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小學學校人事工作制度

2021-05-01 19:32:51 字數 2729 閱讀 5082

學校人事工作制度

一、指導思想: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學校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內容:

實行校長負責制、教職工崗位聘任制、崗位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建立幹部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職稱能高能低、收入能公升能降的新的用人和分配機制。目的是進一步調動教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學校活力。

促進教育改革和發展,更好地為現代化建設服務。

三、原則:

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德才兼備、任人唯賢、注重實績原則;高效精幹的原則。

四、行政機構和編制:

1.學校設校長1名,根據學校規模設副校長1名。

2.內設機構及職數:學校內設機構一般為一處一室,即教導處、依法治校辦公室。各處室可配負責人1——2名。

3.教職工編制:教職工編制標準按教育部檔案和省教育廳檔案規定執行。

五、校長負責制:

1.校長的產生和任期

校長實行任命制或聘任制。

2.校長的職責

(1)對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全面工作負責。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課程計畫,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3)按學校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努力提高辦學水平。

(4)制定學校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組織實施並進行監督檢查評估。

(5)主持學校行政辦公會議,研究部署各方面工作,做出決策形成決議。

(6)抓好學校領導班子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維護教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7)擬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學校具體的規章並貫徹落實。

(8)合理配置和正確使用學校的各種資源,充分發揮人財物和資訊的作用。

3.校長的權利

(1)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和行政負責人,對外代表學校對內全面主持工作。

(2)校長對學校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的制定、規章制度的建立、教育教學改革等學校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總是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具有最後決定權。

(3)管理、指揮學校的教育教學及各項行政工作。

(4)提名副校長候選人和中層幹部人選、聘任教職工、政策規定範圍內對師生獎勵與處分。

(5)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管理和使用教育經費。

(6)享受校長職務津貼。

4.校長的監督

(1)校長對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接受主管部門的領導監督。

(2)校長必須接受學校黨組織的監督。幹部的任免、規劃的制定或變更、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經費預算等重要事項的決策,應事先提請黨組織集體研究。學校黨組織要積極支援校長依法行使職權。

(3)校長必須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關係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等必須提交教代會討論。教代會應支援和維護校長依法行使職權。

(4)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校長的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學校教代會要定期對校長的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和評議情況均應記入校長任期考核檔案。對於年度考核中,考核不合格者,予以免職或解聘;基本合格者,實行誡勉。

誡勉期限為半年。被免職和落聘的,不再享受校級幹部待遇。

(5)校長任期屆滿或離任要接受審計。

六、教職工聘任制:

1.聘任原則:學校實行全員聘任合同制。教職工聘任,應遵循以下原則:公開公平、平等競爭、雙向選擇、擇優聘任。

2.聘任範圍:一般為本校在職在崗的教職工,新調進的教職工和新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

3.聘任形式:聘任、試聘、低職高聘、高職低聘。

4.教職工可以拒聘或辭職。辭職人員應在學期開學前乙個月向校長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輸有關辭職手續。未經批准而擅離職守者,作自動離職處理。

5.落聘、拒聘或辭職人員到其它學校應聘,須先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

6.聘任步驟

(1)組織教職工學習,進行思想動員。

(2)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工作崗位,並提出任職條件和目標責任,提交教代會討論。

(3)制定公布聘任方案。

(4)教職工填寫應聘意向書。

(5)學校考核聘任,公布結果。

(6)校長與教職工簽訂聘任合同,頒發聘書。

在聘任中,待有關條件基本成熟,學校對中層以上幹部要安排部分崗位,實行競爭上崗。

7.聘任期限:一般為1——3年。

8.教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校可以不聘或解聘:

(1)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者;

(2)不能勝任工作或不能履行崗位職責者;

(3)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工作安排或工作調整者;

(4)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學工作造成損失者;

(5)師德低下,體罰、變相體罰或侮辱學生造成嚴重影響或後果者;

(6)有濫辦班、濫收費、濫編印資料行為,經教育不改者;

(7)嚴重違反工作紀委或學校規章制度者;

(8)經雙方約定者。

9.落聘與高職低聘人員之和不得超過在職教職工總數的5%。

10.對未聘人員的安置

對未聘、拒聘、解聘人員應作好思想工作的前提下,按下列原則予以安置:

(1)立足於本校自行安排。學校對未聘人員,進行兩次推薦安排,若兩次推薦安排仍不成功,作下崗人員處理。

(2)學校對未聘人員可安排參加培訓,學習(包括轉崗培訓),也可安排從事其他工作和創辦經濟實體,鼓勵自謀職業。

(3)參加培訓學習的人員,培訓合格者,可重新競爭上崗。

(4)未聘人員應遵守學校作息時間,在學校學習提高,或完成臨時性工作任務。不到崗的按曠工論處,連續曠工期15天以上或累計30天者,予以辭退。

11.學校要關心年老多病教職工。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原崗工作的一般不作落聘處理。

學校人事工作制度

一 指導思想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 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全面提高教育質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 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學校實際,特制定本方案。二 主要內容 實行校長負責制 教職工崗位聘任制 崗位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 建立幹部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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