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家子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2021-06-07 23:33:54 字數 2592 閱讀 2792

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教職工在學校的主人翁地位,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智慧型和創造力,實行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我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組織形式和最高諮詢機構,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力的機構。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學校黨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保證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培養全面發展的建設人才。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l、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預算和提高教師素質措施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可對上述重要方案的實施作出決議。

2、審議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實施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3、審議制定教職工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勤工儉學經費管理使用辦法和教職工住房分配方案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人員,對工作卓有成績的幹部,可以建議給予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的幹部,可以建議給予免職或降職:對工作不負責任或以權謀私、造成嚴重後果的幹部,可以建議給予處分,直至撤職。

5、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幹部任免機關的部署或經幹部任免機關同意,可以民主推薦校長入選,也可以民主選舉校長,按幹部任免許可權報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援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維護行政指揮系統的權威;校長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並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檢查和監督。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對校長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可向校長提出建議。校長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或決定的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復議,如仍有不同意見,由學校黨組織協調。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凡是本校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年級組、處、室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佔教職工的25%左右。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中應有教師、管理人員、領導幹部,其中教師不得少於70%。教職工代表按選舉單位建立代表小組,推選出組長.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教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教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式,監督或撤換本單位的教職工代表。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關於學校決策的討論。

3、有根據地批評學校任何部門和任何領導人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4、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學校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評議學校工作和行政領導人員,向學校行政領導提出質詢。

5、參加教代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6、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有權向工會及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l、努力學習黨的方針、政策,不斷地提高思想覺悟、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積極投入教育改革。

2、密切聯絡群眾,代表教職工利益,如實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教代會的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3、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道德,教書育人,服務育人,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四條根據需要,可確定若干特邀代表,其權利、義務與教職工代表的權利、義務相同。也可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五條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一般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遇有重要事項,經校長、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提前召開或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選舉或做出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教師、管理人員和學校黨政工團領導幹部,其中教師應超過半數。主席團一般不少於9人。

第十七條教代會要遵循「議大事、辦實事」的原則,廣泛聽取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圍繞貫徹教育方針、學校的重大改革、發展規劃、辦學措施、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教師隊伍建設、改善教職工工作、生活條件和大多數群眾關心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

第十八條教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條教代會設立提案小組。提案小組(由3人組成,選出1人為組長)在教職工代表中產生,對教代會負責,其主要工作是:審議提交教工代表大會的議案;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處理提案。

教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二十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1、組織教職工選舉教代會代表。

2、提出教代會議題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3、主持教職工代表組長、提案小組組長聯席會議。

4、向教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提高教職工代表素質。

5、組織學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條上級工會有指導、支援和維護教代會正確行使合法權利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經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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