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義三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1

2021-05-22 17:46:55 字數 5027 閱讀 8566

商標審查準則及集體商標、

證明商標、特殊標誌的註冊與保護

商標局審查五處何京萍

第一節商標審查的新變化

一、 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修改給商標審查工作帶來的變化

(一)取消審查意見書,增加部分駁回

1、 何謂部分駁回

所謂「部分駁回」,是指當駁回理由僅涉及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務時,可以駁回在該部分商品上的商標註冊申請,對在其他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並公告。2、部分駁回是針對商品實行的。

當乙個商標註冊申請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多個時,理論上,商標申請可以分割為每個指定商品上的多個商品註冊申請。因此,對指定商品上駁回該商標註冊申請,而在其他指定商品上對該商標註冊申請予以核准。

2、 對被部分駁回的商標申請,如果申請人對駁回部分提出複審直至訴訟的,在終局裁定之前,被核准部分不予公告。

(二)駁回的絕對理由的變化

1、《商標法》第十條一款一項「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這條是在原法第八條一款一項修改而來的,增加了「同**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禁止做商標的規定。上述標誌作為商標既有損國家尊嚴,又可能造成消費者對產源的誤認。

例如:「中南海」、「人民大會堂」等等。

2、《商標法》第十條一款四項「與表示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這一項是新增的內容,旨在禁止使用和註冊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同時也規定了例外,經授權的可以使用,或者經授權的可以使用,或者經授權他人可作為商標註冊。如「3c」、「長城」等等。

3、 對《商標法》第十一條一款

一、二項的理解和適用。這二項涵蓋的情況一般稱之為「描述性」標誌。修法後最直接的變化就是增加了「僅有」、「僅僅直接」,顯然對商標顯著性的判斷標準有了改變。

在審查中主要考慮幾點:首先是看商標的顯著部分有無在先權利的衝突;其次看商標是否有欺騙性。

(三)立體商標的審查

《商標法》第八條規定: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均可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其中增加了「顏色組合」和「三維標誌」,擴大了商標構成要素的範圍和商標的種類。

1、 立體商標的四種型別

*與商品無關的「裝飾性外形」;

*帶有文字成分的商品外形或包裝外形;

*包裝外形

*商品本身外形

2、 審查立體商標的一般原則

*合法性——即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內容;

*在先權利——即在先商標權。對三維圖形的審查仍然要檢索平面圖形;

*非功能性——即依商標法第十二條規定,僅由商品本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即使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也不能獲得註冊。

*顯著性——顯著性是指商標能夠區別商品出處的功能。對立體商標的前兩種型別,顯著性容易判斷。關鍵是在後兩種型別。

以包裝外形或商品本身的外形作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首先是看有關包裝是否可以指示商品的**,是否具有「第二含義」商品本身的形狀作立體商標也是如此。

(四)、顏色商標審查

關於顏色商標審查,這方面的標準尚未確立,顏色商標能否獲准註冊,關鍵在於它能否起到區別商品出處的作用。

(五)馳名商標的保護

依據《商標法》規定,商標專用權可以排斥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因此我們對在先商標的保護也基於相同或類似商品。跨類保護是馳名商標所特有的待遇。依照我局第五號令頒布實施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對馳名商標給予超出普通商標的保護,則一般是在異議階段或者其他後續程式中解決。

進一步的操作規範正在制定過程中。

二、 商標審查標準的新變化

《商標法》中規定了作為商標註冊的條件和禁止商標註冊的理由,但是由於法律規定比較原則,為了使商標審查員在進行商標審查工作中能夠準確掌握商標審查尺度,做到准駁一致,避免產生偏差,需要乙個審查工作的統一標準。我們現行《審查標準》是2023年制定的,隨著《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修訂,《審查準則》這兩年也作了一定的修改,力求完善、系統、具有操作性。下面做一簡要介紹。

(一)與宗教、民間信仰有關的商標審查標準

以宗教及其專指名稱、聖物、圖象、標記、法事場所作商標容易傷害宗教界感情,應禁止作商標。

1、 宗教或民間信仰的偶像名稱、圖形及其組合,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教;民間信仰主要指媽祖。如「觀音」、「阿拉」、「聖母」、「默娘」(媽祖)。

2、 宗教活動場所的名稱、圖形及其組合,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如「金山寺」、「碧霞祠」(道觀)。

3、 根據國辦2023年145號令規定,宗教組織或團體可興辦自養企業。宗教企業和宗教自養企業(經授權)可以將自己所在的宗教活動場所名稱作為商標註冊,但前提是這個宗教活動場所的名稱在全國是唯一的,不會損害其他宗教活動場所的利益。如,河南少林寺實業發展****經授權可以註冊「少林寺」商標。

4、 宗教的教派、經書、用語、儀式、習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稱謂、形象,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例如「喇嘛」、「小和尚」、「正一」(道教教派之一)、「色兩目」(真主與你同在)。

5、 雖與宗教有關,但聯絡不太緊密或是意思已經泛化的文字可以作為商標註冊。如「涅磐」、「太極」。

(二)國名商標審查標準

1、 以各國國名的全稱、簡稱、官方縮寫形式構成的商標或以國名的其他詞性構成的商標,禁止使用並註冊。但國名的舊稱在不造成產源誤認的情況下,可以註冊。

2、 商標由形容詞修飾國名的,不予註冊。

3、 商標雖包含國名但從整體上已具有其他含義的,在不造成產源誤認的商品上准予註冊。如「中華龍鳥」,「http

4、 商標是由國名和某一行業的通用名稱構成,如果商標申請人是該國家或地區的壟斷行業,在該國家或地區是唯一性的,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的,可以註冊。

(三)地名商標審查

地名商標主要指中國縣級行政區劃名稱、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構成的商標及包含上述地名的商標。原產地和地理標記除外。

1、 一般原則:僅由行政區劃或其簡稱、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或者其同根詞或其縮寫構成的商標不予註冊,有其他含義的行政區劃名稱除外。

2、 兩個以上的行政區劃簡稱共同組成的商標,可以註冊。如「京津「。

3、 商標雖包含地名但已構成其他含義的,在不造成產源誤認的前提下,可以註冊,整體保護。如「芝加哥公牛隊」。

4、 某些特殊地域名稱作為商標使用,且不會給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可以註冊。如「南極」、「北冰洋」。

5、 商標由顯著部分及真實表示產品產源的地名構成,可以整體予以註冊。如「歐典made in germany」。

(四)短語、句子商標的審查標準

1、 獲得註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有顯著特徵,能起到區別作用

*不影響他人的善意使用

*不會誤導或欺騙消費者

*與在先權利不構成衝突

*不得違反《商標法》其他規定

2、 僅僅直接表示商品質量、原料、功能、產源、**、使用物件等特點上的短語、句子,禁止註冊。如「來自美麗的天山」、

「補血精品」。

3、 非獨創性、流行的、普通的及公眾熟知的公益性廣告宣傳用語,不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性,禁止註冊。如「保護環境,人人有責」。

4、 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短語、句子,禁止註冊。

5、 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短語、句子,禁止註冊。如「金錢萬能」。

6、 商標由短語、句子和其他顯著部分構成,且短語、句子雖缺乏顯著性(屬於商標法第十一條不予註冊的範圍),可以註冊,整體保護,非顯著部分不在保護範圍內。

(五)拼音商標與漢字商標近似判定標準

1、 漢字商標和與其對應的拼音商標,一般不判為近似商標。但在先權是馳名商標或有其他特定含義除外。如「天達與tian da」(不近似);「茅台與mao tai」(近似)。

2、 漢字商標與由相同漢字和拼音組合成的商標,一般判為近似商標。

3、 拼音商標與由相同拼音加漢字構成的組合商標,一般判為近似商標。

4、 拼音商標與其近似的英文商標,判為近似商標。

5、 兩個由漢字加與其對應拼音組合構成的商標,如果漢字不近似,一般不判為近似商標。如「力康likang與利抗likang 」

(六)關於含有不規範文字的商標審查標準

1、 商標中漢字,原則上要求使用規範漢字,即簡化字。但考慮到商標的特殊性和港澳台的現實情況和歷史傳統,可以使用繁體字。

2、 對於有錯別字的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十條一款八項駁回。

3、 對於以各種書法形式書寫的漢字,應提供出處,難以辨別的視為圖形。

(七)商標法十條一款八項的理解與適用

第二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地理標誌和地理標誌的註冊指南

一、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誌的法律依據及保護意義

「集體商標」名稱源自《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第七條之二和馬德里協議及其實施細則。「證明商標」名稱源自馬德里協定及其實施細則。「證明商標」名稱源自馬德里協議及其實施細則。

「地理標誌」名稱源自《與**有關的智財權協議》(以下簡稱《智財權協議》)。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適用國家很多,我國在商標法中明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誌的規定是履行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和《智財權協議》的義務。

我國於2023年修訂商標法實施細則和2023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發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首次將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納入商標法範圍進行保護。經過幾年的實踐,有了比較成熟的經驗,有必要在商標法中明確規定。2023年12月1日實施的商標法第三條明確規定:

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 ,受法律保護。第十條第二款中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

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誌的規定是修改後商標法中新增加的內容,新商標法對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保護將有利於我國生產力的提高和經濟秩序的規範,有利於我國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於保護和發展我國的經濟和傳統產品,有利於創造企業集團信譽和競爭力,也與國際公約的規定相一致。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它非常適應我國現階段各種行業、各種經濟實體的蓬勃發展,如輕工業、紡織業、加工業、種植業等,以及農村經濟。各行各業、各種經濟實體可以組織起來共用乙個商標,既集體商標,參與市場競爭,參與國際競爭。利用證明商標的特點,提高商品的附加值、商品的質量和檔次,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講義三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商標審查準則及集體商標 證明商標 特殊標誌的註冊與保護 商標局審查五處何京萍 第一節商標審查的新變化 一 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修改給商標審查工作帶來的變化 一 取消審查意見書,增加部分駁回 1 何謂部分駁回 所謂 部分駁回 是指當駁回理由僅涉及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務時,可以駁回在該部分商品上的商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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