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辦管理制度 1

2021-06-01 02:59:27 字數 3852 閱讀 5656

虎門寨社群安全辦巡查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社群安全辦正常的工作秩序,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巡查員出勤和休假的管理,促進巡查員整體素質的提高,打造一支優秀的安全生產巡查工作隊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社群安全辦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考核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安全辦全體巡查工作人員。

第三條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考勤休假管理制度,負責巡查員考勤休假的日常監督、檢查及管理工作,並將考勤與績效考核掛鉤。安全辦主任不定期對巡查員出勤情況的真實性進行稽查,巡查組帶班負責做好巡查員出勤休假的日常管理工作,凡出現瞞報、漏報的,經安全辦研究對當事人和帶班給予處罰。

第二章出勤管理

第四條巡查員工作時間為每週一至周五:早上8:00分至12:

00分,下午2:00分至6:00分;每週六:

上午9:00分至下午17:00分,週日為休息日。

因其他因素影響需調整工作時間時,按安全辦另行通知執行。

第五條巡查員每日上班、下班應在辦公室門口處進行打卡簽到,簽到記錄作為考勤依據。

第六條巡查員出勤情況統計實行日清月結,考勤負責人對各巡查員考勤要如實進行統計,《巡查員考勤統計表》需經考勤負責人簽字確認,於每月最後乙個工作日前做好所有巡查員考勤彙總,並報安全辦主任簽字審批,作為當月工資製作的參考依據。

第七條巡查員在上班時間開始至15分鐘內到崗的,按遲到處理;巡查員超出規定上班時間15分鐘(含)後到崗的,需在到崗後辦理請假審批手續,按事假半天處理;到崗後未按規定辦理請假審批手續的,以曠工半天處理。

第八條巡查員在規定下班時間提前30分鐘之內離崗的,按早退處理;巡查員需在超過規定下班時間30分鐘(含)以上離崗的,應在離崗前辦理請假審批手續,以事假半天計;巡查員因突發原因未能在離崗前辦理手續的,應於次日到崗後做出說明並辦理相關手續;巡查員出現超過規定下班時間30分鐘(含)以上離崗未按規定辦理請假審批手續的,以曠工半天計。

第九條巡查員因工作特殊情形漏籤未及時打卡簽到,應在及時向安全辦主任**說明情況,並補辦相關手續,否則按遲到、早退或曠工處理。

第十條巡查員乙個考勤月內擅自脫離崗位3次(含)以上的,計一天曠工。巡查員在工作時間內,因領導實地對巡查員出勤情況的真實性進行稽查發現不在檢查轄區或者在未完成工作任務情況下,在某一處地方做與工作無關的事超過30分鐘的:第一次發現作警告處理、第二次發現作嚴重警告處理、第三次發現請自覺把辭職書提交給安全辦主任上報社群處理。

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為的,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可以與巡查員本人解除勞動關係。

(一)凡連續曠工3天,或月累計曠工5天、全年累計曠工達10天以上者,扣罰當年年終獎金。

(二)發生遲到、早退、脫崗等違紀行為,當月違紀累計10次及以上或年內違紀累計達15次以上的。

(三)違反部門其他要求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按相關要求和制度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休假管理

第十二條巡查員各類假期包括: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工傷假。

(一)事假、連續事假包括休息日在內。

(二)巡查員乙個月內請事假累計不得超過2天(含),如超出或有特殊情況應經部門負責人和部門分管領導審批同意。

(三)事假期間,在當月累計超過2天後的事假不計發工資(例如:乙個月內請了5天事假,其中只有2天是計發工資,其餘3天事假不計發工資)。

(四) 病假

1、員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可申請病假,但須按正常請假手續書面申請並經有效批准;

2、如因病情緊急無法事先進行書面申請,可即時**申請,並於病癒上班後當日內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請病假必須持縣、區以上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病歷、藥費單方有效;

3、員工在上班時間看病,應事先辦理請假登記審批手續。

4、巡查員患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管理,按照國家勞動部《公司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國家新規定出台時,按相關新規定執行。超過醫療期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社群另行安排的工作時,社群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第十三條巡查員休假需辦理休假審批手續:

巡查員應事先在辦公室領取相關**審批。請假1天(含)以內,需經部門負責人批准;請假2天(含)以上3天(含)以內,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報請部門分管領導審批。所有請休假均需獲批准後方可休假。

第十四條遇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以口頭或其它方式通知本部門負責人,並於休假結束後上班當日補辦請假手續,逾期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第十五條巡查員應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統籌安排好自己的工作,休假前應做好工作交接,休假期間應保持通訊暢通。巡查員未妥善安排好工作或休假期間不按規定與安全辦保持通訊暢通,對工作造成影響的,將提出嚴肅批評教育。

第四章獎罰標準

第十六條考勤獎罰標準:

(一)每遲到、早退1次,罰款20元;

(二)無故曠工1天,罰款60元;

(三)乙個月內累計曠工達兩天或以上的,扣除曠工當天工資和當月獎金。

第五章日班制度

第十七條上日班人員必須按照日班時間堅守崗位,恪盡職守,認真履行日班工作職責,填寫好各類工作**。

第十八條保證**、對講機等通訊裝置暢順,呼叫應答及時,確保上情下達,下請上報。

第十九條工作中遇特殊情況、突發事件,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

第二十條每月必須認真做好交**。交**時,把當班情況及未完成的工作、裝備等情況及時交接清楚。

第六章內務制度

第二十一條辦公室必須保持秩序正常、環境整潔。擺放物品,做到整齊一致,不得在辦公室桌上亂堆亂放,禁止在辦公室內玩遊戲、睡覺。

第二十二條辦公室內的各種辦公室裝置,全體工作人員必須愛護、不得隨意搬動,損壞照價賠償。

第七章隊容風紀制度

第二十三條牢固樹立良好的現象意識,上班和外出巡查時必須統一著裝,嚴禁短褲拖鞋。上班時,不能在做與工作不相符的其他事情。

第二十四條巡查時,必須佩戴證件,先亮證,後檢查,不講髒話、粗話,做到文明執勤。

第二十五條巡查員不得穿工作**到娛樂場所購物消費,不得參與違法亂紀活動,自覺樹立廉政意識和服務意識。

第二十六條工作期間如有私自離開崗位及轄區內的,發生任何問題與社群無關。

第八章安全制度

第二十七條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責任意識,切實加強安全教育,在工作、學習、生活中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做到防患於未然。

第二十八條加強巡查車輛安全行駛的教育管理,巡查期間嚴禁使用無牌無證或到期報廢車輛,否則以嚴肅批評處理,如出現任何事故,後果自負,本社群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九條強化以防火、防盜為主的四防教育,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加強防範措施;切實保障社群的財產和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九章裝備使用制度

第三十條巡查車輛原則上指定專人負責駕駛,任何人不得私自配備車鑰匙駕車外出。違者視其情節給予適當的經濟行政處罰,私自駕車造成事故損失,一切責任自負。

第三十一條駕駛人員必須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加強交通法規學習,做到隨時保證巡查車輛的整潔衛生,加強車輛維護、確保巡查車輛效能良好。

第三十二條嚴禁酒後駕車,無證駕車。凡違規駕駛執法車輛,造成事故的,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經濟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各組員應具體負責對本單位的裝備使用情況進行管理督促。

第三十四條使用對講機必須正確無誤,不得隨意更改頻率、不得遺失和人為損壞。

第三十五條不得在對講機內講與執法無關的事情,更不得用對講機進行聊天,出現類似情況,一經查實,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章會議制度和紀律

第三十六條巡查員每週至少一次例會,每週五下午是固定周例會,各組必須在例會前整理好需要匯報反映一周的工作情況,總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遇到的問題、研究解決的方法、工作經驗分享和對下週工作事項進行安排部署等。

第三十七條每週例會巡查員不得缺席,如有特殊情況需請假的,應以口頭或其它方式通知本部門負責人,並於休假結束後上班當日補辦請假手續,逾期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第三十八條例會期間,辦公室文書負責例會的會議記錄,會議期間巡查員要集中精力,認真聆聽,積極投入,不得交頭接耳,私開小會,坐姿要端正,不得隨意走動,不允許打瞌睡,不允許七嘴八舌,做與會議無關的事情。

第十一章其它事項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虎門寨社群安全辦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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