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制度設計管理制度

2021-06-03 23:14:28 字數 5160 閱讀 9884

某某公司庫存現金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庫存現金安全,規範庫存現金管理,提高庫存現金使用效率,加強財務監督,根據《現金暫行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集團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庫存現金,是指各公司持有可隨時用於支付的現金限額,存放在公司財務部門由出納人員經管的現金,包括人民幣現金和外幣現金。第三條本規定是對各公司涉及現金收支業務進行管理、控制和監督.

第二章庫存現金的限額管理

第四條各公司的庫存現金限額原則上以滿足公司3-5天日常零星開支為標準。因特殊業務需要支付大額現金,應按規定上報批示,可以不包括在庫存現金限額內。 第五條各公司必須嚴格遵守,每日現金的結存數不得超過核定的限額。

第六條公司庫存現金如不足限額時,可向銀行提取現金,不得在未經准許的情況下「坐支」現金第第三章庫存現金的保管

第七條現金保管人員應負責對現金做如下保管:(一)保險櫃內,只准存放公司的現金、有價**、支票等,不能存放個人和外單位現金(不包括押金和代收代付款項)或其他物品;(二)保險櫃的鑰匙和密碼只能由現金保管人員掌管,不得將鑰匙隨意亂放,不得把密碼告訴他人;(三)現金保管人員在離開工作場所前,必須將現金、支票、印鑑等放入保險櫃並鎖好,不得隨意存放; (四)現金保管人員變更時,新任接交人必須及時變更保險櫃密碼。 第八條現金保管人對核定限額內的庫存現金當日必須核對清楚,做到「日清月結」、「賬實相符」,所有庫存現金及現金等價物一律存放在保險櫃內,不得放在辦公桌內過夜第四章庫存現金訪問管理

第九條各公司送存現金和提取現金,必須註明送存現金的**和支取的用途,不得私設「小金庫」。 第十條出納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銀行現金提取申請單》,並寫明用途和金額,由財務經理、總經理批准後到銀行提取.第十一條借支備用金、報銷等需支取大額現金的領取人,須提前一天通知出納員;提取現金額達到或超過銀行規定需預約金額的,出納員應提前一天與銀行預約。

第十二條提取現金必須由出納員辦理。現金大額繳款應盡可能請銀行上門服務,存、取現金在交接手時必須當面點清,存、取款憑證隨現金一起辦理交接手續。第十三條各公司所有現金收入均應於當日送存銀行,如當日確有困難,必須於次日及時交存銀行

第五章庫存現金的收付管理

第十五條各公司應嚴格按照現金使用範圍與標準,合理使用現金。具體現金支出範圍如下:(一)職員工資、津貼、獎金;(二)零星採購借款(備用金);(三)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四)個人勞務報酬;(五)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對個人的其他支出;(六)向個人收購物資的價款支出; (七)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八)確實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條凡不符合上述第十三條規定的現金支付範圍的,均應通過銀行轉賬辦理結算。如因採購地點不明確及其他特殊情況不便辦理轉賬結算手續,而必須使用現金的,要事先提出書面申請,金額在 10000元以內的須經本公司財務經理審核,金額在10000元(含)以上的必須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支付現金。 第十七條各公司出納員對差旅費報銷及借款等現金借款業務,應督促借款人員及時清理歸還借款。

經常性採購人員和外出辦事人員可給以5000元以下備用金 ,超出上述金額財務部不予借款。借款單上應有財務部門對定額使用情況的審核意見。 第十八條各公司出納員支付現金,可以從公司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但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況確需坐支的,應事先報總經理、財務經理批准。第二十三條各公司應加強現金收入管理,嚴禁信用卡套現或**私存

第六章庫存現金的盤點清查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庫存現金清查時現金保管人員應始終在場,並給予積極的配合。清查結束後,清查人員應填製「庫存現金盤點表」,填列賬存、實存以及溢餘或短缺金額,並說明原因,上報有關部門或負責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各公司現金錯、短款情況一旦發生,出納人員應及時經財務經理向公司主管財務工作的領導報告。

現金錯、短款,要視情況分別處理:(一)屬於書寫、計算、清點等技術原因造成和一般責任事故的錯款,經報批後,按「長款歸公,短款報損」的原則處理,並責令有關人員檢討原因,吸取教訓,改進工作;(三)屬於有關人員監守自盜款項、侵吞長款、挪用**的均應按**案件處理;(四)如果經查明長款屬於記賬錯誤、丟失單據等,應及時更正錯賬或補辦手續, 如屬少付他人則應查明退還原主,如果確實無法退還,應經過一定審批手續可以作為單位的收益;屬於短款如查明屬於記賬錯誤應及時更正錯賬;如果屬於出納員工作疏忽或業務水平問題,一般應按規定的由過失人賠償; (五)屬於未明原因、如在調查且一時難於處理的錯、短款項,應經前述審批手續後,掛賬待處。並堅持「不能長期掛賬,不能草率處理」的原則; 第三十條凡超出規定範圍、限額使用現金,用不符合制度的憑證充抵庫存現金,未經批准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私存的,信用卡套現的,除給有關財務處分外,分別給予違紀金額10%~30%的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集團財務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

某某公司存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存貨管理,保證企業正常運營需要,提高存貨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存貨,是指各公司為經營或耗用而儲存的各種資產,主要包括庫存商品\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章存貨的日常管理

第三條存貨的採購(1)存貨的採購,根據銷售計畫和預算,編制總體採購計畫,報企業領導審批後執行。(2) 每月初,有關部門根據年度計畫、上月存貨的實際消耗情況、工程進度變化情況及合理的需要量制訂月度採購計畫,嚴禁無計畫盲目採購。(3) 存貨的採購必須由專人負責,採購員必須根據經審核通過的計畫和採購清單實施採購。

第四條存貨的入庫(1) 存貨購進後,必須認真驗收,嚴把質量關、**關、數量關 ,經檢驗質量合格、數量無誤後,方能辦理入庫手續。(2) 存貨入庫驗收時,發現採購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採購人員直接負責;驗收入庫後發現質量問題的,由保管員負責。(3) 存貨驗收時發現短缺、毀損等數量、質量的問題時,應查明原因,落實責任。

對於數量尚未點清,驗質尚未結果的存貨應單獨保管,不得領用。(4) 存貨經驗收後,保管員應填製《收料單》,一式三聯,第一聯材料裝置部留存,用以考核存貨採購計畫的執**況,第二聯隨同發票送交財務管理部部門報賬,第三聯倉庫留存。(5)採購人員向財務管理部門報賬時,原始單據和入庫手續必須齊全,否則財務人員有權拒絕報賬。

第五條存貨的出庫(1)根據調撥單、領料單等發貨指令發出存貨之前,必須填製「出庫單」,出庫單是報告倉庫已按發貨指令將存貨發出,並辦妥交接簽字手續的程式性憑據。凡未辦理出庫單手續者,一律不得發貨。(2)出庫單以倉庫為主體,分年度編寫和順序編號,並按下列程式運作:

本單一式四份;完成出庫單全部內容,空白行應蓋「以下空白」章;發貨並經清點完畢,應蓋「存貨已全部發出」章;倉庫內所有存貨,沒有調撥指令,均不准出庫,禁止以白條抵庫。

第六條存貨的庫存管理(1)倉庫必須建立收、發、退責任制,嚴格執行驗收,規範計量工具、點數、估堆、驗質、上架、入庫、立卡等管理制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證相符。(2)建立存貨管理臺帳,進行數量、金額核算,設立核算人員,認真填寫收、發、退單據,做到真實可靠。(3)倉庫根據收、發、退單登記明細賬,並於月底報送財務管理部門,與財務管理部門核對無誤。

第三條存貨的盤點清查制度

第幾條(1)為了不影響財務核算工作,倉庫應在每月 25 日結賬,編報《 存貨變動表》、《支出清單》並附收、發、退料憑證及時送交財務管理部門。每月 25 日結賬時,要做好收、發、結存的盤點工作,核對庫存數,從量上查明盤盈、盤虧數,報送財務管理部門。(2)建立存貨定期清查制度,採用實地盤點的方法,用點數等方法點清數量。

盤點後,編制《庫存物資盤點表》,對於賬實不符的材料,應切實查明原因,分清責任。 存貨要求每季度清查一次。(3)財務必須認真多好原始憑證的審核工作,合理組織存貨的總分類核算和明細分類核算,做到賬賬相符、賬證相符、賬實相符,保證帳、卡、物、資金四相等。

(4)盤點情況如與賬面情況不符,及時經財務經理向公司主管財務工作的領導報告。根據情況進行不同的處理:盤盈的存貨,應當相應衝減相關成本費用;盤虧或盤損的存貨,在扣除過失人或者保險企業賠款和材料價值後,應當相應計入有關成本、費用,由於自然災害造成的淨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制度解釋權歸財務部。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2012年 11 月 5 日起實施。

某某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優化資產配置,確保公司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的標準(20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實物形態不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裝置、工具等。

第三條公司綜合部是公司資產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資產的購置、保管、維修、報廢、清查等工作;公司財務部是固定資產的價值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價值核算。

第二章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固定資產的驗收接到**商發來的裝置等固定資產後,由行政總務組織使用部門一同對固定資產進行驗收. 固定資產驗收合格後,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分類編號。編制固定資產目錄及統一編號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進行固定資產編號時應遵循統一規定的編號方法;2.號碼一經編定不能隨意變動;3.新增固定資產應從現有編號依次續編;4.每一固定資產編號確定後,實物標牌號應與賬面編號一致;5.編號只有發生固定資產處置,如固定資產調出、報廢等情況時才能登出,並且編號一經登出通常不能補空。

第六條固定資產的管理負責建立固資產卡片,一式三份,財務部、綜合部和使用部門各乙份。在每一張卡片中,應記載該項固定資產的編號、名稱、規格、技術特徵、技術資料編號、使用單位、所在地點、開始使用日期、中間停用日期、原價、使用年限、購建的資金**、折舊率等詳細資料。

為了彙總反映各類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使固定資產卡片適應固定資產增減變動的要求,綜合部應按固定資產類別建立固定資產管理臺帳,對固定資產的增減進行序時核算,每月結出餘額。

第三章固定資產折舊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時間。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後,不管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

固定資產的淨殘值率確定為3-5%,實行分類計提折舊辦法。

第二十六條除以下情況外,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2)按規定單獨計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第二十七條公司根據會計政策規定及資產實際狀況選擇折舊方法,方法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更,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年折舊率如下:1、房屋、建築物的折舊年限為15-40年,年折舊率2.4%-6.

3%;2、機器裝置的折舊年限為10-14年,年折舊率6.8%-9.5%;3、運輸裝置的折舊年限為5-10年,年折舊率9.

5%-19%;4、電子裝置及其他的折舊年限為3-5年,年折舊率19%-31.7%。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選定,不得隨意更改,若需要採用其他折舊方法,須經董事會批准後方可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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