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三方合同

2021-04-23 03:23:27 字數 1624 閱讀 9666

十、履約保證:

1、乙方簽約之日應向甲方支付乙個月房租共計元作為履約保證金。合同屆滿不再續租時,乙方將完好物業歸還甲方,並沒有違約行為,業主即在三日內,將保證金(不計利息)返還乙方。

2、在租賃期內,乙方應合法經營,照章納稅(負責交納與房租無關的通訊、網路、視訊等其它費用)。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乙方的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影印件以及經營相關的檔案各乙份。同樣甲方亦應為乙方提供營業執照及房產檔案(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國土證)。

3、在租賃期間,乙方應愛護房屋的設施、裝置,不得損壞主體結構。由於乙方原因,造成租賃房屋(含內部裝置、設施)毀損,乙方應負責維修或在房租中作賠償。乙方在對房屋裝修時應提前三天向大樓物業工程部辦理相關手續,方可進行裝修。

乙方在對房屋進行裝修或布置網路系統工程前要將裝修改造方案及圖紙報甲方同意。如裝修、改造、增添部分出現故障,後果自負,並須賠償由此而造成的相鄰客戶影響和損失。

4、租賃期間,乙方應嚴格遵守市、區消防治安部門的有關規定,簽定消防責任書,如乙方對租賃房屋使用不當(如未關好門窗、部份辦公區無人或無前台值班等),在乙方上班時間內發生的消防事故或治安事件由乙方承擔經濟責任和民事責任。在下班後發生的案件,由公安機關裁定責任。

十一、違約責任:

1、在租賃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所租賃的房屋轉租給第三方,否則,甲方視乙方違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及剩餘租金,並有權收回出租的房屋。

2、乙方在承租期內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繳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月租金的0.3%繳納違約金,逾期超過10天不繳納租金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不返還履約保證金,並向乙方提出賠償。

3、租賃期間,乙方不能改變經營用途和範圍,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4、租賃合同生效後,甲方不得將已出租的房屋轉租給第三方或提前收回,如有違反,應付給乙方兩個月房租作為違約金。

十二、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2、乙方由於自身的原因需解除合同時,應提前兩個月,以書面形式

通知甲方,甲方應在十日之內書面回函給乙方。如乙方單方解除租賃合同屬違約行為,甲方不退還履約保證金及所交租金並有權將該房屋收回,如乙方人為損壞房屋及裝置,應照價賠償。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合同可以解除。由於不可抗力在大樓內造成甲方或乙方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雙方均不承擔賠償責任。

4、裝修及裝修附加部分在解除合同或合同履行完畢後,乙方應完整將其房屋整體移交給甲方,不得拆出房屋裝修部分。甲方無義務對裝修及新增的裝修部分予以補償。

5、經協商雙方同意,解除或終止合同後,甲方需驗收物業是否完好無損,如有損壞應在乙方所交的房租中或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乙方違約金及所欠的水、電費和乙方應承擔的費用,其超出部分退還給乙方。如乙方所交保證金或剩餘房租款不足以補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時,應負責賠償。結清房租、物業管理費、電費、停車費用等,方可在三天內搬遷完畢,否則按違約而論。

十三、租賃期滿,租賃合同自然終止,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兩個月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定租賃合同。

十四、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發生糾紛雙方協商友好解決。協商無效,提交當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十五、本合同壹式叄份,三方各執壹份,經三方簽字蓋章並在甲方收到履約保證金及房租後開始生效執行。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丙方:(蓋章)

代表代表: 代表:

簽約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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