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風險點提示

2021-04-16 15:57:51 字數 4767 閱讀 3881

無權**、限制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決於有處分權人、被**人的事後追認,但追認是對方的單方行為,主動權在對方,對其有利才追認,不利則不予追認。

第一部分合同簽訂階段風險及防範

1、對方當事人締約能力風險

風險一:合同效力待定的風險

無權**、限制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決於有處分權人、被**人的事後追認,但追認是對方的單方行為,主動權在對方,對其有利才追認,不利則不予追認。

防範:簽訂合同前要審查對方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能否履行合同上的義務,,對自然人而言是否成立,對企業而言則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是否已經註冊成立。涉及標的物處分或轉讓的,審查該方是否對標的物具有處分的權利(包括其是否所有人或具有處分權),必要時要求對方對自己的處分權作出保證。

風險二:合同欺詐的風險

對方盜用其他單位簽訂合同或以虛假的單位簽訂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上分析,被假冒單位沒有做出交易的意思表示,不是合同上的當事人,不會承擔任何合同上的法律責任,而假冒單位或個人不是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合同根本不存在,也不能追究其合同上的責任。如果造成己方的損失,該假冒人可能根本沒有能力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其目的在於利用合同進行欺詐,騙取己方的財物。

防範:實行客戶資信管理制度,簽訂合同前要對客戶的資信資訊、資信檔案、信用狀況、信用等級進行調查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戶信用和違約風險。簽訂合同時要審查對方的信譽和履約能力,包括對合同承辦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必要時應檢視對方的營業執照和企業年檢資料,確定對方是否為依法註冊並有效存續的法律主體,了解對方的經營範圍,以及其資金、信用,經營情況,是否具有法定的資格進行合同項下的業務。

同時對合同經辦人尤其是簽字代表進行審查,檢視對方開具的授權委託書,包括該授權委託書簽字蓋章是否真實、授權範圍是否明確,有無存在塗改之處,以確定對方簽約人的合法身份和許可權範圍,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對於標的額大的交易或需長期履行的合同,還應到工商、稅務、銀行等單位調查對方當事人的資信能力。

風險三:簽約能力禁止的風險

風險:單位內部不具備締約資格的職能部門訂立合同、法律禁止某些主體訂立特定合同,合同一律無效。這種無效的法律後果是,如果一方有過錯的,應對無過錯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如果己方和不具訂約資格的主體訂立合同導致合同無效並發生損失,自己有過錯的,對己方過錯部分將不能獲得對方賠償。另一方面,如果己方內部職能部門對外訂立合同,合同被認定無效,己方存在過錯的需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防範:合同一定要蓋公司的合同章或公章,其中公章的效力高於簽字,即使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簽字系偽造,合同仍然有效。對於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等對外簽訂合同應有法人的授權委託書,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的負責人變更時應有法人重新簽發的新的授權委託書。

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對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並通過一定渠道予以核實(如到當地工商局**核對註冊資訊),委託**人簽訂合同的,要求對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人的身份證明等。

對己方而言,應實行內部授信管理制度,嚴格控制企業內部人員對外簽訂合同的許可權的範圍、取得程式,避免因企業人員任意簽約行為給企業造成損害。在己方職能部門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時,如合同有效對己方有利,可以認定職能部門的簽約行為為無權**,己方可以事後追認承認該合同有效。

2、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風險

可能風險:對方如果根本不具有履約的能力,或者陷於經濟困難無力履行債務,或者已經進入破產清算程式,己方履行合同後無法**價款,或者只能從對方的清算財產中獲得部分賠償。

防範應對:在合同簽訂前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對對方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掌握和了解對方的履約能力,如調查該企業的行業地位,商業信譽、產品的銷售渠道和市場份額,企業的履約記錄、企業財務報表上體現的盈利能力、是否受到任何行政處罰或者處罰是否影響企業的商譽或履約能力等。對於金額大的合同,最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如果對方履約能力不高,又不能提供任何擔保,在非簽合同的情況下,應注意採取分期發貨的方式,實行按月結算,盡量降低呆壞帳風險。

3、爭取使用己方的格式文字

一般而言合同起草方掌握主動權,其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條款,斟酌選用對己方有利的措詞,更好地考慮和保護自己的利益。因此,為了爭取在履約過程中或發生爭議時的主動地位,公司應制定自己的標準格式採購合同和**合同並要求對方接受自己的格式文字。在制定標準文字時,應充分考慮公司所進行的同類交易行為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和風險,以及出現該等問題或風險時有利於保護己方利益的最佳處理辦法。

採用自己的格式文字,不僅能節省交易成本,更重要的是減少交易風險,以及避免以後可能出現的爭議。此外,爭取合同的起草權,還可以在合同中充分考慮己方的利益,從而盡量避免己方可能發生的損失,以及在損失發生的情況下如何獲得充分有效的救濟。

4、重視法律專業人員的參與

合同條款係對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確定,直接關係雙方之間的利益安排,一項技術性要求高、風險性很強的經營行為,如果合同草擬不當,很有可能陷於對方設定的法律陷阱,己方需要承擔更多的義務和責任,而受益明顯地和義務不對等。有了糾紛,對方會以合同上的約定系雙方自願達成的結果進行抗辯,是己方遭受巨大的經濟上的損失。因此,無論是如何將談判內容以文字的形式體現在合同文字上,體現疏而不漏,還是從法律的角度對合同文字存在的可能風險進行評估和應對處理,都需要法律專業人員的參與,才能更好地避免履行合同中的風險,預防合同糾紛。

5、不得疏忽對最終簽字文字的審查

甲公司將雙方商定好的合同文字兩份簽字蓋章(包括騎縫章)後寄給乙公司,乙公司手寫對其中某一條款作了對乙方有利的修改,然後在修改的地方加蓋了乙公司的公章,然後將兩份合同文字簽字蓋章,回寄其中乙份給家公司,甲公司沒有注意到條款已經修改,未及時提出異議。後乙方根據修改後的條款主張權利,甲方不得以只得根據合同條款履行。這是典型的單方面修改合同最終文字的案例,但是甲方沒有及時發現修改後的條款,直到合同履行完畢乙方要求按修改後的條款結算貨款,因甲方不能證明修改系乙方單方面所為,導致甲方的損失。

第二部分合同條款的審查與風險防範

1、審查合同雙方名稱及法定代表人

根據我國公司企業登記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名稱一般由以下幾個部分構成,即註冊區域名稱、字型大小、行業、責任形式等幾個構成要素。如果企業名稱表述不規範,工商管理機關將拒絕企業註冊申請。因此,如果最後簽訂的書面合同中雙方的企業名稱表述出現錯誤,則被錯誤表述的一方可能會被認定為不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其將不能享有合同上的權利或要求其承擔合同上的義務。

即使需要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也需要花費很高的人力物力證明該表述錯誤的一方就是對方當事人。因此審查合同,應首先審查合同的首部合同各方的企業的名稱的表述是否完整準確,法定代表人是否為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人是否為企業授權委託書所委託授權的**人。此外,還應該核對合同上註明的對方企業名稱是否和對方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完全一致。

2、審查合同名稱和內容是否一致

合同法對現實生活中比較典型的合同作了型別化的規範,合同型別不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同,可適用的法律規則也不一樣。因此,對於某些根據合同文字可能會對合同的型別和性質做出兩種以上判斷的情況,合同名稱的準確尤為重要,否則對履行合同或者在發生爭議時適用法律條款徒增困難。以超市儲物箱發生盜竊案為例,如果超市向消費者提供儲物箱的行為是一種保管合同,則超市應對消費者的損失承擔責任,如認定為借用合同,則超市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因此合同型別不同,適用的法律規則不同,最後的法律效果可能完全迥異。因此審查合同必須保證合同的名稱是否與合同的內容完全一致。

3、審查合同生效條件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成立是乙個事實的判斷,是一種過錯責任,但這種責任不是合同上的違約責任,法律上稱之為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範圍為對方在締結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合同生效是乙個法律判斷,就是雙方必須根據合同的規定履行合同上的義務,否則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範圍為對方根據合同可得利益的損失。一般而言,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成立後即生效,但一些合同成立後需待一定條件成就後或履行一定程式後才生效。如一些合同的生效應以法定形式要件,一些合同的生效要履行法定手續,一些合同的生效與權利轉移之間需要通過法定形式公示等。

而訂立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往往利用這些空檔進行欺詐,之後又以合同沒有成立或沒有生效為由而不履行,或者以合同生效與權利並沒有轉移而由而不履行等。因此在審查合同時應注意合同生效的時間和條件,對於需要一定事件的發生或遵守法定的形式或程式後方才生效合同,己方是否能夠有能力保證這些條件得以實現。如果合同簽訂以後尚未生效,應謹慎向對方作出任何履行行為。

此外,根據訴訟的有關規則,對尚未生效的合同發生爭議,應盡量在訴訟的一審答辯結束前使合同生效。

4、重點審查有關合同標的物的條款

風險一:合同標的物不具唯一性的風險。在現實生活中,有些詞語指向物件並不具有唯一確定,有些詞語在邊界上存在模糊性,如果對這些詞語不進行定義,很有可能就會出現對合同標的物約定不明確的情形,甚至被對方利用,導致爭議的發生。

如膝上型電腦市場,各品牌筆記本都會根據功能或配置不同生產不同系列的產品,每一系列都有不同的型號,雖然在商務談判時雙方都理解交易物件所指的是哪一種產品,但是,如果為圖省事不在合同中以書面的形式對標的物的名稱、系列、型號確定下來,一旦發生爭議訴諸法院,需提供證據證明合同標的的確切型號,徒增交易成本。這就使得本來可以在合同文字中用一句話就能夠避免的問題變得複雜起來,特別是雙方都沒儲存完整合同談判過程中的資料的情況下,證明會是乙個很大的問題。如果只有己方提供的資料,證據法上的證明力不一定能獲得法院的認可。

防範應對:應審查合同中對標的物的約定是否具體明確,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效能、成分、適用的質量標準、大小、重量、面積、形狀、單價和總價、折扣等。特別地,對標的物的數量應盡量細到它最小的計量單位,因為同樣的產品,如果它的計量方法不同,可能就會出現不同的後果。

如某產品標號有0.5公斤裝的和1公斤裝的兩種,如果約定不明確,有可能是支付1公斤的**取得0.5公斤的產品或傳送1公斤的產品收取0.

5公斤的價款。此外,在標的物需要包裝的情況下,應審查該包裝標準,包括外包裝的材質、內包裝或者填充物保護的說明,以及對防潮、防火、防撞擊顛簸的要求等,如果採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是否已經表明該標準的名稱、代號或編號,同時包裝費用的承擔方式是否已經約定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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