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不當得利制度異同

2021-06-01 12:20:21 字數 937 閱讀 8587

摘要:不當得利制度作為債發生的原因的一項重要制度,對規範人們的利益行為、維護公平原則有重大意義。但是我國目前對不當得利制度的規定相對單薄,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此制度亟待充實和完善。

本文通過對不當得利制度的緣起分析入手,並就中美兩國不當得利制度的多個方面的異同進行比較研究,對我國加強該方面研究立法予以一定的啟發。

關鍵字 :不當得利;無理得利;無因管理

一、不當得利制度的源起與其名稱的疑問

(一)不當得利制度的源起

不當得利源起於古羅馬法,是以衡平觀念為理論基礎。早在《十二銅表法》第七表第10條規定:果實落入鄰人的土地上,果樹的所有人有權將其取回。

[1]即要求誠實的人應該把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歸還原主。隨著商品經濟和司法實踐發展,羅馬**官允許通過個別訴訟調整損人利己的不義之舉。

(二)不當得利制度在美國的確立

不同於羅馬法對大陸法系的至深影響,美國不當得利原則的確立源於其兩個獨特的英美法系制度。即17世紀英國的準合同制度和侵權法上的放棄侵權主張。

首先17世紀英國的準合同制度。一般合同形式要求嚴格性,即乙個有效合同必須就對價、數量、規則等達成一致合意,否則合同無效。那麼正當合同有關條款未達成一致合意時,一方當事人已履行合同義務,卻無法依據合同獲得補償,這顯然有悖於公平。

2023年英國法院在warbookv. griffin 一案中確認,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服務提供者有權獲得報酬,至此,首次確認了準合同制度。該制度為已履行義務者提供了救濟,即使其可以獲得相當於所交付貨物或所提供服務的價值的補償。

由此可見,準合同並不是真正的合同,其目的在於使法院能夠在違約訴訟當中審理有關不當得利的爭議。[2]

美國《恢復原狀法律重述》中將不當得利定義為:」如果乙個人基於他的付出花費而不當獲利,那麼他就應該要求對該人作出恢復原狀的補償。」其返還請求權具有四個構成要件,可分解為」被告獲得利益」、」該利益係以犧牲原告利益為代價」、」被告保有該利益具有不正當性」以及」被告無抗辯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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