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車管理制度

2021-05-26 22:51:21 字數 2596 閱讀 9615

一、制定目的:

為了保證通勤車的正常執行秩序,確保職工乘車安全,避免發生重大人員交通**事故,使通勤車執行做到有序、安全、便利、舒適,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通勤車的管理要求、通勤車站點的設立以及乘車人員、駕駛員的權利和義務等。

三、職責與許可權:

3.1、具體負責通勤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的編制工作,並有監督檢查權和考核權。

3.2、各部門負責落實制度的執行清況。

3.3、各單位對礦區通勤車輛的管理考核依據,均參照本制度執行。

3.4、通勤車的安全管理事宜,由綜合組領導、小車班班長進行一體化管理

3.5、小車班根據排程室指令安排加班車輛及臨時用車車輛,司機因事不能出車的應及時通知班長,做好相應的安排。

3.6、在冊職工有服從通勤車輛安全管理的義務。

四、管理內容及要求

4.1、乘車條件:

4.1.1、每天上、下班都需要乘坐通勤車的職工。

4.1.2、其它乘車人員由排程根據實際情況,在確保原本車,上下班乘車人員有座位的情況下乘車。

4.1.3、凡符合乘車條件的職工應向排程室彙總居住地情況,由排程與小車班班長協商確定乘車站點。

4.1.4、線路與站點的設定須符合交通實際情況,且行駛路線以安全、便捷為前提。

4.1.5、凡節假日、休息日各車間部室因生產計畫安排需要臨時用車加班的,由小車班安排值班通勤車,行駛路線、站點和發車時間由排程根據實際情況安排。

4.1.6、通勤車嚴禁超員。

4.2、乘車職工注意事項:

4.2.1、乘車職工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及其它危險物品上車。

4.2.7、車輛未停穩妥,嚴禁上下車。

4.2.8、乘車職工無權要求、脅迫駕駛員盲目高速行駛,違章停車。

4.2.9、乘車職工乘車時應保管好隨身攜帶的物品,下車時切勿遺忘。

4.2.10、不准隨地亂扔雜物和將雜物扔出車外。造成意外,由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4.2.11、乘車職工不得在車內打鬧。特別是在行車期間,不得互相推扯打鬧或做遊戲。

4.2.12、嚴禁爬車。

4.2.13、乘車職工不得故意損壞通勤車的安全附件和公用設施,由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4.2.14、乘車職工嚴禁酒後上車,對不聽勸阻,態度惡劣不服從管理的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4.2.15、乘車職工必須服從駕駛人員安排,不得無理取鬧。

4.2.16、乘車職工如遇各類乘車問題,可向所在部門反映,由部門與通勤車管理人員聯絡。

4.2.17、乘車職工在乘坐公司通勤車時遵守公司通車管理規定,服從駕駛員的安排。

4.3、通勤車要求:

4.3.1、通勤車備用油箱必須加滿油。

4.3.2、通勤車停車實行定點停放,停車位置

4.3.3、通勤車在停車後車輛必須熄火,關好門窗、拉緊手剎,輪胎打掩。

4.3.4、通勤車在停用期間必須保持衛生、潤滑良好。

4.3.5、通勤車輛在接送途中行駛時,車速不得超過60公里/小時。

4.3.6、通勤車剎車系統、轉向系統、燈光系統、喇叭、輪胎氣壓均要符合安全要求,且效能穩定無異常狀況出現。

4.3.7、通勤車嚴禁帶病上路。

4.3.8、通勤車消防器材必須齊全有效。

4.3.9、通勤車安全欄杆、扶手、坐椅、踏板等安全設施必須牢固、齊全、無變形、開裂、腐蝕、生鏽。

4.3.10、通勤車各儀錶盤資料顯示必須靈敏、真實、有效、準確。

4.3.11、通勤車關鍵部位、剎車制動系統、助力轉向系統、燈光聲控系統、每天必須進行一次檢查,確保行車安全。

4.3.12、通勤車每週必須對整車進行一次維護、保養。

4.3.13、通勤車發動機必須每月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確保行車安全。

4.3.14、通勤車每年必須送交車輛安檢部門進行整車檢測、驗收,並將出具相關檢驗驗收合格票據,上交安全主管部門。

4.4.15、在雨季路面濕滑、冬季路面結冰,積雪較厚時通勤車不得上下山。

4.4、駕駛員注意事項

4.4.1、上崗前駕駛員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穿戴齊全。

4.4.2、駕車時嚴禁吸菸。

4.4.3、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礦各項規章制度。

4.4.4、駕駛員必須提前10分鐘到達接送站點,嚴格遵守上下班時間,確保準時發車。

4.4.5、通勤車輛在接送途中,車速不得超過60公里/小時。

4.4.6、駕駛員每天對車輛必須進行交**,班長負責組織班前會及相關記錄的填寫,儲存。

4.4.7、駕駛員出車前必須認真檢查確認車輛的安全狀況,做到安全行車。

4.4.8、駕駛員必須每天對滅火器材其進行檢查確認確保有效。

4.4.9、駕駛員在經過危險地段時必須鳴笛示警,降低車速,注意力高度集中,嚴禁撒把。

4.4.10、車鑰匙專人保管,嚴禁將鑰匙轉借外用。

4.4.11、通勤車要嚴格遵守發車時間,到點發車,不長時間延時等人,不提前發車,保證按時行車,如發現一次晚點10分鐘以內,罰款50元,超過10分鐘,罰款100元。

在行駛過程中,應做到平穩駕駛,禁止超速行駛,保證車輛和人身安全。

五、附則:

5.1、本安全管理制度未列入的執行公司的有關規定

5.2、本管理制度與上級部門下發的管理辦法不相符的,按最高考核為依據。

5.3、本安全管理制度解釋權屬礦。

5.4、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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