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管理制度

2021-05-28 02:54:23 字數 2844 閱讀 6402

1、目的

為規範煉鋼廠安全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的設定、使用、維護工作,確保安全標誌與安全防護設施起到應有的安全防護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煉鋼廠安全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定、使用及維護的管理。

3、 術語和定義

3.1 安全標誌包括:安全色(對比色)和安全標誌。

3.1.1 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資訊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藍、黃色和綠色。

3.1.2 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3.1.3 安全標誌:用以表達特定安全資訊的標誌,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或文字構成。

3.1.4 安全標誌的分類: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和提示標誌四類

3.2 環境資訊標誌:所提供的資訊涉及較大區域的圖形標誌。

3.3區域性資訊標誌:所提供的資訊只涉及某地點,甚至某個裝置或部件的圖形標誌。

3.4安全防護設施: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範圍內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裝置)和採取的措施。

4、 職責

4.1 安全科

4.1.1 負責監督、檢查各部門對安全標誌及安全防護設施的設定、維護和保養;

4.1.2 負責督促各部門安全防護設施與主體裝置的同時投運;

4.1.3 負責安全警示標誌牌的申報、領取、發放工作。

4.2 裝置科

4.2.1 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專案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

4.2.2 負責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的訂製、安裝和投運的管理。

4.3 各車間

4.3.1 負責本區域安全標誌及安全防護設施的日常設定、維護和保養的管理工作;

4.3.2 負責本區域安全防護設施與主體設施的同時投運。

5、安全標誌管理

5.1安全色、圖形符號、安全標誌的形式,除公司特別規定外,必須符合gb2893、gb2894的規定。

5.2各部門應在有較大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場所和有關設施、裝置上設定安全警示標誌,標誌內容應能全面涵蓋區域內全部危險有害因素。

5.3 安全標誌的設定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5.3.1安全標誌的設定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資訊標誌牌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於2m;區域性資訊標誌的設定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5.3.2標誌牌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地方,並使大家看見後,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

環境資訊標誌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區域性資訊標誌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裝置(部件)附近的醒目處。

5.3.3 標誌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標誌牌隨母體物體相應移動,影響認讀。標誌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5.3.4 標誌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觀察者位於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於75°。

5.3.5 標誌牌應設定在明亮的環境中。

5.3.6 多個標誌牌在一起設定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型別的順序,先左後右、先上後下地排列。

5.3.7 安全標誌設定應牢固可靠。不應妨礙正常作業,或造成新的隱患。

5.4 未經廠領導或安全科批准,任何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拆除安全標誌。

5.5 在修整或更換安全標誌時應有臨時的標誌替換,以避免發生意外的傷害。

5.6 各部門應做好安全標誌的日常保養、清洗和維護工作,避免安裝不牢、汙損甚至丟失。

5.7 各部門應做好對安全標誌的巡檢,對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安全標誌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6、 安全防護設施管理

6.1 各部門應在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裝置設施上設定安全防護設施。

在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應設定警戒區域,坑、溝、池、井、陡坡等區域應設定安全蓋板或護欄等;裝置裸露的轉動或快速移動部分,應設有結構可靠的安全防護罩、防護欄杆或防護擋板;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應有明顯的標誌和防護措施。

6.2 各部門在申報、領用、安裝安全防護裝置設施時,應嚴格選擇工藝技術先進、產品成熟可靠、符合國家標準規範、有相關生產經營資質的廠家。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功能、結構、效能和質量應能夠滿足職業安全衛生要求。

不得選用未經鑑定、帶有試用性質的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

6.3 對新建、改建、擴建專案的設計和施工應遵循「三同時」原則,同時設計、安裝、投運相關安全防護設施。應拒絕接納竣工資料不齊全、未達到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設計效能的工程專案。

6.4 安全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設施同時執行,不得隨意挪動、拆除或廢置,如確有必要移動、廢置或單獨停運安全設施的,需經廠領導和安全科批准。

6.5 臨時安全防護設施要做到安全、可靠、完善、適用。施工結束,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後,及時拆除安全防護設施,並清理作業場所。

6.6 各部門應做好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的日常點檢、保養和維護,確保裝置設施的穩定執行,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6.7 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在檢、維修過程中,應停止相關區域內的生產。無法停止生產的,在檢、維修前必須與相關生產作業人員做好溝通,對可能出現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並提出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護措施,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並報安全科和廠長批准,同時對相關人員進行教育和告知。

在作業過程中應做好安全措施的落實和現場監護,以確保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

6.8 各部門在對裝置設施進行檢、維修過程中,應同時對相關安全防護設施進行全面檢查、保養和維護。

6.9各部門應對新上崗、轉崗的作業人員進行相關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的結構效能、技術規範、安全操作規程、維護保養方法等知識的培訓和教育。

6.10各部門應對本部門安全防護設施建立檔案。除本制度特別規定外,安全防護設施管理遵照《裝置設施管理制度》執行。

7、 考核

凡違反本制度規定,未按要求設定、使用、維護安全標誌及安全防護設施的,考核責任人50—100元;屬部門管理原因的,連帶考核部門主要領導50—100元。

8、附則

本制度由安全科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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