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三班班會

2021-03-31 13:28:04 字數 5361 閱讀 4484

被告人:哈西紀鵬飛高中一年級學生被害人:桑德克高中一年級學生

(一 )**

書:請旁聽人員保持安靜,現在宣讀法庭規則:

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關閉尋呼機、手機;

二、未經允許不得錄音、錄影和攝影;

三、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四、不得發問、提問、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五、愛**庭設施,保持法庭衛生,不得吸菸和隨地吐痰;

六、旁聽人員違反法庭規則的,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影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經院長批准予以罰款、拘留;對於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法庭規則,旁聽人員必須認真遵守。

書: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審:請坐。

書:**身)報告審判長,公訴人、辯護人已經到庭,被告人王生輝已提到候審,有關訴訟參與人已在庭外候傳。法庭準備工作就緒。請審判長**!

審:(敲法錘)傳被告人王生輝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後)被告人王生輝你的基本情況?

[書記員]:**身)報告審判長,原被告當事人及委託**人均已到庭,**準備工作就緒,可以**。[審判長]:(敲錘)現在**。傳被告人哈西到庭。

[審判長]:第一被告人姓名?

[哈西]:

[審判長]:性別?

[哈西]:男。

[審判長]:出生年月日?

[哈西]:年月日生

[審判長]:民族?

[哈西]:蒙族

[審判長]:文化程度?

[哈西]:高中文化

[審判長]:職業?

[哈西]:學生

[審判長]:家庭住址?

[哈西]:

[審判長]:什麼時候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的?

[哈西]:月日

[審判長]: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收到沒有?何時收到?

[哈西]:年月日收到了。

[審判長]:被告人收到起訴書距今天**已超過十天,符合法律規定。今天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審判庭在此依法公開**審理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哈西因挑釁滋事一案,審理本案的和合議庭由審判員馬雨濃,人民陪審員青鑫、任露露三人組成,由審判員馬雨濃擔任審判長,書記員青鑫擔任法庭記錄;受人民檢察院指派,依據法律規定,被害人杜古加甫及被告人阿依江、馬悅的法定**人到庭參加訴訟。

受被告人哈西、紀鵬飛、及其家屬的委託,、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悅阿依江出庭為被告人哈西紀鵬飛辯護;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在庭審中享有下列權利:1、可以申請合議庭組**員、書記員、公訴人迴避。也就是說如果上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可以請求換人;2、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檢查;3、被告人除了可以委託聘請的律師辯護外,還可以自行辯護;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作最後陳述。

[審判長]:上述權利是否聽清?

原告桑德克:聽清了。

被告哈西:聽清了。被告:紀鵬飛:聽清

[審判長]:被害人你是否需要申請迴避?

桑德克:不需要

[審判長]: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1)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被告人紀鵬飛,性別男年月日生漢族,高中文化,住本縣年月日,因涉嫌打架鬥毆事罪被縣安局分局拘留, 月日被取保候審。上述事實,有被害人陳述、書證、物證、法醫鑑定結論等證據證實,被告人亦供認不諱。

本院認為:被告人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罪。被告人哈西紀鵬飛犯罪時未滿18周歲,應從輕處罰。

此致[審判長]:被告人,公訴人剛才宣讀的起訴書聽清楚了嗎?

[紀鵬飛]:聽清楚了

[審判長]:下面分別進行法庭調查。被告人紀鵬飛,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犯罪的事實有無異議?

[紀鵬飛]:沒有。

[審判長]:現在由公訴人訊問被告人。

公(1):被告人哈西,公訴人問你的問題,希望你能如實回答。

[哈西]:好的

公(1):你與原告是否認識?

[哈西]認識。

公(1):你與桑德克有什麼矛盾?

[哈西]我與原告因發生口角,打了原告一拳,被在場老師勸阻,心裡十分氣憤,認為在眾多人面前被欺負自己太丟臉,懷恨在心,當晚在校外遇到認識的朋友,向其談中午發生的事情,並想教訓原告,紀鵬飛當時就同意了,並說定好時間後與他聯絡,第二天,在宿舍中途等候原告出現,兩人上前攔住原告,並進行毆打,原告撒腿就跑,紀鵬飛掏出隨身攜帶的砍刀向原告頭部砍去,原告別砍倒在地後我們兩又在原告身上猛踢幾腳,原告大呼救命。我們兩人立即逃竄,我們兩與第二天向學校保衛科投案自首。

公(1);公訴人發問完畢。

[審判長]辯護人有無問題要發問?

辯:被告人紀鵬飛,你是哪年出生的?

[紀鵬飛];年月日。

辯:也就是說案發時你還未滿18周歲?

[紀鵬飛]:是的。

辯:年月日當天,你和原告因為什麼原因發生打架鬥毆事件 ?

[紀鵬飛]:因朋友義氣

辯:過程中,誰先動的手?

[紀鵬飛]:原告先動的:

公(1)你有沒有還手?

[紀鵬飛]:沒有

辯: 年月日下午,你喊原告到學校,當時有沒有叫他帶刀?

[紀鵬飛]:沒有[審判長]:下面由公訴人訊問被告人乙然。

公(2):被告人哈西公訴人訊問你的問題,希望你能如實回答。

哈西:好的。

公(2):你與本案被害人桑德克是否認識?

哈西:不認識。

公(2):你與被告是否認識?

哈西:被告人紀鵬飛是我在遊戲機室認識的朋友,我們常在一起打遊戲機。與原告在此事之前不認識。

公(2):你與原告有矛盾嗎?

哈西:沒有。

公(2):你不認識原告,又與他無矛盾,為何要打他、砍他?

哈西:我和被告打遊戲機時,他說被他同學欺負了,要我幫他擺平,出於朋友義氣,我就和他一起去了。我們打他時,他要跑,我一急就拿出刀就砍了他。

公(2):是被告讓你帶的刀嗎?

哈西:不是。

公(2):你為什麼帶刀?

哈西:我當時也沒想那麼多。

公(2):被害人原告頭部的傷是你砍的嗎?

哈西:是的。

公(2):你還對他做了什麼?

哈西:我一開始打了他一記耳光,還罵了他,最後又踢了他兩腳。

公(2):後來呢?

哈西:後來我們就跑了,後來我就被公安機關抓了

公(2):公訴人發問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哈西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對被告人進行發問?

[馬悅被告辯]:不需要。

[審判長]:被告人阿依江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對被告人乙然進行發問?

[包辯]:不需要。

[審判長]:帶被告人紀鵬飛上庭。

[審判長];下面由公訴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舉證。

公(2):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舉證,證明本案的證據有:

在卷宗第一冊第三冊第20頁,21頁,22頁,有被告人供述和當庭三被告人的供訴一致,在此不再宣讀。

在卷宗第二冊第38頁,39頁,有門診病歷證明被害人原告頭部長達8厘公尺刀口,被害人醫藥費單據15張,計2500元。

[審判長]:請法警將此份證出示給被告人,辯護人及法庭。

被告人有無意見?

[紀鵬飛]:沒有

[審判長]:辯護人有無意見

兩辯:沒有。

公(2)(舉手):現在公訴人宣讀公安機關的提取筆錄:2023年9月12日下午,我局值班民警,接到縣高中的報警,兩位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見一學生倒在地上,當即送傷者到醫院救治並從現場提取砍刀一把。

後經鑑定刀上有新的血跡,刀柄有被告的指紋,縣公安分局。2023年12月5日,公訴人現在向法庭申請出示物證砍刀一把,請法庭准許審判長:本庭准許,請法警向被告人辯護人及法庭出示

紀鵬飛:是這把刀

[審判長]:請法警將刀交還公訴人(法警將刀呈交給審判長和人民陪審員後交還給公訴人)

[審判長]:被告人,你是用這把刀砍的原告嗎?

紀鵬飛:是的

[審判長]:辯護人有無意見

兩辯:沒有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2):在卷宗第三冊第61頁,有縣高中出具的證明證實被告人紀鵬飛到學校自首,在卷宗第一冊第30頁有三被告人的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紀鵬飛案發時不滿18周歲。訴人舉證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紀鵬飛對上述舉證有無異議

[紀鵬飛]:沒有

[審判長]:被告人有無證據向法庭提交

[紀鵬飛]:沒有

原告:有。這裡是我家人代我賠償給被害人的醫療費,營養費3500元的收條

[審判長]:請法警向辯護人、被害人及公訴人,法庭出示該收條

[審判長]:被害人對此份收條有無異議

紀鵬飛:沒有

[審判長]:公訴人對此份收條有無異議

公(1):沒有

[審判長]:被告人哈西辯護人有無證據向法庭提交?

被告馬悅辯:有。現提供哈西在校表現情況證明乙份,證明哈西平時表現尚可,並無前科劣跡。該次犯罪屬初犯,偶犯。

[審判長]:公訴人對此證明有無疑義?

公(1):沒有

[審判長]:公訴人對此證明有無疑義?

公(1):沒有

[審判長]:控辯雙方是否還有證據向法庭提交?

公(1):沒有

被告辯:沒有

法庭辯論

[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下面進行法庭辯論。首先由公訴人致公訴詞,鑑於本案被告人涉嫌犯罪時尚未成年,在此請公訴人對兩位未成年人進行法庭教育。

公(2):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我受縣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援公訴,並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現就本案的事實、證據發表以下公訴意見,請法庭注意:

一、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我國刑法規定的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或者後果嚴重的行為。

該罪在主觀方面為故意,犯罪動機呈多樣性,如有的是為了逞強爭霸,顯示威風;有的是為了發洩不滿,報復社會;有的是為了開心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獲取某種精神上的滿足。該罪在客觀方面具體表現為四個方面,如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在公共場所起鬨**等。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是指人們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

本案中被告人因與原告發生口角,為了逞強爭霸,顯示威風,同學在校園內對原告實施毆打,並致原告輕傷,他們公然蔑視法紀和社會公德,不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更破壞社會公共秩序,他們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

[審判長]:量刑情節

公(2):1被告人紀鵬飛哈西犯罪時未滿18周歲,依法應從輕處罰。

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哈西提起犯意,且糾約他人;被告人對原告實施毆打,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告人雖參與該起犯罪,但作用較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3、被告人紀鵬飛犯罪在案發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交代所犯罪行,符合自首的條件,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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