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金融指導意見》暗藏三大細節

2021-04-06 02:11:24 字數 1397 閱讀 6993

p2p網貸剛剛在中國出現時,其發展速度比較緩慢,其後由於個別平台開創的墊付模式很大程度上彌補了我國因徵信體系落後導致的信用空缺,打消了投資人的顧慮,p2p網貸在中國才如現在般火熱。增信服務的提供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p2p網貸的發展,如果不明確指出p2p網貸平台不得涉及增信的具體服務專案,如果以上真的沒有理解錯誤,那麼這項條例對於目前的p2p網貸平台來說無疑是一次折翼,大部分p2p平台可能需要開始考慮改變其運營模式了,第三方徵信、評級機構迎來政策紅利。

三、企業債券法與合同法的衝突,聽誰的?

一方面,企業依照法定程式可以通過公開發行債券的形式來籌集資金,經過核准,其債券可以在**交易市場上流通,接受證監會的監管;另一方面,最新的《互金指導意見》指出網路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範,接受銀監會的監管。

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式公開發行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企業債券的發行應組織承銷團以餘額包銷方式承銷。企業債券發行完成後,經過核准可以在**交易所上市,掛牌買賣。此條例至少說明:

如果企業公開發行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自由流通的債券,企業是需要報備和接受核准的,不像企業內部發起什麼專案由公司管理層決定就可以了。個人或者機構投資者想要投資購買流通的債券,只能通過**銷售商。

根據《民間借貸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之上,企業可以向公民個人發行債權,法定利率範圍以內的利息受到法律保護,同時公民個人在通知債務人的基礎之上,可以將債權分拆轉讓。由於p2p網貸平台具備二級市場交易平台的功能,電子合同的廣泛應用以及網路支付的便捷,《互金指導意見》至少說明:如果企業公開發行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自由流動的債權,企業只需參照民間借貸和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即可,不需要向監管機構報備和申請核准,一切由p2p網貸平台與發債公司協商共同決定。

個人或者機構投資者想要投資購買債權只需要任意乙個提供債權轉讓服務的p2p網貸平台即可,就像網購一樣簡單輕鬆。

債權與債券形式雖不一樣,但代表的實際權益則是一致的。因此 ,可以明顯地看出,網路借貸的債權轉讓與**市場的債券流通在實質上是一致的,都具有資產**化的特點,但《互金指導意見》的出台並沒有指出兩者的不同點和將其區分,《互金指導意見》下企業通過網貸產生的債權轉讓行為涉嫌資產**化。如果《互金指導意見》是打算讓這兩條渠道並行的話,顯然網路借貸的門檻比**交易所發債券要低得多,成本也低很多,以後企業發債籌資和債權人轉讓債權直接通過p2p網貸平台就可以了,還需要**交易所發債券和流通的功能幹什麼?

同時對於可通過網貸發債的企業沒有門檻要求,而發債額度也無明確限制,對於降低風險而言並無實質性舉措,因此並沒有達到監管的作用。

如果銀監會嚴格控制p2p網貸平台的開設門檻,實行類似於發牌照的制度,讓p2p網貸平台充當「過濾器」通過硬性指標篩掉大批「劣質」企業,讓p2p平台充當企業們的「監管機構」,提高p2p平台上債權的優質度,那麼企業通過網路借貸與**交易所發債募集資金這兩條渠道才會殊途同歸,相互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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