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2021-03-31 23:52:22 字數 2820 閱讀 6259

1. 目的

1.1 規範職工勞動防護用品採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

1.2 確保職工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身體健康,確保安全生產。

2. 管理範圍

2.1 符合《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規定的崗位和操作人員。

3. 責任部門

3.1 生產管理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的制定;勞動防護用品計畫的審核;勞動防護用品領用、借用的審批;各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效能方面的審查、抽檢及使用的檢查監督;負責勞動防護用品使用、防暑降溫、防寒防凍設施裝置的安全檢查。

3.2 各部門負責申報本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的需求計畫,負責本部門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儲存等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檢查。

3.3 生產管理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倉貯、保管、發放及資訊反饋。

3.4 生產管理部負責對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進行監督,並及時反饋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資訊。

4. 安全管理要素

4.1 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

4.1.1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強調平均和攀比;不得以錢代物,必須按規定實物發放。

4.1.2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二大類

4.1.3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 安全帽

※ 防毒面具

※ 眼罩

※ 防護服

※ 防護鞋

※ 防墜落護具

※ 耳塞

4.1.4 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4.1.5 未列入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4.1.6 根據(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檔案)《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按照本公司實際工種及勞動強度、危害程式,由生產管理部制定本公司《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報公司批准執行。

4.2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

4.2.1 勞動防護用品由生產管理部門根據實際物品所需要,提供進貨計畫,報綜合職能部門審批同意,由生產管理部門統一採購。

4.2.2 生產製造部門、質量管理部門需要買防護用品時,由生產管理部門會同綜合管理部門商議購買,由於特殊情況確需購買的,也必須經綜合職能部門同意才可購買。

工服須由各部門辦事員統計部門工作服號碼,數量,經部門經理審批後統一報至綜合職能部,每半年統一補訂一次。

4.2.3 採購、發放和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鑑定證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三證一標誌」)。

經生產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簽字方可進倉,否則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4.2.4 生產管理部門對勞動防護用品要嚴格保管,不得霉變,如有損壞的不得發放出庫。

4.2.5 凡勞動防護用品供貨不及時及質量低劣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3 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登記

4.3.1 各部門根據各工種的發放標準開具申領單,經生產管理部批准後,統一在生產管理部裝置管理組領取。

到期更換者向部門領導開具申領單,經生產管理部批准後,向生產管理部裝置管理組領取。

4.3.2 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更換,必須由職工本人簽字,生產管理部門必須按規定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臺帳。

4.3.3 工作服發放標準和週期為:

生產線工作人員每人發放兩套冬裝工作服,兩套夏裝工作服;辦公室及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每人發放一套冬裝工作服和一套夏裝工作服(只發上衣)。冬裝工作服為長袖,袖口繫扣,夏裝工作服為短袖。

4.3.4 新入廠職工憑綜合職能部門通知,由生產管理部門按照工種簽發職業防護用具。

4.3.5 乙個職工從事多樣工種作業,按最高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標準發給,如果發給的防護用品還不適用,可轉報生產管理部門重新審批。

4.3.6 職工在各生產製造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調動,原使用的個人防護用品未到期者,必須按原定期限繼續使用,不得提前領取。

期限已到可按新工種領取。若調換新的特殊工種,勞保用品確定不符合,對職工身體有影響,由生產製造部門報請生產管理部門,經生產管理部門簽署後辦理更換手續。

4.3.7 職工調出、離職,必須交回所有防護用品後,綜合職能部門方可辦理調離手續。

4.3.8 聘用技術人員應由公司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批准後,交綜合職能部核實發放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4.3.9 對於脫產學習、被借用、工傷、病休、事假等超過3個月的人員停發勞動防護用品。

復崗後按原勞動用品使用時間順延(離崗期不計入使用期限)。復崗時間按綜合職能部通知執行。

4.3.10 外單位來廠學習代培的職工,其工作服、勞保鞋等由原單位自備,公司不負責**。

4.4 勞動防護用品正確使用

4.4.1 各生產製造部門應教育職工,按照護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護品。

使職工做到「三會」:會檢查護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護品,會正確維護保養護品。並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4.4.2 職工必須愛護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如不到期損壞或丟失者,一般應由職工自理。若確係質量不好造成過早損壞,由生產製造部門報請生產管理部門和綜合職能部門審定,確需更換者,經生產管理部門和綜合職能部門簽署後辦理更換手續。

4.4.3 職工必須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上崗作業,違者按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4.4.4 嚴禁職工變賣勞動防護用品,凡發現員工變賣勞動防護用品者,予以經濟處罰。

5. 相關檔案

5.1 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

6. 相關記錄

6.1 aqbzh005-01 勞動防護用品驗收記錄

6.2 aqbzh005-02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總記錄

6.3 aqbzh005-03 個人防護用品卡片

5.5 aqbzh005-04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正確穿戴現場檢查記

檔案更改履歷表

檔案簽署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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