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陶瓷學院學籍管理制度

2021-06-02 13:51:18 字數 4666 閱讀 7173

為了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合格人才,必須加強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以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教育質量的提高。在學生學籍管理工作中,堅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強思想教育相結合,對學生以正面引導為主的原則,因材施教、鼓勵先進,充分調動和發揮學生的積極性,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進學生德智體諸方面的發展。為此,依據教育部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的有關內容,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我校全日制本、專(高職)科學生的學籍管理。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我校按照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我校錄取通知書和錄取通知中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寫信並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向學校請假。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報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入學後,學校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即取得學籍。複查不符合招生錄取條件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徇私舞弊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新生進行體檢覆查患有疾病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短期**可達到健康標準的,本人申請,由學校批准,可准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並應回家醫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可以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學校複查合格,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報到日期到校報到,並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憑交費收據到各院(系)辦理入學註冊手續。每學期學生證在加蓋「註冊章」後方始有效。逾期兩周不註冊者,參照第三十四條處理。

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履行暫緩註冊手續。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由學工處按相關規定審批認定)可以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五條本科學制為四年,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下同)一般不超過六年。專科(高職)學制為三年,最長學習年限一般不超過五年。「專公升本」學制為二年,最長學習年限一般不超過四年。

第六條學生在學制規定的年限內未修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內容,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可以申請繳費延長學習年限。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七條學生應當修滿教學計畫規定的必修課和選修課學分,參加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考核,考核成績載入成績記分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八條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的評定採用百分制(60分及格),或五級記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分,成績及格方可取得該課程學分,成績與學分同時記入學生學習成績檔案。

在評定考試課程總成績時,一般按照期末考試成績佔60%~80%、平時成績佔40%~20%給予評定。平時成績評分標準由各院(系)制定,開學兩周內報教務處審批(學院統一組織考試的課程)或備案(院、系級考試課程)。考試課程的平時成績應包括出勤、作業、實驗、課堂討論、習題課、平時測驗等全部內容。

平時成績應在考前一星期內由任課教師負責輸入教務管理系統中,考查課程的總評成績應於課程結束後一星期內輸入教務管理系統中。

第九條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不及格者應在畢業前完成重修。體育課的成績要以考勤與課內教學、課外鍛鍊活動、大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理論考試進行綜合評定。對招收的殘疾學生,另定考核標準。

第十條各項實習、課程設計、畢業**、畢業設計、實驗操作等實踐環節的考核方法,根據實際情況,由教研室決定。可採取寫評語、作總結、答辯、實際操作、綜合評審等方式按五級記分制評定成績,不及格者,不予補考,畢業後一年內按學院規定時間重修,返校重修所需費用自理。重修不及格者,不能二次重修。

第十一條綜合教育的考核,可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由學工處或團委統一將考核結果在學期末送教務處。

第十二條藝術類、體育類本科學生第四學期必須參加全國大學英語應用能力考試,其餘各專業(不含英語專業)本科學生第三學期必須參加全國大學英語應用能力考試,第四學期必須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

第十三條學生參加全國高校計算機等級考試的成績,作為計算機文化基礎課成績計入。未通過全國高校計算機等級考試者,第五學期必須參加全國高校計算機等級考試,畢業時尚不能通過全國高校計算機一級考試者,由學校集中訓練三周後,組織補考,費用自理。

第十四條對學生思想品行的考核、鑑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的形式進行。

第十五條對未辦理免修手續的學生,無論何種原因缺課(含請假)累計超過該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核,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畫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實習等都應實行考勤。不能參加者應事先經過批准。

對曠課的學生,根據曠課時數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學生無故不完成平時作業累計達該門課程平時作業總量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課程的考核,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第十七條學生因病住院不能參加考核,應當事先持住院證明向所在院(系)申請緩考,經任課教師同意,院(系)主任審批,送教務處批准。緩考學生應辦理參加下一學期開學後的補考手續,考試不及格者,不另行組織補考。凡未經批准擅自不參加考試者一律以缺考記。

第十八條凡擅自缺考(無論何種原因),該課程成績以「曠考」計。考試違紀、作弊的,成績以「無效」計,並依據《景德鎮陶瓷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每門課程考試不及格,給予補考。補考一般安排在下學期開學後兩周內進行,凡補考學生應當在考試前三天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辦理好補考手續後,方可參加補考。

第二十條填寫學生成績單時,對緩考、缺考、舞弊與違紀等學生,應根據情況逐一填寫「緩考」、「曠考」、「無效」等字樣

第二十一條學生每學期應當通過教務處管理系統,及時查詢自己的考核成績。如對自己的成績有疑問,應在開學後三天內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報告,以便及時核對。

轉系(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二條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允許轉院(系)、專業或轉學:

(一)學生確有專長,轉院(系)、專業或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院(系)、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學校別的院(系)、專業學習者;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院(系)、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必要時學校可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第二十三條學生轉院(系)、專業、或轉學均由學生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請,轉院(系)、專業或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學生在本校範圍內轉院(系)、專業,由學生本人提出,所在院(系)同意,再經過擬轉入院(系)同意,由學校教務處審批;

(二)轉入其它學校者,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檔案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學生轉院(系)、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應在每學期放假前辦理。學生在校學習期間,轉系、轉專業、轉學只能一次。

第二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學: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者;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者;

(四)「專公升本」、本科三年級或者專科二年級者;

(五)應給予退學或受到開除學籍處分者;

(六)無正當理由者。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休養佔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患有傳染性疾病,經醫院診斷需隔離**者(如肝炎、結核病等);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應休學者。

第二十六條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疾病經學校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七條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的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

(二)休學學生回家的醫療費自理;

(三)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四)休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八條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直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九條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並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一周持有關證件,向學校申請復學;

(三)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取消復學資格。

第三十條休學學生復學後,休學一學期以內的學生,經教務部門批准可參加原年級所學課程補考,補考及格者可跟原年級學習,否則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

第三十一條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它學校。

學業警告、留級與退學

第三十二條學生一學期內獲得必修課、選修課(不含補考及格)學分總數未達到該學期應學必修課、選修課總學分2/3或在校期間不及格的課程(無論重修與否)累計達到或超過20學分者,給予學業警告處理。

第三十三條學生一學年內獲得必修課、選修課(含補考及格)學分總數未達到該學年應學必修課、選修課總學分1/3或在校期間不及格的課程(無論重修與否)累計達到或超過25學分者,在不超過最長學習年限情況下,應予以留級,編入下一年級相應專業就讀。

第三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連續兩次留級者;

(二)不論何種原因,在校學習時間超過其學制二年者;

(三)休學期滿二周內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四)休學期滿,復學經複查不合格不批准復學者;

(五)經過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六)超過學校規定兩周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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