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防控知識問答

2021-04-18 14:48:16 字數 4391 閱讀 3748

序言春天伊始,永珍更新,隨著上海經濟的蓬勃發展,社會和企業對金融服務和金融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與此同時,針對銀行業機構的各種潛在作案因素也始終存在,不時興風作浪。尤其是近兩年,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經濟金融形勢複雜多變,企業資金需求殷切,民間借貸融資活躍,使各種非法金融活動又趨活躍,上海銀行業的案防形勢更加嚴峻。

作為監管部門,上海銀監局一直致力於真正建立起案件防控的長效機制,切實提公升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案防能力,努力有效地控制案件風險,維護銀行業聲譽,取得了一定成效。

認真剖析已往發生的各類案件,可以發現部分從業人員有章不循、違規操作、行為不端、漠視法紀,是直接或者間接導致案件發生的原因。而這種現象的根源,與部分從業人員對法律規章的不了解,對內控制度執行的不嚴格,對違法違規案件後果的嚴重性缺乏足夠的認識等都有一定關係。所以我們認為,抓好銀行業從業人員案件防控知識教育,增強從業人員案件防控意識,是銀行業案件防控長效機制建立的前提與基礎。

案件防控,關鍵在人。

長期以來,上海銀監局注重增強從業人員案防意識,強化案件防控知識與技能,持續開展對轄內銀行業從業人員的案件警示教育活動。但銀行業從業人員案防知識教育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需要常抓不懈。為此,上海銀監局在總結整理以往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基礎上,編印了《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防控知識問答》。

該手冊圍繞當前重要金融法律法規的背景、重要檔案的釋疑、法規的效率等方面,整理出了168個問題,並相應進行了比較直觀、簡明扼要的回答。這些問題體現了廣大銀行業機構從業人員須熟悉掌握和應知應會的內容,又回答了社會普遍關心的金融法律問題,是一本內容精煉、方便適用的金融法律法規學習輔導材料。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結合本材料,持續不斷地抓好金融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活動,不斷強化法制觀念,強化員工操守教育,弘揚企業文化,秉持職業道德,真正提高全員案件防控的能力,樹立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的良好形象,共同促進金融業健康穩定的發展,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作出貢獻。

上海銀監局局長閻慶民

2023年3月29日

目錄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知識問答 1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知識問答 6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知識問答 11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知識問答 15

五、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知識問答 19

六、 《中國銀監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規定》知識問答 21

七、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知識問答 24

八、 《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知識問答 26

九、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知識問答 30

十、 《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評估辦法》知識問答 31

十一、《關於在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中正確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見》知識問答 33

十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知識問答 34

十三、《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知識問答 36

十四、《上海市銀行業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知識問答 38

十五、案件專項治理知識問答 41

十六、銀行業務實務知識問答 58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知識問答

1. 商業銀行、**交易所、**交易所、**公司、**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應如何定罪處罰?

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商業銀行、**交易所、**交易所、**公司、**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應如何定罪處罰?

答: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如何定罪處罰?

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係人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4.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應如何定罪處罰?

答: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5.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如何定罪處罰?

答: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6.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應如何定罪處罰?

答: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7.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如何定罪處罰?

答: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8.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應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罰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編造引進資金、專案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10.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應處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罰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11. 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應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罰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2. 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應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罰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13. 什麼是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應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罰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訪問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應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罰金的情形有: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14.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應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罰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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