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國籍和登記制度研究

2021-06-04 08:18:16 字數 4929 閱讀 7243

引言由於各國社會文化、經濟實力和發展程度的差異,在世界範圍內形成了幾種不同的船舶登記制度,首當其衝的便是開放登記制度和嚴格登記制度。開放登記制度的特點是登記費用低廉、船舶審查制度寬鬆,大量發展中國家為了提高本國的經濟實力而實行開放登記。而與此相對的嚴格登記制度就對船舶、船員以及其它各方面都提出了比較嚴格的要求。

很多船東為了進一步降低航運成本、提高船舶競爭力,都將其船舶在開放登記國登記。由此,便對航運業以及海洋壞境帶來了很大的影響。

國際上雖然有《2023年日內瓦公海公約》、《2023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2023年聯合國船舶登記條件公約》等公約對船舶登記條件進行了規定,但這些規定由於其定義含糊且缺乏實際操作性,在應用過程中對船舶登記情況並沒有顯著地改善。

眾所周知,目前國內包括中遠、中海在內的大小國際航運企業都擁有為數眾多的方便旗船舶。對於這一現象的討論由來已久,但事實是懸掛方便旗的船舶由於其獨特的便利優勢,使得其在國際航運市場上大行其道。由於登記國的寬鬆管理,方便旗問題確實給海洋環境等問題帶來安全隱患,然後縱觀世界海運業的發展歷程,人們也從方便旗制度中獲益匪淺,當代海運自由化更是賦予了方便旗制度積極的內涵。

因此,很有必要對方便旗問題加深研究。

我國是乙個航運大國,船舶海外移籍現象日趨嚴重。在當今的國際競爭中,

如何給我國船隊更好的政策扶持己成為乙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我國在2023年開始實行特案免稅政策,鼓勵中資方便旗回歸,將有利於我國航運經濟的發展,並維護和發展我國的航運大國地位。

筆者擬在研究船舶國籍的特點以及分析、借鑑國內外船舶登記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社會環境和實際情況,研究我國特案免稅政策的法律問題,並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

第一章船舶國籍

第一節船舶國籍的概念

國籍通常可以理解為聯絡主體與國家的法律紐帶。可賦予國籍的財產有船舶、航空器和空間物體等,於是就產生了船舶國籍的概念。

一、 船舶國籍的定義

就自然人而言,國籍使其屬於特定的國家,成文國家的一員。因此自然人的國籍是指自然人作為某一特定國家的成員而隸屬於該國的一種法律上的身份。在國際私法上,研究國籍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首先,國籍是判斷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性質的關鍵因素之一;其次,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國籍是確定法院司法管轄權的重要標誌,有決定準據法連線點的作用;最後,國籍是乙個國家對其國民行使外交保護的依據。廣義上的國籍,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某些財產,與乙個國家有特殊聯絡時,根據國際法原則,該國國內法為行使管轄關而賦予的法律聯絡。

船舶國籍是指船舶所有人根據有關船舶登記的法律規定,在一國船舶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依法取得船舶登記國對於船舶隸屬於船舶登記國的法律上的確認和從屬關係。船舶國籍證書是船舶國籍法律上的證明,船舶懸掛的國旗是該船國籍的外部象徵或標誌。

二、 船舶國籍的特點

由於船舶是一種具有特殊意義的物,通常不把它當作一般客體對待,在法律上往往把它當作具有一定的人格來處理,從而具有了法律主體的一些屬性,其中賦予船舶國籍就是如此。國籍這個概念,用於人的國籍時,表示國家成員的身份,即屬於該國家,並受到該國的控制和保護。如果用類推的方式來理解船舶的國籍則有失妥當了。

船舶與人具有同一性,體現在船舶也擁有各自的船名、噸位、船籍港等方面,但儘管如此,在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制度中,仍是將船舶視為物體。從最早的希臘、羅馬法以來船舶就被視為物體。同時船舶也是其所屬國的動產,如中國便視船舶為動產。

在我國和大陸法系國家,船舶只能屬法律關係客體的範疇,而不能作為法律關係主體。船舶本身是物,儘管應該有國籍,但取得國籍之後也不能像人一樣成為該國的成員。因此在概念上,船舶國籍不同於人的國籍。

船舶國籍與自然人國籍是兩個不同點在於,前者是指船舶歸屬於特定國家的情形,後者是指人歸屬於特定國家的情形。船舶國籍所引起的國籍國的權利義務與自然人國籍所引起的國籍國的權利義務在內容上完全不同。因為船舶國籍是一種法律上的聯絡,即船籍國與船舶之間的聯絡,從而使得船籍國能對船舶行使管轄權及給予保護。

從國際法角度看,由於船舶並非法律主體,而是規範物件,因此,船舶國籍不會引起授籍國與船舶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它引起船籍國對第三國的權利與義務。不過,在國內法上,船籍國對船舶有各種各樣的規範,於是,必然會在國內法上衍生出船籍國對船舶的各種權利與義務。

船舶國籍所引起的國籍國的權利義務與自然人國籍所引起的國籍國的權利義務在內容上完全不同。因為船舶國籍是一種法律上的聯絡,即船籍國與船舶之間的聯絡,從而使得船籍國能夠對船舶行使管轄權及給予保護。從國際法角度來看,由於船舶並非法律主體,而是規範物件,因此,船舶國籍不會引起授籍國與船舶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它引起船籍國對第三國的權利與義務。

不過,在國內法上,船籍國對船舶有各種各樣的規範,於是,必然會在國內法上衍生出船籍國對船舶的各種權利與義務。船舶國籍主要體現了與法律相關的技術處理。

第二節船舶國籍的作用

海洋的利用和開發,大部分都是通過船舶進行的。船舶國籍是船舶與國家之間的聯絡,國家對於船舶的控制主要是通過船舶國籍進行的。所以船舶國籍是對船舶進行法律控制的「樞紐」。

一方面,公海自由原則倡導公海應開放給全人類使用,個人、團體或國家都可以利用船舶使用公海,並應不受任何國家干擾和阻礙;另一方面,公海自由原則同時禁止任何國家對公海的排他管轄。這樣,公海幾乎屬於「無管轄的真空地帶」。因此,在船舶進入公海後,船舶內部秩序的維持以及公海秩序的維持就相當困難。

為了達到有效地維持船舶內部秩序及公海秩序的目的,船舶勢必為某個特定國家(船籍國)來管轄。於是船舶國籍便應運而生。可以說,船舶國籍之所以產生並獲得廣泛地認可,歸根結底,就是為了確定船舶管轄的歸屬,從而有效地維持處於公海中的船舶內部秩序以及公海秩序。

一、 國家管轄權與船舶國籍

在國際法上,船舶國籍是關於國家對航行與海洋上的船舶特別是對公海上的船舶實施管轄權的問題。公海秩序不涉及領土主權,船舶國籍作為國家管轄權分配的標準,對維護公海秩序有著重要的意義。

公海是自由的,原則上任何國家都不得干預公海上的外國船舶。對於航行於公海上的船舶,如果不存在任何控制權利的話,那麼公海上將出現沒有法律管轄的混亂局面。因此,長期以來國際社會為了不使公海出現這種法律的真空局面,初步形成並發展了旗國主義原則。

就是船舶在不涉及任何國家主權的公海上航行時,原則上該船舶應服從特定國家的法律,公海的秩序就是靠這種特定國家的法律來維護的。公海並非沒有法律,船舶應服從其所掛國旗的國家的法律。由於尚沒有維護公海秩序的請求以及為確保該請求而設立的國際組織,因而船舶不可避免地要服從特定國家的法律規定。

船旗國便是這種特定的國家,公海秩序的建立和維護,完全依靠這種特定國家與船舶之間長久的聯絡,這種聯絡和關係便是所謂的國籍。

船舶與國家之間的這種聯絡不僅存在於公海,還存在於其他國家的領海上。這時,船舶除了要服從沿岸國的主權和法律外,還通過船舶國籍受到船旗國的保護和控制。無論船舶位於何處,船舶國籍始終代表著船舶與國家之間的聯絡,因此,可以說船舶國籍聯絡著船舶與該國的法律秩序。

2023年的日內瓦《公海公約》和2023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都規定,任何乙個國家,不論是沿海國還是內陸國,都有權在公海上行駛懸掛本國國旗的船舶,該船舶受到船旗國的保護和監督,船旗國的法律以及所締結的條約適用於該船。

二、 外交保護權與船舶國籍

船舶國籍表示船舶與國家之間的聯絡,因而成為船舶行使外交保護權的基礎。通常可以將外交保護權理解為,當本國公民在國外受到違反國際法的行為侵害時,國家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對該個人行使保護權。行使外交保護權是國家的主權行為,即國家行為,而不是代表著個人的權利。

國家對外國違反國際法的作為或不作為,只有依據該外國法律運用了全部的國內有效救濟手段後,才能對該個人行使外交保護權,但該外國在放棄了國內救濟時,結束國內救濟並不是主要的問題。外交保護權並不僅僅用於違反國際法的外國國內,在公海上以及行使外交保護權的國家內對違反國家法的行為也可以行使外交保護權。通常,當本國籍船在外國受到違反國際法的行文侵害時,船旗國有權對該船行使外交保護權。

關於船舶行使外交保護權,例如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自由權受到侵害、在領海中無害通過權受到侵害、或根據條約應允許特定國家的船舶進入本國港口卻非法拒絕其進港,如果在侵害國法院得不到救濟措施,該船舶的船旗國可以行使外交保護權。另外,當船舶通過專屬經濟區水域或漁業水域時,由於沿岸國使用權利不當而使該船的通過受阻時,船旗國也同樣可以行使外交保護權。

船旗國享有使其船舶在海洋中航行的權利,並對本國籍船可行使管轄權。因此船旗國有與本國籍船相關的國際性權利。本國籍船在外國受到違反國際法行為的侵害時,可以保護特定人的利益。

船舶懸掛旗幟的資格是以船舶國籍為基準的;而行使外交保護權的基準又與船舶國籍相關聯,因此船舶國籍是船舶受到船旗國外交保護的根據。

三、 海運政策與船舶國籍

船舶國籍還是國家制定海運政策的基準。國家在沿岸**與國際**中都對本國籍船給予優惠,另外,在海運政策的制定上也給本國籍船以優惠。如我國《海商法》第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託航,由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舶經營。

但是,法律、行政另有規定的除外。」南韓《船舶法》第6 條規定:「非南韓船舶不得在不開放港口停泊,或在國內各港口之間運送旅客或貨物。

」此外,芬蘭、法國、西班牙、希臘、厄瓜多尔、墨西哥、秘魯、土耳其、巴西、印度等國法均規定:「沿海運輸限於懸掛本國國旗的船舶」。如果屬於漁船、海洋作業平台,則能在該國領海、大陸架以及專屬經濟區進行捕魚、勘探及開發。

不僅如此,以船舶為標的權利的效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船舶的國籍。例如,船舶抵押權、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及能否優先受償的順序,都由船舶取得國籍的先後來決定,而無國籍船舶則不會受到有效保護。勿庸置疑,船舶國籍對船舶及其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有著重要的作用。

歷史上還有國禁止外國船舶在本國港口間從事旅客和貨物運輸的例子。最初只禁止同一國家相同海岸港口間的運輸,到了2023年,根據法國的航海條例,對同一國家、同一政治區域的港口間的人和貨物的運輸開始實行沿岸**禁止,只允許法國船運輸;美國又於2023年規定只有美國籍船可以從事美國領域內港口間的運輸。以後,許多國家也仿效這種做法。。

另外,船舶國籍還成為各國對本國籍船實行補貼政策的基礎。海運在各國經濟中成為確保本國所需原材料以及促進出口的重要手段,並對改善國際收支平衡也起著重要的作用,多數國家都對本國海運實行直接或間接的補貼政策。

第二章船舶登記制度

第一節船舶登記制度的概念

船舶登記是指對船舶享有某種權利的人,向國家授權的船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的檔案,經船舶登記機關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船舶予以註冊、並以國家名義簽發相應證書的法律事實。船舶登記制度是指乙個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以船舶登記為調整物件的法律、法規等一系列法律規則的組合,是國家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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