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實施細

2021-04-17 04:15:34 字數 4699 閱讀 3004

第八條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及法定**人、委託**人出庭參加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保障他們的訴訟權利。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九條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的案件,應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有辯護律師參加的第一審公訴案件;

(二)控辯雙方認為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三)被告人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知悉自願認罪和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的法律後果,自己可能被依法判處刑罰,仍做有罪供述;

(四)控辯審各方同意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審理案件。

第十條被告人自願認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審理:

(一)被告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精神病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

(四)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五)有認為指控的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

(六)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七)被告人沒有委託或者拒絕接受指定辯護律師的;

(八)其他不宜簡化適用的。

第十一條被告人對指控的多起事實中或者數罪中的部分事實無異議,或者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單獨的或者多起共同犯罪中的部分事實無異議,可以對均無異議的相關事實或者對相關事實均無異議的被告人,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審理。但是,對指控的共同犯罪的事實,有被告人不認罪、不同意簡化適用或者供述明顯不一致,影響對事實的認定和定罪量刑的除外。

第三章提起程式

第十二條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審理案件,一般由人民檢察院或者辯護律師書面提出建議,人民法院徵求他方意見後,確定是否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

控辯雙方未提出簡化適用建議,人民法院認為可以簡化適用的,可以書面徵求控辯雙方的意見,確定是否簡化適用。

第十三條人民檢察院提出簡化適用建議的,可以在起訴書尾部文字附列或者蓋專用章提出簡化適用建議。

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在提出簡化適用建議時,或者在同意他方提出簡化適用建議的三日內,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證據。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的起訴書,詳細寫明被告人基本情況,指控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和罪過、手段、結果及影響量刑的法定、酌定情節等事實;適用的法律條款;製作起訴書可以逐項列舉證明指控事實的證據和被告人供認等情況。

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所有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目錄」,載明證據的名稱和數量,簡要註明每項證據擬證明的主要事實;「證人名單」,列明證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通訊處;「主要證據影印件」,包括影響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節等全部證據。

第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書面建議簡化適用的,人民法院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一併送達或者轉告被告人、法定**人、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在得知後七日內,徵求被告人、法定**人意見後答覆人民法院,必要時可以申請延期**。

辯方建議簡化適用的,由辯護律師向人民法院提交《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審理案件建議書》(見附件樣式1),人民法院送達或者轉告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得知後七日內答覆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建議簡化適用的,向控辯雙方送達《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審理案件建議書》(見附件樣式1),控辯雙方在收到後七日內答覆人民法院。

第十六條各方有提出簡化適用建議的,人民法院應一併向被告人送達《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審理案件被告人權利告知書》(見附件樣式2),簡介訴訟權利、適用條件、法律後果和注意事項等,供被告人慎重選擇,一併詳細核查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第十七條他方是否同意簡化適用建議,可以口頭答覆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同意或者得知他方不同意簡化適用的,至遲在**七日前及時通知各方。

各方均同意簡化適用的,人民法院在送達各方的《出庭通知書》中蓋專用章註明:「本案(部分)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審理」。

第十八條在庭審舉證前,原不認罪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當庭認罪,各方口頭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當庭簡化或者部分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審理。

第四章適用程式

第十九條庭審前證據交換

(一)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辯護律師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閱全部證據,摘抄、複製證據。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二)控辯雙方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交換的證據,在起訴後應分別移送、提交人民法院。

(三)人民檢察院在起訴後又提供新證據,或者辯方有新證據需當庭舉證的,至遲在**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至遲在**三日前,將證據影印件轉交出庭的各方。

(四)辯護律師在查閱全部證據或者在新證據交換後,應當徵詢被告人、法定**人的意見。辯護律師在人民檢察院的證據目錄或者主要證據影印件上,簡要註明是否有異議,在**三日前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及時轉交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條庭審開始階段

審判長宣布**和案由,詢問、告知被告人幾項內容:

(一)庭審前核查的被告人的基本情況是否屬實。

(二)告知被告人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控辯審各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員名單,是否申請本案有關法定人員迴避。

(三)被告人的回答符合繼續**條件的,審判長宣布進入庭審調查階段。

第二十一條庭審調查階段

(一)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二)審判長詢問被告人是否知悉起訴書所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對指控的基本事實是否有異議,是否自願認罪;是否知悉庭審前書面告知的認罪和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是否同意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審理。

(三)徵詢被告人的法定**人、辯護律師和公訴人是否同意簡化適用,訴訟各方一致同意的,審判長宣布:「鑑於被告人表示自願認罪,根據×方的書面建議,×方同意,本院決定(部分)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審理本案。

(四)對無異議的事實,被告人可以簡要或者省略陳述;對有異議的事實,被告人可以重點陳述。

(五)對被告人無異議的事實,控辯雙方可省略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在審判長主持下,控辯雙方重點對有異議的事實訊問、發問。合議庭可以補充訊問。

(六)對無異議的事實和證據,控辯雙方可不詳細舉證,僅需對證據的主要內容、所證明的事實和**簡要宣讀或者說明。證明同一事實、情節的組合證據,可以一併簡要舉證、概括說明,再由對方質證和發表意見。

(七)合議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控辯雙方有異議的或者要求出示、宣讀的證據,應重點舉證、質證和發表意見。

(八)附帶民事訴訟的庭審調查,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各方的共同意願,當庭調解審理或者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審理。

第二十二條庭審辯論階段

(一)對經過庭審調查各方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控辯雙方可省略對相關內容的敘述和辯論;針對有異議的事實和相關證據、有爭議的罪名、影響量刑的法定、酌定情節重點辯論。

(二)控辯雙方可以提出相對明確的量刑建議。

(三)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幫助教育階段,不得簡化。

(四)審判長應當綜述控辯雙方的辯論要點。

第二十三條被告人最後陳述階段

被告人做最後陳述。

第二十四條全部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一般當庭宣判;定期宣判的,一般不超過庭審後十日。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在宣判前的任何階段,發現有不符合第九條規定或者具有第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及時轉為適用刑事普通程式審理,並通知訴訟各方,審限不重新計算。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控辯雙方可以建議或者申請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記入審限。

第二十六條製作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判決書(見附件樣式3),在審判經過段中寫明:「因被告人×××(部分)自願認罪,根據×方的建議,×方同意,本院決定(部分)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審理本案。」

在判決書的理由段中寫明:「鑑於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部分)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審理本案,(或者加「被告人已先予執行附帶民事賠償、財產刑和退賠,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並引用刑法第六十一條。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的附件:《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審理案件建議書》、《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審理案件被告人權利告知書》和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審理案件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等訴訟文書樣式及程式專用章樣式,由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分別統一製作下發試用。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附: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審理案件訴訟文書樣式三份。

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訴訟文書樣式1

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

建議書北京市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

被告人   、法定**人   、辯護律師:

年月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訴字(   )第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罪,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人   (部分)認罪,我方建議(部分)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審理,請在接到本建議書七日內,向北京市人民法院答覆是否同意簡化適用,受理法院在出庭通知書中通知是否簡化適用。

北京市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

被告人   、法定**人   、辯護律師

年月日注:為儘量減少往來訴訟文書,採用各方通用的樣式。由建議方根據他方人數填寫數份,交法院送達或者轉告他方。

建議書的抬頭、落款處列有各方稱謂的空格,是否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是否(部分)認罪,是否建議(部分)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審理,各方可根據訴訟對應方或具體案情的需要,製作、填寫、刪節。

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訴訟文書樣式2

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審理案件

被告人權利告知書

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被告人須知以下訴訟權利和注意事項。

一、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對合議庭組**員、書記員、公訴人、翻譯人員、鑑定人有申請迴避的權利;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權利;有委託辯護人為其辯護和自行辯護的權利;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二、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對於被告人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並自願認罪的案件,可以根據控辯雙方的共同意願,簡化審理各方無異議的訴訟內容,重點審理有異議的訴訟焦點問題的刑事普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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