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人員定位系統裝置 設施管理制度

2021-06-06 21:46:14 字數 1151 閱讀 4172

1、新分下井人員必須辦理人員定位卡,並交納200元抵押金。新分工人領取定位卡後到機電工區礦燈充電室進行固定。

2、經營管理部須在員工調動(含調出煤業公司、辭退等情況)的第二天書面通知排程室、機電工區、通風工區。員工上交礦燈、定位卡時,充電室負責人須對礦燈進行檢查,通風區人員定位系統管理人員需對定位卡進行檢查,無損壞後負責人在抵押金收據上簽字蓋章,方可退還抵押金,否則按規定考核。通風工區負責對系統中調動人員資訊進行修改。

3、各單位需及時將本單位人員、工種、班次變動情況匯報主管單位,由主管單位統一對個人資訊進行修改。

4、下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定位卡,嚴禁將人員定位卡交由他人攜帶下井,一經發現,給予雙方當事人各1000元罰款,掛罰單位正職領導100元。

5、若出現定位卡不顯示現象,持卡人須將定位卡拿到通風區進行檢查,若屬電池無電問題,由充電室免費給與更換,並重新固定到礦燈上

6、凡發現定位卡人為損壞(包括定位卡裂紋、變形、破碎等)現象,對持卡人罰款200元。

7、凡發現私自拆卸定位卡現象,對持卡人罰款100元。

8、凡被查到上井後不及時交礦燈(含定位卡)人員,或被礦燈充電室查到超過12小時未交燈(含定位卡)者,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9、員工下井前發現礦燈不亮等故障,不能下井使用,燈房鑑定後給與換燈時,必須發放帶有臨時定位卡的礦燈,並做好登記簽名,礦燈修復並重新固定定位卡後將臨時礦燈收回。員工使用臨時礦燈、定位卡時,若發生損壞,按規定處罰。。

10、通風工區設有人員定位系統監控終端,負責整個系統的安裝、撤除、使用管理和維護。裝置、小型電器、線纜吊掛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機電管理規定》規定和質量標準化標準。

11、通風工區負責繪製人員定位系統圖,並隨情況變化及時填繪,確保井上下現場變化後,圖紙與現場實際必須相符。圖紙必須列印簽字後存檔備查。

12、系統投入執行後,人員定位卡將作為今後下井人員的井下考勤、個人資訊採集的主要原件,如有丟失應及時到主管單位進行補卡,在新卡未到而需要下井時,必須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報生產班子主要領導簽字後,方可對其下井進行考勤,否則不予考勤。

13、各單位需及時將本單位人員工作班次及變動情況報主管單位,由主管單位統一對考勤時間進行修改。若因匯報不及時影響員工考勤的,由各單位自行承擔責任。

14、人員定位系統所安裝裝置、線纜實行區域管理,區域內單位負責定位系統的讀卡器分站、電源箱、線纜的看管,如有丟失、損壞現象,所在區域單位負責,並按原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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