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環保培訓制度

2021-06-04 10:38:42 字數 1208 閱讀 2496

3.4培訓過程中,車間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正在接受培訓的人員上崗。

3.5民工確因身體等特殊原因或因生產安排需進行車間之間調動的應報生產科長簽字同意,解除原勞務隊合同,簽定新的勞務合同。

3.6車間應對所有到車間的民工進行登記,以備檢查。

4員工日常培訓

4.1廠級調動及因故(病假、事假、工傷、產假等)離崗3月以上的,按新進行員工執**培訓。

4.2因故(病假、事假、工傷、產假等)離崗3月以下的,進行一天的廠級培訓。

4.3因故(病假、事假、工傷、產假等)離崗1月以下的,由車間組織復崗培訓。

4.4因故(病假、事假、工傷、產假等)離崗7日以下的,由班組組織進行復崗培訓。

4.5員工在跨車間調動時,應進行車間級培訓和班組級培訓。

4.6進入廠內進行實習、學習的人員應進行**培訓,如分配到各車間進行實習的,還應進行車間和班組級培訓。實習、學習的人員在進行實習前應簽定實習人員《安全承諾書》。

4.7在進行系統大修、重點專案檢修、重大危險性作業前,應由施工部門進行檢修前的安全教育。

4.8外來施工人員在進廠進行施工前應到安全環保科進行安全培訓,並簽定《外來施工人員安全環保管理協議》。

4.9員工嚴重違章、違紀、或重大事故的責任人,視情況停工學習1-3天,由安全環保科組織進行。

4.10所有培訓應形成記錄,由安全環保科負責監督檢查。

5培訓考核

5.1凡車間使用未經廠級培訓的民工(符合化工廠民工用工條件),扣當月安全環保考核分3分,車間第一負責人罰款100元/人.次。

5.2凡車間使用未經廠級培訓的民工(不符合化工廠民工用工條件),扣當月安全環保考核分5分,車間第一負責人罰款300元/人.次。

5.3車間使用未經培訓民工在工作期間出現安全事故的,所產生的經濟損失由車間第一負責人全額承擔。其它處理按《安全環保考核細則》執行。

5.4車間所接受的民工必須持有安全培訓合格介紹單和勞動合同兩樣手續,缺少則視為不具有上崗資格,車間擅自接收的參照5.1、5.2款要求執行。

5.5民工在進行車間級的崗位調動時,應具書面材料交生產科長簽字同意,未經同意,車間不得接收其它部門的民工到本車間。否則按50元/人.

次對車間第一負責人處罰,並責令當事人立即返回原車間或辭退。

5.6各級培訓記錄由安全環保科負責檢查,培訓記錄不完善、不規範的扣當月安全環保考核分1分;無記錄的扣當月安全環保考核分3分。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希各車間認真執行。

安全環保科

2023年6月

公司安全環保教育培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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