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業技能人才評價標準化體系工作業務規程

2021-05-24 02:46:43 字數 3330 閱讀 3268

浙江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

關於印發企業技能人才評價標準化體系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浙職技鑑〔2012〕21號

各市、縣(市、區)職業技能鑑定(管理、指導)中心,省直、**在浙有關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省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推動企業技能人才評價方式向多元化、系統化、標準化、規範化發展,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建立企業技能人才評價標準化體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人社發〔2012〕141號)要求,我們制定了《浙江省企業技能人才評價標準化體系工作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浙江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

2023年8月23日

浙江省企業技能人才評價標準化體系工作業務規程(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標準化體系的含義:建立以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體系為依託,以國家職業標準為依據,以崗位職業標準為基礎,以企業技能人才的職業能力建設為核心,為企業提供規範化的評價工作流程和工作內容,對職工的職業能力、工作業績、職業道德等內容進行綜合評價的考核鑑定機制。通過建立標準化體系,實現企業職工崗位職業能力培養與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相銜接的育才機制,更好地推動企業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不斷增加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第二條工作目標: 充分發揮企業主體作用,進一步完善企業技能人才培養、評價和激勵的措施,建設一支技能精湛、素質優良、結構合理、可持續發展的企業技能人才隊伍。

第三條工作原則: 堅持國家職業標準與企業實際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尊重勞動、提公升技能、終身培訓」的原則;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 。

第四條全省標準化體系建立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管理,由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以下簡稱:省鑑定中心)組織實施,各市(縣、市)鑑定中心負責本地區標準化體系的建設工作。

各級鑑定中心工作職責:

(一)對本地區標準化體系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技術管理;

(二)調研、開發、審核企業技能人才評價標準。市級鑑定中心負責對有《國家職業標準》的五級、四級、**職業(專項職業)評價標準的審定,並報省鑑定中心備案。省級鑑定中心主要負責二級、一級和暫無《國家職業標準》職業的審定工作;

(三)省鑑定中心負責全省標準化專業人員培養,市縣鑑定中心協助省鑑定中心做好本地區專業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

(四)做好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及國際專案合作考評中心建立的服務工作;

(五)負責企業標準化體系的評估審定。

第五條企業負責本單位標準化體系工作的建立和具體實施。企業應有專門的部門負責標準化工作,成立考核評價委員會,聘請有專業特長的人員開展具體工作,或依託已成立的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實施。

企業開展標準化體系工作的職責:

(一)建立人才培養與評價規章制度,制訂相應的保障激勵措施;

(二)組織專業人員依據國家(行業)職業標準,應用相關技術,制定崗位能力標準和評價標準,並組織開展命題、考評、督導等工作;

(三)組織員工培訓,審核業績材料,根據標準組織考核評價工作;

(四)為考核評定提供符合條件的場地和設施裝置及檢測儀器。

第二章企業自主評價模式

第六條企業開展自主評價模式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主評價工作方案;

(二)某一職業(工種)《崗位能力標準》;

(三)《技能人才自主評價實施方案審批表》。

《崗位能力標準》應包括:職業(工種)的名稱、評價等級、評價物件與報名條件、評價內容與評價方式、考核評價標準記錄表等有關內容。

1、凡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的職業(工種),均可列入企業自主評價模式的範圍(全國統一鑑定的職業除外)。

尚未列入《職業分類大典》的職業(工種),可由企業組織專家確定職業(工種)名稱,開發制定《崗位能力標準》和《崗位能力評價標準》,並上報省鑑定中心立項審核後實施。

2、國家職業資格五級、四級、**、二級、一級均可由企業組織評價。

3、評價物件與報名條件:企業在職員工或準備在本企業就業的人員。

報名條件按照相應國家職業標準或《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若干意見》(浙勞社培[2006]122號)的破格條件。破格越級辦法由企業提出報當地鑑定中心確定,二級、一級破格越級辦法應向省鑑定中心報批。

4、技能人才自主評價內容主要是崗位職業能力的評價,它包括對員工的職業核心能力、專業技術能力和理論知識應用能力的綜合評價。

第七條國家職業資格

五、四、**的評價標準由市級鑑定中心組織專家審定,並報省鑑定中心備案;

二、一級的由省鑑定中心組織專家審定。

第八條國家職業資格

五、四、**的評價工作由企業自主組織實施;二級的由企業會同當地鑑定部門組織實施;一級由企業會同省市鑑定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在規定的時間內成績合格者,由人力社保部門按有關規定頒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模式

第十條企業開展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模式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實施方案;

(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範;

(三)《專項職業能力評價審批表》;

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範的內容包括:專項職業名稱與等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內容與標準、考核物件與報名條件等。

1、專項職業能力可分為初級、高階兩個等級。

2、專項職業能力主要進行實際操作考核。對技術較複雜、安全要求較高的專項職業能力,考核中應包含職業道德、職業態度、法律法規、安全操作和環境意識和衛生知識等內容。

第十一條方案審核。國家已公布名稱的由市級鑑定中心審定;自主開發的由省級鑑定中心組織專家小組審定。

第十二條考核實施。初級專項職業能力由企業組織實施;高階專項能力由企業會同當地鑑定部門實施。

第十三條成績合格者,由人力社保部門核發相應等級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第十四條專項職業能力證書與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對接。

已取得高階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且合格模組達到高階工操作技能一半以上比例、仍從事相關職業的,申請高階工考核時,只需參加相應的理論知識考試。

第四章國家職業資格社會化鑑定模式

第十五條企業開展職業資格社會化鑑定模式的,可向同級人力社保部門申請建立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所(站),並組織開展相應的工作。

第十六條尚不符合條件建立鑑定所(站)的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參加社會組織的培訓,也可自行培訓,並會同當地鑑定中心組織鑑定。

第五章國際職業資格證書模式

第十七條企業開展國際職業資格證書模式的,可向同級鑑定中心申請並上報省、部級人力社保部門審批註冊,建立國際職業資格證書考評中心。

第十八條申報材料:

(一)機構資信證明類檔案;

(二)所申請職業及證書的專業技術類檔案;

(三)考試組織實施類檔案;

(四)《國外職業資格證書及其發證機構資格審核登錄檔》等其他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

暫不符合條件建立考評中心的,由省級鑑定中心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國際資格證書效力。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資格審核和註冊審批的國外職業資格證書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可等同於我國相應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的效力。

久立集團技能人才自主評價標準化體系工作方案

久立集團股份 集團公司下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 關於加強企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 國辦發 2012 34號 和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建立企業技能人才自主評價標準化體系工作標準化體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人社發 2012 141號 精神,集團公司根據公司工業用不銹鋼管製造產業的性質和特點,以...

構建企業技能人才職業能力評價標準體系的研究

作者 呂傑林葉昌元費麗英 職業教育研究 2014年第05期 摘要 職業標準是衡量勞動者從業資格和職業能力的重要尺度,起著指導技能人才培養規格 企業評價員工標準的作用。然而,現行的職業標準並沒有真正發揮引領作用。本文依據勝任力理論,在對職業能力的價值取向和評價方式重新定位的基礎上,構建了職業能力評價指...

浙江省船舶修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評級辦法

一 為貫徹執行 辦公廳關於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 2008 15號 為規範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生產行為,切實加強船舶修造企業的基礎管理,落實治本之策,根據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的工作意見 浙安監管綜 2006 76號 的要求,制定本標準化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