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安全防護裝備管理制度討論稿,兔年4月

2021-05-28 02:55:25 字數 2974 閱讀 1021

勞動安全防護裝備制度

1.總則

為了加強勞動安全防護裝備管理,保護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減少人員**和職業病的發生,根據《華北電網****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檔案要求,結合公司施工生產實際,制定本制度,

2.名詞解釋

2.1勞動安全防護裝備:從業人員為防禦物理、化學、生物等外界因素所穿戴、配備和使用的各種防護用品的總成。

2.2公司勞動安全防護裝備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特殊勞動防護用品、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日常勞動防護用品」。

1)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指安全帽、防寒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等;

2)特殊勞動防護用品——指特殊工種勞動防護用品。如:電氣焊手套、電氣焊鞋蓋、焊接面罩、防護鏡等;

3)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指制裝(春秋裝、夏裝)、防護服(夏裝、春秋裝和防寒服)、防護鞋、防寒靴等;

4)日常勞動防護用品——指單(棉)手套、毛巾、香皂、肥皂、洗衣粉、洗髮劑、浴液;冬季防寒護膚品,夏季防蚊蠅、防暑藥品、雨衣、雨鞋(靴)等。

3.機構及職責

3.1公司勞動防護用品領導小組

組長:總經理常務副組長:主管後勤副總經理

副組長:主管經營副總經理、主管生產副總經理、工會主席

成員:物業管理公司經理、安全監察處處長、勞動人事處處長、財務處處長、紀檢監察室主任、工會辦公室主任、物業管理公司常務副經理。

領導小組職責:領導小組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審核、批覆和管控。

3.2公司職能部門統一管控和發放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3.3 安全監察處為公司勞動防護用品採購、發放及使用的綜合監督檢查部門,具體職責如下:

1)負責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選型、採購和配發。

2)負責對物業公司採購的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各單位採購的特殊勞動防護用品的效能,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測試和監督。

3)負責對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進行全程監督檢查,對違規者進行糾正和處罰。

⑷ 監督檢查各單位對員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教育培訓。

3.4物業公司為公司勞動防護用品具體負責部門,具體職責如下:

1)負責對員工製裝、防護服、防寒服、防護鞋(靴)等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選型、招標、定購、監製、驗收、保管和配發。

2)負責對各單位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和日常勞動防護用品**的限定和調整。

3)負責對各單位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和日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保管及台賬的監督檢查。

4)建立公司全員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採購、發放總台賬,辦理轉帳手續及員工體型資訊採集。

5)負責公司本部日常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及發放。

3.5勞動人事處為採購、發放部門提供用工工種明細,及時將員工變化情況通知採購、發放部門;對配發和使用進行監督。

3.6財務處按領導批覆備款,對採購票據和**進行審核。

3.7紀檢監察室對勞動防護用品的選型、採購及發放進行全程監督。

3.8各使用單位負責特殊勞動防護品和日常勞動防護品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1)負責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和日常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和發放。

2)負責本單位員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教育培訓,並做好參加培訓人員和培訓內容記錄。

3)負責領取和下發特種勞動安全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4)建立員工勞動防護用品臺帳。

4.配發標準及使用規定

4.1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職能部門按配發標準和使用年限統一配發。

4.2 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和日常勞動防護用品由各單位按公司規定配發標準、使用期限和參考**進行配發,不可超標準、超範圍配發。

4.3員工勞動防護用品配發標準和員工防護用品限制參考**參見附錄。

4.4安全監察處、物業管理公司和公司所屬各單位,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員工配發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有產品檢驗合格證明並不超過使用期限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可以貨幣和其他形式發放。

4.5凡在生產過程中有可能受到傷害或職業危害的公司員工,均應按規定配發勞動防護用品,並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特點和勞動防護的需要,對不同工種、不同生產環境發給不同的防護用品。對相同工種,因工藝、裝置、材料、環境的不同,防護用品配發也應不同。

4.6 對經常參加施工生產的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直接現場指揮及從事安全和質量監查的人員,可參照相應工種的標準,配發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但其配發標準不應高於相應工種的配發水平。

4.7公司員工有獲得並使用合格勞動防護用品、拒絕違章指揮、拒絕使用不合格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同時,也負有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義務。

4.8在作業過程中,公司員工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上崗作業。

4.9公司員工必須愛護勞動防護用品,妥善保管,正常使用。

5.日常管理

5.1採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特殊勞動防護用品時,應查驗勞動防護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的生產、經營資格,驗明產品檢驗合格證明並取得具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發放的特種及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la),以確保採購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5.2各單位應建立完善的勞動防護用品採購、驗收、保管、發放臺帳。台賬的儲存期限不應低於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期限,以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連續性和質量的可追溯性。

5.3 勞動防護用品入庫前,採購部門和庫管員應進行驗收,特殊勞動防護用品,採購部門應會同安全監察部門聯合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5.4需要定期檢測的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安全監察處監查使用單位按相關規定和標準要求進行檢測,檢測的樣口及經檢測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再使用。

5.5公司大型活動、迎檢、會議必須按主辦單位要求著裝。主辦單位有權對不按要求著裝的行為給予糾正。

6.勞動防護用品監督

6.1公司安全監察處負責對本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配發使用情況及是否配發無安全標誌(la)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監督。

6.2安全監察處、物業公司及公司所屬各單位,接受公司工會的監督。公司工會對配發的不合格勞動防護用品和違章使用情況有權給予糾正。

7.附則

7.1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7.2本制度解釋權歸屬於安全監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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