束後,供電單位及時拆除臨時用電設施,由接引單位作業負責人檢查確認後在《臨時用電作業票》上簽字封票儲存。

5.3 《臨時用電作業票》的管理

5.3.1 《臨時用電作業票》一式兩聯,第一聯現場供電單位持有、儲存,第二聯由用電單位持有、儲存。

5.3.2 臨時用電必須嚴格確定用電時限,超過時限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的延期手續,同時辦理涉及的相關動火作業票手續。

5.3.3 臨時用電票有效期不超過半個月,超期繼續使用必須提前按臨時用電辦理程式重新辦理用電手續。

5.3.4 臨時用電結束後,供電單位及時將《臨時用電作業票》登記到臨時用電作業台賬。

5.3.5 臨時用電作業票不得塗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臨時用電作業票儲存期為1年。

5.4 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措施

5.4.1 首次使用電容量24×200kwh/天的裝置,必須提交該裝置的有關報告、產品合格證和試驗材料,經供電單位認可並報主管部門批准方可按臨時用電票進行作業。

5.4.2 低壓臨時用電應使用耐壓等級不低於500v的絕緣電纜,絕緣應良好無損。

5.4.3 各單位要安排專門人員負責落實臨時供電設施的維護管理,定期進行巡迴檢查,確保供、用電設施完好。臨時電源暫停使用時,應在接入點切斷電源。

5.4.4 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進一步採取保護措施,如安全標誌等。

5.4.5 臨時線路架空時,其高度在裝置區不得低於2.

5公尺,穿越普信道路不得低於4.5公尺,穿越主幹道不得低於6公尺,架空臨時線路必須用絕緣支撐(如木桿等),禁止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供電線路,架設臨時供電線路必須避開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質的場所,電纜(線)過路必須加套管保護。

5.4.6 採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誌」及安全標誌。電纜埋深不得小於0.7公尺,穿越道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採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

5.4.7 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

5.4.8 現場臨時供電盤、箱應加鎖保護,鑰匙由現場供電負責人保管;設在室外的臨時供電盤、箱及開關、插座要有防雨防潮措施,安裝高度應不低於1.3公尺。

5.4.9 臨時供電設施的對地電壓在110v以上時,必須接地或接零保護,零線必須重複接地。

5.4.10 臨時用電線路應採用絕緣良好並滿足負荷要求的橡膠軟導線,主幹動力電纜可採用鎧裝電纜。

5.4.11 電氣施工機具應集中存放,電源開關設箱上鎖,電纜接頭應做好防水、防短路、防觸電措施,不准用乙個開關同時啟動兩台及以上電氣裝置。

5.4.12 用電裝置及其金屬外殼安全電壓除外的接地線和接零線必須分接,嚴禁接地和接零共用一根導線。

5.4.13 配電箱、開關及電焊機等電氣裝置的15公尺距離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有害物品。

5.4.14 臨時用電裝置的自動開關和熔絲(片)應根據裝置和線路負荷確定,不得隨意加大或縮小,嚴禁用其它金屬絲代替熔絲。

5.4.15 在裝置區、罐區或其它**危險場所臨時用電作業,應使用與場所相適應的防爆型電氣裝置(導線)防爆接線箱、接線盒、插座的封閉、膠圈必須完好,接引導線必須壓緊封嚴,達到電氣防爆要求。

5.4.16 **危險場所內臨時用電線路經過高溫、振動、腐蝕、積水、易機械損傷等部位,不准有接頭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5.4.17 手持用電動工具和潛水幫浦、振搗器等水下潮濕環境作業工具,作業前應由電工對其絕緣進行測試,帶電零件與殼體之間,基本絕緣不得小於2mω,加強絕緣不得小於7mω,達不到要求不准使用。

5.4.18 使用潛水幫浦時必須安裝漏電保護開關,電機及接頭絕緣良好,安全可靠,潛水幫浦引出電纜到開關之間不得有接頭,並設定專用提幫浦拉繩(不得用鐵絲)。

5.4.19 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滿足如下安全要求:

a) 裝置外觀完好,標牌清晰,各種保護罩(板)齊全;

b) 一般場所,為保證安全使用,應選用ⅱ類工具,如果使用ⅰ類工具必須採用其它安全保護措施,如裝設漏電保護器或安全隔離變壓器等。否則,使用者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墊上;

c) 在潮濕的場所或金屬構架上等導電性能良好的作業場所,必須使用ⅱ類工具或ⅲ類工具。如果使用ⅰ類工具,必須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於30ma、動作時間不大於0.1秒的漏電保護電器;

d) 在狹窄場所,如鍋爐、金屬管道內,應使用ⅲ類工具。如果使用ⅱ類工具必須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於15ma、動作時間不大於0.1秒的漏電保護電器;

e) ⅲ類工具的安全隔離變壓器,ⅱ類工具的漏電保護器及ⅱ、ⅲ類工具的控制箱和電源聯結器等必須放在容器外或作業點處,同時應有人監護。

5.4.20 生產檢修等臨時性用電的行燈及在潮濕地點、坑、井、溝或金屬容器內部作業的行燈,其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的行燈必須為防爆型。

行燈必須帶有金屬保護罩,同時辦理相應的有限空間作業票後方可辦理臨時用電票。

5.4.21 對大檢修、新改擴建工程專案等大規模用電,應根據作業區域分散用電負荷,用電裝置分組集中,做好防雨、防觸電措施。

5.4.22 臨時用電裝置檢修應先切斷其電源,並掛上「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告牌。

5.4.23 遠離廠區(站)臨時用電,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授權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但簽發手續必須嚴格,措施必須完備。授權要以文字形式並有單位領導和部門負責人簽字,主管部門備案。

5.4.24 臨時用電的電源不得直接從接引點的電氣櫃上接引,接引單位為使用單位提供的電源必須設定保護開關,使用單位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加裝保護開關後方可使用。

5.4.25 臨時用電的安裝及其設施的檢修人員必須持國家統一頒發的電工證。禁止擅自接用臨時電源。

5.4.26 施工臨時用電管理執行此規定同時執行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

6 相關檔案

6.1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6.2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7 記錄

7.1 用電設施定期檢查記錄

7.2 臨時用電作業台賬

7.3 臨時用電作業票

寧夏寧東水務有限責任公司用電設施定期檢查記錄

寧夏寧東水務有限責任公司臨時用電作業票 №:

提示:安全措施健全嗎?您知道簽字的責任嗎?

本作業票一式兩聯。第一聯現場供電單位儲存,第二聯由用電單位持有。在風險識別及削減風險措施欄內,確認畫√,否定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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