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 董事會決議的程式問題

2021-04-05 08:06:05 字數 2139 閱讀 3445

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劉俊海

發布時間:2006-07-06 08:43:48

本案中的法院所作的判決是正確的。據此,不僅林毅民擔任的原董事長和董事的法律地位得以恢復,。

天源公司2023年3月6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不僅具有程式瑕疵,而且具有實體瑕疵。該決議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濫用資本多數決的權利,因此應屬無效。筆者重點從新舊公司比較的角度,談董事會和股東會決議的程式問題。

我國2023年的公司法雖對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的法律瑕疵作了原則規定,但仍有「遙看草色近卻無」的缺憾。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小股東似乎可據此行使訴權以糾正資本多數決之濫用,但該條未就股東大會決議的瑕疵予以分類,亦未就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大會決議能否起訴等問題予以明確規定。因此,在2023年新公司法出台之前,人民法院對於股東就存在法律瑕疵的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提起的民事訴訟的受案和裁判態度不一:有的不予立案,有的予以駁回,有的則依法判決確認此類決議無效、撤銷此類決議。

。該法第二十二條則區分了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的不同瑕疵,並在此基礎上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救濟措施。

根據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凡是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均屬無效。對於此處的「法律、行政法規」應運用限縮解釋方法將其解釋為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不包括倡導性規定與任意性規定在內。由於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往往是清晰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判斷某一公司決議內容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時很容易做到一目了然。

新公司法不僅注重公司決議的內容合法,而且更強調公司決議的程式嚴謹。所謂程式嚴謹,是指股東會會議的召集程式、表決方式不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程式規則,而且應當遵守公司章程中的程式規則。根據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凡是程式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是可撤銷決議。

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此等決議。程式瑕疵主要體現在召集程式與表決程式兩個方面。

就召集程式的瑕疵而言,有些公司的管理層或者控制股東在召開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會議之前喜歡推出閃電式行動,不習慣遵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確定的召集期限和通知程式等基本要求。這在公司內部發生董事會「宮廷政變」時尤為如此。

為了確保每位股東享有均等的參會與表決機會,我國新舊公司法均要求股東會和董事會會議的召集人提前通知全體股東。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四條就股東大會的召集通知期限作出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新公司法第四十二條也沒有弱化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程式的要求,僅僅將對十五天通知期限進行微調的權力回歸公司自治:「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倘若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協議沒有排除十五天的通知期限,則按照新公司法召集的股東會會議仍應遵守這一期限要求。

就董事會的召集而言,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也規定了通知期限:「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條刪除了這一條款。

但這並不意味著公司章程不能規定通知期限,而意味著董事會的召集期限回歸公司章程自由規定。即使公司章程未作規定,召集人也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合理期限內提前通知全體董事以方便每位董事參會表決,履行董事職責。

展望未來的公司法審判業務,由於新公司法弘揚了公司自治和股東自治精神,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原則上應當尊重公司股東和與董事會依法作出的決議,不能越俎代庖。例如,股東會決議任免哪位董事、董事人數多寡、股東是否可以分紅、分紅幾何,董事會決議選舉誰為董事長、聘請何人擔任總經理,均屬公司的決策自由。人民法院對於公司決議的實體內容,原則上不宜干預,除非實體內容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

但是,人民法院有權應股東之所請,對於召集程式與表決程式存在法律瑕疵的公司決議進行司法審查。

可以預言,公司決議效力之爭的焦點問題將越來越多地集中在召集與表決程式上。由於法官不是商人,無法就公司決議內容的妥當性進行商業判斷,但由於法官長於規則解釋與違規識別,因此法官對公司決議的程式瑕疵進行司法審查恰好屬於法官的業務專長。而程式嚴謹、程式公正恰恰是我國當前公司治理中最為缺乏的元素。

有些控股股東有可能認為,既然召集股東佔絕對控股地位,小股東即便參加股東會,亦不能影響股東會決議的通過,在實體上並無瑕疵,似乎程式瑕疵並不重要。殊不知,現代公司治理貴在程式民主、程式公正。倘若任由控股股東拋開公司決議的法律程式自由操縱公司決策,則股東會與董事會也就失去了存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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