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教代會提案徵集和處理制度

2021-05-28 05:14:36 字數 1390 閱讀 6611

一、提案的內容和條件

教代會代表提案的內容僅限於本校職權範圍和教代會職權範圍內的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生活服務、改革發展、職工福利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教職工代表提案必須符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力求切合我校實際,能客觀地反映廣大教職工的意願。

二、提案的形成與要求

代表提案由代表本人填寫提案表。提案內容分兩大類:一是關係學校改革與發展、學校管理和教職工重大切身利益,且符合提案內容和條件,可作為提案提出;二是屬於對學校其他工作或部門工作所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批評,一般不作提案提出,可作為意見、建議、批評提出。

代表提案應由代表一人提議,兩人以上(含兩人)附議,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格式提出。一位代表提出的批評、意見、建議不需要附議者,亦不作為提案處理。

三、提案徵集、處理的組織形式

教代會每次大會的提案,徵集工作由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具體負責,在大會召開前乙個月左右開始進行。徵集提案前,提案工作委員會應就此發出通知並印製好**,召集各代表團團長或聯絡員會議具體部署,講清大會議題、提案目的、意義和要求,提案的截止日期等事項。代表提案由各代表團負責收齊交提案工作委員會分類處理。

截止日期後提出的提案不再立案。提案工作委員會將提案徵集和立案情況向大會報告。

四、提案的立案、處理和核實

⑴審核:分析收到的提案是否符合要求。主要看是否屬於本校和教代會的職權範圍,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是否符合提案條件和技術規範。

符合這三點要求的,可視為審核合格。不合格的提案,可退回提案人並說明情況,交換意見後,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提案內容後重新提出。

⑵立案:對審核合格的提案,再分析研究哪些可以立案。對符合黨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學校有條件辦理,又確實需要辦理的提案,應當給予立案;對提出的問題正確,但一時沒有條件解決的,可向提案人作出解釋,暫不立案;一些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參考價值的提案,可作為「意見和建議」,轉送有關部門並由部門直接答覆提案人。

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類,登記造冊。屬代表一人提出的意見、建議、批評類,由提案工作委員會分類轉交有關部門處理並按時答覆提案人。凡作為大會議案的,應由大會主席團討論決定。

⑶落實:大會閉會後,提案工作委員會會同學校黨政工領導,協商決定立案後的提案由哪個部門負責落實。將提案表乙份移交實施部門,並督促該部門制定實施計畫和措施,做到:

「定計畫、定人員、定進度」,按要求向提案工作委員會反饋落實情況。

⑷複審:提案在實施過程中,提案工作委員會要進行一次提案處理情況排程,對處理不力或重視不夠的單位給予督辦通知。對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困難,落實提案有阻力的,提案工作委員會要調查研究,作出判斷,屬於條件變化,不能按原計畫執行的,允許說明情況,取得一致意見後,暫緩或停止執行。

但這時要給提案人作出滿意的解釋。

⑸反饋:立案的提案,不論是已落實的還是沒有落實的,都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代表匯報或張榜公布,並徵求提案人對處理結果的意見。屆內所有提案的徵集和落實情況要向下屆大會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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