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

2021-05-28 01:29:24 字數 3726 閱讀 6078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於與公司相關的承包方、**商、租賃方及施工區內非本公司人員。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公司安全科是公司對承包商、**商等承包商、**商等相關方實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審核或簽訂各類安全協議或合同,負責進行承包商、**商等相關方**安全培訓教育,負責作業現場和租賃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負責承包商、**商等相關方在公司內各種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或備案工作,負責承包商、**商等相關方在公司內能源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公司辦公室負責承包商、**商等相關方在公司內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動火作業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監督管理,負責承包商、**商等相關方在公司內各種火災、交通等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第八條公司辦公室還應負責勞務用工合同的簽訂和合同的管理,負責協調和督促勞務公司處理勞務派遣人員的工傷事故。各煤炭業務站負責本單位勞務派遣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九條各專案承辦單位(指負責基建、維修、安裝等施工專案及租賃專案的公司下屬各

二、**專案牽頭單位)負責承包方、承租主的安全管理,負責其相關法律檔案的各類證件和資格的預審、簽訂合同,負責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教育,負責其人員的安全管理和從業資格審核。

第十條銷售部負責各產品配套、物資**、廢品**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因各類公務活動進入公司的其餘外來人員,由各接待(邀請)單位負責其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專案承包方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公司以合同形式外包各專案時,各專案承辦單位必須對外來專案承包方(以下簡稱「承包方」)的合法性、技術水平和安全保證條件進行確認,內容為:

1、驗證承包方營業能力和經營範圍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資格證、法人委託書,建設、安裝等專案必須具有專案經理資質證書、建築施工許可證、施工企業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等證書。以上證書必須真實有效,未按期審驗,視為廢證;

2、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能否滿足工程需要;

3、承包方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4、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關安全資質的單位。

第十三條安全保證條件確認完畢後,由專案承辦單位依照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的規定與承包方簽訂合同。合同書必須體現安全管理的條款,或另行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合同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及違反規定的處罰條款。

第十四條從事基建、維修、安裝等專案的承包方,在開工前必須落實施工(維修)方案,定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標準,定檢查制度,並將施工(維修)方案遞交環境安全保障部備案。

第十五條開工前安全保證條件審核。對需要在公司內進行基建、維修、安裝、運輸、加工等作業的專案,由承辦單位組織、環境安全保障部及相關單位參加,進行聯合審查合格後,方能開工作業。

第十六條承包方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必須做到:

1、明確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為安全工作第一負責人。

2、明確雙方現場安全管理的對口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現場安全員」)。

3、環境安全保障部、公司辦公室負責對承包方進行一級安全教育,並將教育情況記錄備案。

4、專案承辦單位負責對承包方進行二級安全教育,對承包方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作業現場及環境的安全技術交底,明確安全技術要求,提供安全作業條件,一同落實安全措施。

5、承包方對專案的全體作業人員(含管理人員)進行全面安全**教育,並作好相關記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作業。

第十七條承包方在作業期間,必須做到:

1、現場作業中,必須嚴格執行公司規定的入廠、動火、用水、用電等管理和審批制度,並取得公司主管部門的批准,方可作業。其中,承包商、**商等相關方人員進出公司、動火作業、危化品運輸使用等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審批,用水、用電等能源使用由環境安全部負責審批,臨時租用公司裝置由裝置保全處負責審批。

2、承包商、**商等相關方使用的各類機具、材料、防護設施必須符合****標準要求。

3、現場作業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著裝和佩戴防護用品。

4、現場作業人員應接受公司的安全監督和檢查,對違章作業人員或妨礙公司安全生產的作業,公司有權令其糾正或停止作業。

5、承包方發生的人身**事故或其它事故,由承包方負責調查和處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承包方在上報其主管部門時,應同時抄送公司環境安全保障部備案。

6、為加強對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和監督,使其認真履行各項職責,公司對承包方收取安全風險抵押保證金。若承包方在整個施工過程中能嚴格履行合同,無不安全因素,無違章違紀等現象,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公司將收取的安全風險抵押保證金100%返還。若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有不安全因素,違章違紀行為,將按照合同中的有關安全協議條款規定處罰,在其風險抵押保證金中進行扣罰,並責令進行整頓,若整頓無效,公司有權停止其施工,一切後果由承包方負責。

第四章租賃單位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公司以合同形式進行對外出租業務時,出租專案的各承辦單位應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及相應資質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方可簽訂租賃合同或協議。審查內容包括:

1、承租單位是否具備法人資格,是否具有承擔安全生產風險的經濟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產制度和管理經驗。

2、承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具備與租賃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從事建築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業務的,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條件。

第十九條承辦單位與承租單位簽訂合同或協議時,應體現安全管理的內容或簽訂《租賃安全管理協議》,並向環境安全保障部備案。

第二十條承辦單位應為承租單位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生產場所、裝置設施,並在合同中予以體現。承辦單位應如實告知承租單位租賃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公司辦公室按照國家有關消防、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對租賃方的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公司生產安全科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租賃安全管理協議》、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標準,對租賃方的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考核。

第五章勞務派遣人員和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凡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上勞務派遣人員和臨時工必須按規定辦理臨時用工手續,由辦公室統一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安全管理、工傷保險、職業病等方面內容,同時辦理工傷保險。公司辦公室在與勞務公司訂立合同前,應將合同中涉及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有關內容徵求生產安全科的意見,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辦公室、生產安全科及各勞務派遣人員使用單位,共同對合同的履約情況進行監督。

對勞務公司違反合同規定,公司有權責令其實施整改。

第二十四條依據公司《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辦法》,分別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門、各專案部及班組對勞務派遣人員和臨時工進行**安全教育,並填寫《**安全教育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凡未進行**安全教育的人員不得從事任何作業。

第二十五條各勞務派遣人員和臨時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管理規定,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參加安全學習和培訓,接受安全檢查。

第二十六條勞務派遣人員和臨時工依照國家相關規定享有相應的安全權力和義務。凡在公司發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勞務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方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銷售部負責各配套企業、**商、物資**企業及其承包商、**商等相關方(如物流公司)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對其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並作好培訓記錄。

第二十八條銷售部與各承包商、**商等相關方簽訂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充分體現安全管理的內容,明確合同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凡進入公司的承包商、**商等相關方員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1、服從公司的管理,自覺遵守公司生產安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生產現場以及環境保護等各項規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安全檢查。

2、未經公司相關部門允許,嚴禁進入各種危險作業場所、重點辦公區域、涉密場所等;

3、未經公司相關單門審批,嚴禁擅自在公司內進行動火作業、擅自動用生產裝置或私接管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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