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區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管理暫行辦法

2021-04-02 09:27:13 字數 3236 閱讀 3722

(徵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加強校長教師隊伍管理,嚴明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妥善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的實際問題,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工作的積極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甘肅省計畫生育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請假程式及規定

第一條教育系統教職工指全區鄉鎮中心學校、直屬中小學、幼兒園和職教中心在編在崗的人員。

第二條教職工必須按時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或曠工。教職工因特殊原因不能堅持工作,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因重病、急事不能事先請假時,可委託他人代為請假,事後須補辦請假手續,非特殊情況不允許代為請假或補辦請假手續。

第三條教職工請假須出具請假條,遞交校(園)主管處室(年級組)簽署意見後,學校分管領導、校(園)長、教育局相關領導及科室根據許可權審批後,交學校備案。

第四條校(園)正、副職請假須出具請假條,並由本人遞交教育局主要領導審批後,交教育局辦公室備案。

第五條因**事不能堅守工作崗位的教職工,不得私自僱人頂崗。否則,以曠工計算,並追究校(園)長的責任。

第六條教職工請假後,學校應妥善安排教育教學及管理工作,保障正常工作秩序。教職工請假期滿應及時到崗銷假,確需續假的,須再次履行審批手續。否則,按曠工計算。

第七條各級領導要認真負責,核實請假緣由,嚴格控制請假時間,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開展。

第二章請假類別和期限

第八條培訓學習

1.教職工因參加各種培訓學習、面授考試或學術會議等須履行請假手續。期限根據相關檔案要求確定。請假期間(離職進修除外)工資照發。不履行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計算。

2.教職工培訓學習須出具請假條,並持培訓學習、面授考試或學術會議等檔案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期限在1個月以內由校(園)長審批,1個月以上報教育局審批。

3.學校組織的兩人以上的外出考察、培訓以及學習團體外出時,學校必須向教育局呈送請示報告,待批覆後,組織實施。

4.教職工離職進修按照《甘州區教職工外出進修學習管理細則》執行。外出進修學習時間不得超過本人申請時限。若超過申請時限或學滿不歸者,按擅自離崗處理。

第九條事假

1.教職工有事可以請事假(不包括婚喪假、產假、護理假、探親假),但根據中小學工作性質,應盡量不請或少請事假,有事盡量安排到公休日、節假日進行。

2.請事假本人須出具請假條,經校(園)主管處室(年級組)簽署意見後,交校(園)長審批。教職工每學期事假累計不超過3天,累計超過3天的按曠工計算。

3.教職工事假按考勤制度列入年度考核。學年度內事假累計6天以上者本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十條病假

1.教職工因病不能堅持工作須自覺履行請假手續。1個月以內的病假(含雙休日)須本人出具請假條,憑戶籍所在地區級以上公立醫院診斷證明、病歷、住院證明等相關材料,由校(園)長審批;1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的須本人出具請假條,憑戶籍所在地市級以上公立醫院診斷證明、病歷、住院證明等相關材料,學校簽署意見後,報區教育局審批;病假3個月以上的由本人出具請假條,學校簽署意見後,到教育局指定醫院複查後,持複查結果呈教育局黨政主要領導審批。

2.教職工病假在3天以上的,學校或教育局根據診斷證明、病歷情況,可隨機要求教職工到指定醫院複查,以確定病假期限。教職工在病情檢查及複查期間費用自理。

3.教職工病假一學期累積超過5個工作日的,從第6天開始扣發績效工資獎勵性部分的日工資。工作人員病假超過2個月的,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52號),報財政部門執行病假期間工資。

第十一條婚喪假

1.教職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時可請5天的婚喪假。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去世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宜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教職工婚喪假、路程假須本人出具請假條,經校(園)主管處室(年級組)簽署意見後,由校(園)長審批。

3.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實行晚婚的,其婚假延長到30天。

4.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正常晉級、評聘和年度考核。途中的車船費用等職工自理。

第十二條產假

1.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的教職工請產假(或護理假),須本人出具請假條,憑相關生育證明,經校(園)主管處室(年級組)簽署意見後,由校(園)長審批。

2.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男方護理假7天。難產的女職工增加產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乙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戶籍所在地區級以上公立醫院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3.女職工晚婚後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乙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女職工,產假為105天,男職工護理假15天。

4.在產假期滿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女方產假增加50天,並給男方增加護理假5天。

5.產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正常晉級、評聘和年度考核。

第十三條探親假

教職工休假探親,原則上在寒暑假期間進行,無特殊情況,不另行准假。

第十四條工傷假

教職工負傷被國家承認的鑑定部門確定為工傷的,按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假期計算

病假、產假、護理假、路程假、探親假、工傷假、婚喪假均包括公休假、法定假在內,事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三章曠工處理

第十六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處理:

1.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崗者。

2.私自僱人頂崗者。

3.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者。

4.請假人請假事由與事實不符擅自休假者。

5.未經學校批准而擅自脫崗者,停課1學時按曠工1天計算。

6.不服從組織調動、交流和工作分配,不到崗工作者。

第十七條曠工處理

1.連續曠工在3天以內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在5天以內的教職工,按照曠工天數,扣發績效工資獎勵性部分的日工資。

2.連續曠工在4-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6-10天的教職工扣發3個月的獎勵性績效工資。

3.連續曠工在6-10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11-20天的教職工扣發半年的獎勵性績效工資。

4.連續曠工在11天-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21天-30天的教職工扣發全年的獎勵性績效工資。

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教職工按照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予以辭退。

6.曠工時間不計算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四章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因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教職工,本年度不予考核。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甘州區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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