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成果更新要求

2021-05-28 09:05:20 字數 3814 閱讀 2994

附件:2023年度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

成果更新技術要求

按照《關於開展2023年度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成果更新工作的通知》(國土資電發〔2011〕143號)要求,為提高我省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成果更新工作效率和成果質量,保證評價更新工作順利進行,以《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規程》(td/t 1029-2010)、《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資料庫標準》(td/t 1030-2010)為主要依據,編制《山東省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成果更新技術要求》。

(一)總體要求

山東省2023年度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成果更新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行業標準《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規程》(td/t 1029-2010)(以下簡稱《規程》)、《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資料庫標準》(td/t 1030-2010)(以下簡稱《資料庫標準》)和省廳有關要求開展用地狀況調查、集約程度評價、潛力測算、成果編制和上報等各項工作。

(二)評價時點資料採用

1、評價時點為2023年12月31日,對應資料應採用所在年份的年末資料或全年資料;

2、評價工作中涉及評價時點所在年份之前資料的,宜採用相應年份年末資料或全年資料。

(三)更新工作圖件準備

本次更新工作要注意充分使用上輪評價工作成果,以上輪評價成果圖件為工作底圖,根據更新工作需要蒐集評價時點相關圖件,包括評價時點最新的遙感影像圖、城鎮地籍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地形圖,注意對城市規劃圖(總規、控規)的收集。

(四)調查資料更新

1、用地資料需補充更新調查內容

新開發、新**、新建成需更新用地資料,原已建成農村建設用地新徵收情況,原已**國有建設用地用途變更情況。

用地調查單元可分為宗地和地塊。已**國有建設用地(包括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以宗地為調查單元。尚可**土地根據規劃用途應區分為尚可劃撥土地和尚可有償使用土地,以地塊為調查單元。

已建成農村建設用地區分已建成農村工礦倉儲用地和其他已建成農村建設用地,前者以宗地為調查單元,其他已建成農村建設用地不需按宅基地等劃分單元;然後,根據規劃用途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一步劃分為地塊單元(依據城市規劃,按照**狀況,將已建成農村建設用地區分為尚可劃撥土地、尚可**工礦倉儲用地和其他尚可有償使用土地)。

閒置土地資料需更新調查,高新技術產業用地資料需更新調查。新增未建成城鎮建設用地中已**的部分需補充調查批准用途。新增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和未建成城鎮建設用地需補充調查規劃建築面積、規劃建築基底面積、規劃容積率、規劃建築密度(可選)。

用地資料調查可以與本地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相結合來確定宗地資訊。

2、經濟資料需補充更新調查內容

包括開發區工業(物流)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工業(物流)企業總收入、高新類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總收入等資料的更新調查。進行物流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和總收入統計時,注意只有工礦倉儲用地上的物流企業(即地類為a2的物流企業)的資料才可納入資料統計範圍,其他型別用地上的物流企業的經濟資料不可納入統計範圍。

經濟資料處理按照屬地原則,對總部經濟或者區內註冊區外生產等情況,需要進行資料剝離,分離出區內地塊相應的投入和產出,保證經濟資料與空間的對應。典型企業調查涉及的經濟資料應剝離企業在區外用地和生產經營部分的資料。

評價範圍與管理範圍不同時,應注意資料對應的空間範圍。宗地被開發區邊界切割的情況,資料可遵循比例分配原則,按照界線內外用地比例進行剝離。評價範圍內宗地的用地、經濟、建築資料 =(宗地在四至範圍內的面積/宗地總面積)×宗地總用地面積、經濟資料、建築資料。

若宗地在開發區評價四至範圍內的用地比例在3/4以上時,該企業的經濟、建築資料允許全部計入,並在資料庫中該宗地的備註欄予以註明。

3、建築狀況資料補充更新調查

各類用地建築變化情況,包括新增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新建建築,原有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新建和改建情況。開發區全部工礦倉儲用地上發生變化的構築物基底面積、露天堆場和露天操作場地面積。工礦倉儲用地上建築物單層高超過8公尺的,在計算容積率時注意該層建築面積加倍計算。

建築狀況資料調查時注意借助最新的遙感影像圖和城鎮地籍圖輔助調查。

4、管理績效資料補充更新調查

累計實際有償使用專案用地資料的更新,累計應有償使用專案用地資料的補充調查或更新。

累計實際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資料的更新,累計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資料的補充調查或更新。

管理績效資料時點均以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檔案要求為準。(2023年後建立土地有償使用制度,自2023年7月1日起建立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制度。)

5、典型企業資料補充更新調查

根據開發區企業最新情況對典型企業進行選取或更新,應選取各主導產業總收入或總產值排名前三名的企業作為典型企業,當主導產業企業總數不足10家時,應從非主導產業中選取總收入或總產值靠前的企業進行補充;當評價範圍內企業個數不足10家時,應全部作為典型企業進行調查。

(五)評價指標測算

評價指標內涵和測算方法與上輪相比沒有發生變化,具體測算方法參考《規程》和上輪《山東省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成果更新技術要點》。

(六)指標權重和理想值確定

本輪評價指標權重和理想值由省廳根據《規程》規定的方法確定後,統一下發。

(一)總體要求

評價成果包括:文字報告、圖件成果、資料庫、mdb檔案和基礎資料彙編。成果編制主要參考《規程》、《資料庫標準》和上輪《山東省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更新成果要求》。

(二)文字報告編寫注意事項

1、文字成果統一為「2023年度**開發區(園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成果更新工作(技術、專題)報告」。

2、整個評價過程要突出「更新」的內容,要認真表述在上輪評價基礎上是如何開展更新工作的,如何使用和借鑑了上輪評價成果。

3、要避免工作報告與技術報告的內容相互重複,如評價的成果資料、結論等不應出現在工作報告中。

4、工作報告中要有「成果檢查情況」的內容。如成果自查、成果反饋情況等。

5、工作報告最後部分要就整個評價及成果更新工作總結工作經驗,提出相關建議。

6、技術報告中要描述現狀用地結構與規劃用地結構對比情況,同時做好規劃實施情況分析。

7、本輪更新成果與上輪成果對比分析是技術報告編寫的一項重要內容,要注意對比分析(評價指標現狀值為宜)兩輪評價結果發生的變化、原因及存在的問題。

8、要認真核實土地有償使用實現率、土地招拍掛實現率測算值,若以上兩個評價指標未達到100%,則需要實事求是說明其原因。

9、報告要根據評價結果分析開發區集約用地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產生的原因,提出具體的、有針對性的對策和建議。

10、專題報告中典型企業要嚴格按照本次《規程》的規定進行選取。

11、專題報告中關於典型企業某些經濟指標低於開發區平均水平的情況,要分析其原因,並提出相關建議。

12、專題報告最後部分要對典型企業土地集約利用情況進行總結,提出相應的管理措施與對策建議。

(三)圖件編制和資料庫建設注意事項

成果圖件包括紙質圖件和向量圖件,紙質圖件比例尺可根據開發區實際確定,向量圖件比例尺及定位基礎如下:

1、平面座標系:採用「1980西安座標系」。

2、高程基準:採用「1985國家高程基準」。

3、地圖投影:採用「高斯-克呂格投影」

4、比例尺:與地籍調查圖件比例尺一致,一般採用1﹕500、1﹕1000或1﹕2000

5、分帶方式:按3度或1.5度分帶(可任意選擇**子午線)。

6、成果圖廓整飾與圖例應符合《規程》附錄h的要求。

上輪評價圖件成果未按上述要求進行定位的,需要進行修改後作為底圖開展評價更新工作。

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資料庫建設嚴格按照《資料庫標準》的相關要求執行。

(四)上報軟體填報注意事項

此次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成果更新資料資料上報軟體(填報後生成mdb檔案),需要待國土資源部根據出版的行標作必要調整後,統一下發。

(五)成果組織上報

各市國土資源局在本轄區開發區評價更新成果全部通過驗收後,應嚴格按照上輪《山東省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更新成果要求》進行檔案組織,並以市為單位向省廳提交兩套電子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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