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相關案件的訴訟時效問題總結

2021-04-03 05:31:34 字數 3578 閱讀 1402

共涉及以下12情形:

1不能提起離婚訴訟的情形

2再次起訴要求離婚的

3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4離婚後請求損害賠償的

5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後對方發現請求再次分割的

6(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

7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

8離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提及但離婚判決書、調解書中未處理的財產,離婚後要求分割的

9離婚判決書、調解書表明某些財產有證據後可以另案再訴的

10對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服,請求再次分割的

11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對方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的

12離婚後一方起訴要求分割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房產的

對以上問題,分別歸納總結如下:

【情況1】不能提起離婚訴訟的情形

【依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情況2】再次起訴要求離婚的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

【情況3】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處理】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情況4】離婚後請求損害賠償的

【處理】應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內提出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情況5】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後對方發現請求再次分割的

【處理】自發現之次日起訴訟時效兩年

【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情況6】(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

【處理】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分析】如果離婚時財產沒有分割,離婚後沒有分割的財產始終處於共有狀態,因此這個問題不是債權,而是財產所有權,屬於物權範疇,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與離婚時一方隱藏財產的情況不同。也就是說,財產的一方可以在任何時候要求分割共有財產。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情況7】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

【處理】一年內時效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情況8】離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提及但離婚判決書、調解書中未處理的財產,離婚後要求分割的

【處理】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只能申請再審。

【分析】在離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提及了某些夫妻共同財產,可能是由於法院認為沒有證據或者其他原因在判決時未涉及到這些財產,或者是法院在調解時未對該部分財產進行調解,調解書中未處理這些財產。離婚後,雙方當事人對這些財產不能達成協議,發生糾紛的只能申請法院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再審,以糾正生效判決書、調解書的錯誤。這是因為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這些財產在離婚訴訟中已經提及到,原審法院對這些財產應當進行處理,如果沒有處理、或者處理不當都屬於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的問題,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的程式予以解決,而不能再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情況9】離婚判決書、調解書表明某些財產有證據後可以另案再訴的

【分析】在訴訟離婚時,因證據的原因,法院沒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存在,離婚判決書、調解書中表明這些財產有證據後可以另案再訴的,一方當事人在離婚後發現了證明夫妻共同財產存在的證據,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這些夫妻共同財產。

【情況10】對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服,請求再次分割的

【處理】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只能申請再審。不服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時效為兩年,自判決書、調解書生效之次日起起算。

【分析】訴訟離婚後,一方對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服的,只能向法院申請再審,通過審判監督程式予以糾正,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對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所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已經喪失了訴權,生效的法律文書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只能行使申訴權,對生效的法律文書申請再審。

【情況11】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對方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的

【處理】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約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起算。

【分析】離婚後,一方拒不履行離婚協議或者不完全履行離婚協議給付另一方財產或者相關款項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離婚協議的效力,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

【情況12】離婚後一方起訴要求分割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房產的

【分析】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自發現之次日起訴訟時效兩年。

除上述情形外,離婚時一直未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該財產一直處於共同共有狀態,因此任何時候都可主張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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