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沙鋪鎮中心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2021-05-26 06:01:38 字數 1668 閱讀 360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的有關規定,特制定下列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

1、新生入學,採取入學通知書制,並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手裡,接到入學通知書後,應在規定時間內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後,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准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號。學生學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後一律使用原學籍號。

3、新生入學後,學校要填寫新生花名冊,上報區教育局普教科審理。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後,按規定辦理有關轉學手續。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情況要求借讀的,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借讀學校申請,取得同意後,經區教育行政監管部門審核,條例條件並辦理有關手續,方准予借讀。學校建立學籍時,必須註明是借讀,並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和戶口所在地。

3、借讀生中途借讀的,借讀生的學籍由原校保留,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按照有關管理規定考核評定;借讀生離校時,借讀學校須出具借度證明將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度年限等情況轉給原學校登記入冊;畢業時由原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屬從始起年級開始借讀的,學籍和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管理與考核,畢業時由借讀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4、畢業年級原則上不辦理轉學、借讀手續;小學借讀生畢業後,須回戶口所在地公升入初中。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准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癒,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縣或縣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後,報縣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

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准後,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並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後,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願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四、留級與跳級

1、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2、個別學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績優秀,確有條件跳級學習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任課教師研究提出,經學校同意,報教育局審批,允許跳級。跳級生一般在學年度開始時到新的班級學習。

五、畢業

1、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的課程標準、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文化課考試一般在期中、期末進行,由學校同意組織,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不得組織一命題的期中和期末考試。

2、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異成績,學校可按不同情況給予表揚獎勵,並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3、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者有關教師提出,屬於發給獎狀的由教導主任審核、批准;屬於「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需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會議審查通過,由校長予以公布。

七、處分

1、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2、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眾鬥歐、嚴重損失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了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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