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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檢查制度
1. 目的
為強化企業生產過程中的企業負責人,專案負責人責任,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工程專案質量安全生產現場管理,更好地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蘇住建質【2011】46號),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所有專案部。
3. 術語、定義
3.1 企業負責人: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副總工程師。
3.2 專案負責人:專案經理或直接從事專案管理的執行經理。
3.3 施工現場:指進**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作業活動的場所。
3.4 帶班檢查:指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帶隊實施對專案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及專案負責人帶班生產情況的檢查。
4. 職責許可權及工作內容
4.1公司工程部根據公司所承包的在施專案工程,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專案檢查時間表,定期彙總企業負責人的帶班檢查記錄並整理備案。
4.2 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時,應認真做好檢查記錄,並分別在企業和工程專案存檔備查。(檢查表附後)
4.3 工程出現險情或發現重大隱患時,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帶班檢查,督促工程專案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險情和隱患。
5.考核
5.1 公司各部門、專案部,未按帶班檢查制度執行,未定期安排檢查專案,或未按時彙總備案檢查記錄,每次罰款責任人200元。
5.2 公司負責人沒有填寫檢查記錄,每次處罰企業負責人100元。
5.3 發生事故時而沒有企業負責人、專案經理現場帶班的,每次處罰相關人員2000元的經濟處罰。
6.本制度由公司工程部編制負責解釋。
7.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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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31日
附表檢查記錄表
蘇州富大世紀建設工程****檢查時間: 年月日
備註:本檢查表一式兩份,公司乙份、專案部乙份作為資料儲存。
企業負責人及專案負責人帶班制度
施工現場帶班制度 根據住建部 關於印發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 的通知 建質 2011 111號 檔案精神及中建新疆建工集團的要求,特制訂 企業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 和 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 具體內容如下 一 企業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 1 本制度所稱專案負責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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