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機關公務交通專項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2021-04-08 16:47:02 字數 2795 閱讀 878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公務用車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公務交通專項經費**,規範專項經費開支管理,根據現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縣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務交通專項經費,是指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縣機關、事業單位、民主黨派、群眾團體等,為開展公務活動在部門預算中安排的交通專項經費。

第三條公務交通專項經費**根據單位性質不同,按規定渠道安排。

第四條公務交通專項經費包括近程公務用車補貼經費和遠端公務交通專項經費兩類。

(一)近程公務用車補貼經費,是指車改單位用於個人縣域以內公務活動的交通經費。由單位按規定標準發放,並由個人包乾使用。

(二)遠端公務交通專項經費,是指車改單位用於縣域以外公務用車和特殊公務用車的經費。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1、縣域以外公務用車,指鄉(科)級領導幹部到縣域以外公務活動用車。

2、重要公務接待用車,指市級以上部門及外地客人來縣域內,需要本單位派車接送,根據工作性質和人數安排用車。

3、大型公務活動用車,指全縣大型活動需要臨時用大、中型車輛。

4、應急和突發事件處置用車,指處置涉及社會穩定、安全生產、人身傷害等公共應急突發事件,需要臨時租用車輛。

5、機要檔案專遞用車,指需要專車遞送的特殊機要檔案,臨時租用車輛。

第五條公務交通專項經費使用應遵循「專款專用、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原則。

第二章經費預算管理

第六條縣機關事業單位公務交通專項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分別按近程公務用車補貼經費和遠端公務交通專項經費核定。

(一)近程公務用車補貼經費,按照車改方案規定的縣域以內個人公務用車補貼標準和實際履行的職務級別核定。

(二)遠端公務交通專項經費,行政機關按不超過當年涉改人員公務用車補貼總額的15%核定;事業單位按不超過當年涉改人員公務用車補貼總額的10%核定。

第七條公務交通專項經費由車改單位按照部門預算編製程式提出申請,經縣財政局審核後,列入部門年度預算。

第八條車改單位年度內發生人員增減、職務調整等情況,近程公務用車補貼經費預算相應調整;公務交通專項經費預算不作調整。

第九條車改單位全年公務交通專項經費支出原則上不得突破核定的數額,若遇特殊情況由單位做出說明,經縣紀委和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予以調整預算。

第三章用車補貼發放

第十條個人公務用車補貼,按照車改方案規定的縣域以內個人公務用車補貼標準執行。各單位在不突破車貼總額的前提下,可根據同一職級不同崗位或同一崗位不同公務活動範圍,在100——400元差別幅度內自行確定個人公務用車補貼標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第十一條經批准保留執勤執法用車的車改單位或內設機構,相關工作人員公務用車補貼按第十條規定標準的1/3發放。

第十二條個人公務用車補貼發放。由車改單位按規定標準分月存入市民卡,由個人包乾使用,不得提現或挪作他用。個人公務用車補貼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

車改單位需要填寫「縣機關事業單位個人公務用車補貼發放清單」(見附表2)和「縣機關事業單位個人公務用車補貼發放變動情況表」 (見附表3),經領導審批後,補貼存入市民卡。

第十三條車改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辭職或調離的,自正式辦理手續的次月起停發個人公務用車補貼。

第十四條車改單位工作人員職務發生變化的, 自職務變動的次月起相應調整個人公務用車補貼標準。

第十五條車改單位工作人員新調入的,自調入次月起發放個人公務用車補貼。

第十六條車改單位工作人員因病休、事假或其他缺勤,連續在15天以上的,應停發當月個人公務用車補貼。

第四章遠端公務交通專項經費使用

第十七條遠端公務交通費用結算。車改單位要按月結算遠端公務交通費用。

車改單位需填寫「縣機關事業單位遠端公務交通費用報銷單」 (見附表4)和「縣機關事業單位遠端公務交通費用明細表」 (見附表5),附交通費用發票和用車聯絡單,經單位領導審核後,按經費開支規定進行結算。

第十八條鄉(科)級領導幹部不得報銷自駕私車從事公務活動的各種交通費用(如過路(橋)費、停車費和燃油費等)。

第十九條在公務用車服務公司不能保障公務用車需求的情況下,用車單位可向用車人租用私人車輛,租車費用按公務用車服務公司的服務**,在單位遠端公務交通專項經費中開支。

第二十條車改單位當年遠端公務交通專項經費有結餘,可對公務特別繁忙人員特殊補貼,補貼總額不得超過本單位全年公務用車補貼總額的5%,並在遠端公務交通專項經費中列支。

車改單位發放公務特別繁忙特殊補貼,應於次年1月底填寫「縣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特別繁忙特殊補貼明細表」 (見附表6),經領導審核並在單位內部公示後,方可辦理發放手續。

第二十一條車改單位工作人員到縣域以外公務活動,提倡和鼓勵使用社會公共運輸。

車改單位鄉(科)級領導幹部到縣域以外公務活動,放棄租車乘坐公共運輸,在報銷公共運輸費用時,可按租車費用與乘坐公共運輸費用差額的50%,憑票據給予獎勵,但單次獎勵不得超過300元。

其他涉改人員到縣域外公務活動,乘坐公共運輸按出差規定報銷。自行解決交通工具的,可憑相關證明按公共運輸費用標準給予補助。搭乘領導幹部或其他公務用車的,不再給予補助。

獎勵和補助經費在單位遠端公務交通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車改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專項經費,建立公務交通專項經費使用每月公示制度,接受監督。

車改單位必須對公務用車專項經費實行單獨分項明細核算,按月統計彙總「縣機關事業單位遠端公務交通費用彙總表」 (見附表7),向縣紀委和財政部門報送「縣機關事業單位遠端公務交通費用彙總表」(季末下月10日前報送)。

第二十三條縣紀委、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公務用車交通專項經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行為,按法律和黨紀政紀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暫行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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