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2021-05-24 12:30:13 字數 2764 閱讀 1692

高礦籌備[2009]31號

為了進一步落實好「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規範車輛管理和保證車輛入井秩序,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入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一、 入井車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入井車輛駕駛員必須取得交管部門頒發的駕駛執照和礦安監部門頒發的上崗證,工作服、安全帽、礦用膠靴穿戴整齊,佩戴自救器和礦燈,隨身攜帶駕駛證及上崗證,車內配備4kg乾粉滅火器一台,安全警示三角架兩個,經檢身員檢查合格後,方可駕車。

2、 所有司機駕車入井到井口必須停車接受檢查,並自覺下車登記,填寫清楚行車路線、工作事由、服務單位、入井時間。

3、入井車輛準駕人員在駕駛前,必須將上述兩證影印件交安監部門備案並經安全培訓合格後方可駕駛車輛。

4、入井只限柴油機車,嚴禁汽油機車輛入井,入井車輛電路完好,嚴禁有明接頭,每輛車必須有長度不小於4m的接地線。

5、所有入井車輛須掛有經安監部門統一編號的牌照和貼有前後反光標誌。

6、駕駛員開車前必須履行規定,對車輛進行自檢,尤其重點檢查剎車、車燈、方向、喇叭等,有一項不合格時不得出車。

7、入井載人車輛護欄完好且高度不低於1m或箱式封閉,載貨車輛必須保持車廂完好。

8、入井車輛駕駛員必須熟悉高頭窯煤礦井下運輸系統和避災路線。

9、凡運送裝置入井的車輛,必須出示裝置的防爆合格證,經檢身人員登記後方可入井;裝載貨物的車輛,載物高度不得超過車輛駕駛室,寬度不得超過車廂;載物長度,前部不得超過車廂,後部不超過廂尾2m,(拉運管路必須用專用車輛或專用支架,主車與掛車連線必須安全可靠),超長物料尾部懸掛反光警示牌。拉運散裝材料和磚車者,必須有防止灑落的安全措施。

10、運送火工品車輛必須在車廂內鋪設膠皮等軟質墊層,並在車廂前後各掛一塊危險標誌的反光警示牌。運送火工品車輛必須在非上、下班時間內運送,且專車專用不得在途中停留。嚴禁用翻斗車、自行車、拖拉機運送火工品。

其他未盡事宜,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嚴格執行。

11、運送電焊機、氧氣瓶、乙炔罐憑電氣焊措施入井,運送氧氣和乙炔時,瓶體必須有減震膠圈,並固定在車上,以免瓶體滾動撞擊。

12、所有公升井車輛的司機必須在井口停車接受檢查和登記,凡運輸裝置和材料公升井者,必須填寫清楚**物件名稱和數量,否則以偷盜論處。

13、檢身員必須對每一出入井車輛的車廂及駕駛室進行檢查,並做好登記工作。

14、嚴禁高汙染車輛入井。

二、 輔運車輛井下行車必須做到:

(一) 井下會車規定:

1、 副斜井筒會車:在副斜井筒會車,兩車不小於50m的距離減速變光,下行車輛要在水泥硬化路面停車讓行上行車輛,停車讓行車輛必須關閉大燈。

2、 平巷會車:有調車硐室或聯絡巷的巷道,靠調車硐室或聯絡巷一側的車輛停車讓行;無調車硐室或聯絡巷的巷道,靠管路電纜一側的車輛停車讓行。

(二) 井下停車規定:

1、 當駕駛員離開駕駛室時,必須熄燈並掛檔,拉緊駐車制動器,關閉車燈,關好車門。車輛必須在聯巷或不影響其他車輛正常執行的位置。

2、 當車輛在行車巷道內停放時,必須靠右停放,且開啟危險警示閃光燈。當因故障車輛在巷道內需檢修時,還需在車輛前後不小於30m距離放置安全警示三角架。

3、 其他地點停車時,要選擇頂板完整、支護到位、視線清楚、遠離電纜裝置、無淤泥積水的聯巷停車,並且不影響其他車輛行駛和調頭。

(三) 井下行車規定:

1、 井下行車速度不得超過限速指示牌規定的時速,無限速標誌巷道車速不得超過20km/h,車輛在交叉口及拐彎前10m處減速鳴笛、變換燈光,車速不得超過5km/h,確認安全後方可繼續行駛。

2、 井下車輛同向行駛時,車距不得小於30m。.

3、 入井後嚴禁使用車內收錄機,點菸器不許入井。

4、 人員乘車時,必須聽從司機指揮。司機必須在乘車人員坐穩、下車人員離開車體1m外,確認安全後,方可鳴笛開車。否則,造成事故由司機全部負責。

載人車輛行駛中,乘車人不得將頭、手、臂等部位伸出車廂或護欄外:不得站立,不得扒、蹬、跳車:也不得與司機談話或用礦燈照司機的眼睛。

5、 乘車人所帶長柄工具,不得超出車廂外緣,嚴禁人貨混裝。

6、 車輛載重不得超過該車核定最大荷載質量和最多乘坐人數。雙排座五十鈴車廂可乘坐8人,駕駛室可坐5人(包括司機):農用車車廂可坐14人,駕駛室3人(包括司機)。

7、 車輛在行駛中,必須注意交叉路口的標誌,過風門後及時關閉好風門。

8、 車輛必須在距欄杆5m處靠邊停車,等待車輛排程人員的命令,嚴禁車輛搶道占路。

9、 嚴禁在單向行駛道巷道逆行。

三、 特種車輛及裝置管理

1、特種搬運車輛執行同樣執行輔運車輛井下行車規定,當超寬車輛執行或需逆行時,要在路線經巷道入口處設警告標誌或設專人指揮,其他車輛必須無條件避讓(急救車輛除外)。

2、特種車輛(包括運輸大型部件)執行時必須制定專門安全措施。並必須綁紮牢固方可運輸。吊裝及安設裝置時必須有人作業,有人監護聯絡。

3、履帶式裝置搬遷爬行時,電源電纜必須貼巷幫放置或巷幫吊掛,線徑和連線必須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

4、履帶式裝置搬遷爬行時,砼路面必須設保護墊(一般用廢膠帶),防止損壞路面。

5、履帶式裝置搬遷爬行車輛通行時,必須在巷道入口處設指示標誌,並設專人警戒。

6、裝載機、挖機、多功能車上只准乘坐司機一人。

四、 在井口檢身房日常檢查之外,安監部要不定期對入井車輛的安全效能進行檢查,對存在不安全隱患的車輛要停運,經修理完好後方可入井。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解釋權歸屬安監部。

附件:車輛入井安全效能檢查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入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抄送:籌備處副總以上領導、存

北聯電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高頭窯煤礦籌備處 2023年11月21日印發

共印2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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