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產制度彙編 員工手冊 新改

2021-03-30 22:27:59 字數 4290 閱讀 2989

目錄第八章各類安全管理制度 2

一廠內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

二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3

三 「三同時」管理制度 6

四安全閥安全管理制度 8

五安全技術措施的管理制度 11

六安全教育的管理制度 13

七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14

八安全生產檢查與整改管理制度 15

九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17

十安全隱患報告獎勵制度 19

十一安全裝置管理制度 20

十二安全作業證管理制度 21

十三登高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2

十四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25

十五防塵、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31

十六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32

十七各級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37

十八各類氣瓶管理制度 38

十九罐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40

二十機械裝置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42

二十一監控化學品管理制度 44

二十二檢修安全管理制度 45

二十三劇毒物品管理制度 48

二十四勞保用品管理制度 61

二十五特殊工種管理制度 64

二十六外來人員管理制度 65

二十七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67

二十八物資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70

二十九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

三十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79

三十一要害崗位安全管理制度 84

三十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86

三十三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87

一廠內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為了加強廠內交通管理、防止交通運輸事故發生。

2、範圍:所有進入公司的機動車輛和公司內部的叉車、鏟車駕駛員。

3、責任者:保衛科、安全部、購銷運輸部門

4、程式:

1) 機動車輛駕駛員和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交通法。

2) 各級領導和廠內職工,本廠或外單位入廠車輛都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自覺遵守廠內交通安全規定。

3) 駕駛員應精力集中,嚴禁違章作業,行車進入禁火區內嚴禁吸菸。

4) 無阻火器車輛不准駛入禁火區。

5) 廠內行車速度不大於10公里/小時,危險場所不大於5公里/小時。車輛應在中心道上行駛,嚴禁與生產系統裝置管道接觸。

6) 嚴禁在道口、車間、交叉路口上停留車輛。

7) 車輛通過道口、拐彎,應顯示訊號,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減速鳴笛,注意觀察。

8) 行人靠道路右側行走,嚴禁與汽車及其它車輛搶道。

9) 自行車、電單車不得進入廠區,一切進出車輛應接受門衛檢查。

10) 道路上不准放物件,隨時保持暢通。

11) 廠區的一切交通標誌和安全設施,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搬動。

12) 車輛裝載運輸:

a) 汽車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若特殊情況,必須事先與主管部門聯絡,採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駛。

b) 廠內推車行走時應注意前方行人,防止**事故發生。

13) 機動車輛的七大禁令:

(1) 嚴禁無證開車和無令開車(排程令)。

(2) 嚴禁酒後開車。

(3) 嚴禁超速開車。

(4) 嚴禁空擋溜車。

(5) 嚴禁裝置帶病執行。

(6) 嚴禁人貨混載行車。

(7) 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重)裝載行車。

(8) 凡發生交通事故應保留現場,對負傷人員及時搶救,並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前往調查處理。

14) 廠內交通安全,由保衛部門負責全面管理、檢查。

15) 對本制度的貫徹執**況,廠安全部門必須實施監督。

二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制度,動火中應按規定落實程式。

2. 範圍:適用於公司內所有的動火管理。

3. 責任者:安全部、保衛科、動火單位(部位)。

4. 程式:

1) 禁火區的劃分: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2) 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a) 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後,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b) 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於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後方可申請動火。

c) 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專案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d) 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e) 必須在動火證批准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f) 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後,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g) 「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塗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h) 動火證審查批准,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3) 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a) 將動火裝置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乾淨,然後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並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後還要放滿清水。

b) 切斷動火容器裝置相連管道,並加裝置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乾淨。

c) 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後方可動火,並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d) 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裝置、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乾淨後方可進行。

e) 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製造部門聯絡,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製造部門應通知採取安全措施。

f) 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否則按廠規廠紀處罰。

g) 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措施齊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公尺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7公尺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h) 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准室外高處作業。

i) 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准後方可繼續動火。

j) 室內動火應將門窗開啟,周圍裝置遮蓋,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於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裝置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乙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k) 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l) 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餘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後,方可離開。

m) 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n) 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o) 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p) 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人。

4) 動火安全措施:

a) 將動火裝置(塔、容器、油罐、管線等)內之油品、溶劑、油汽等可燃性物質徹底清理乾淨,並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汽吹掃和水洗,達到動火條件。

b) 切斷與動火裝置相連通的裝置管線,加盲板。

c) 動火裝置通以蒸汽(或氮氣)進行動火。

d) 塔、油罐、容器動火,應做**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者方可動火。動火前人在外邊進行裝置內打火試驗。工作時人孔外應有專人監護。

e) 塔內動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濕,鋪在相鄰兩層塔盤上,進行隔離。

f) 動火附近之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應清除易燃物,並予封閉。

g) 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裝置搭火。

h) 高空動火不准許火花飛濺,以海草蓆或石棉布進行圍接。

i) 動火過程中,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氣體,應立即停止動火。

j) 動火現場,備用滅火工具(如蒸汽管、滅火機、砂子等)。動火完畢,應將滅火工具放回存放處。

k) 室內動火,應將門窗開啟,周圍裝置遮蓋,封閉下水漏斗,清除油汙,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質清洗裝置零件。

l) 下水井動火,應將易燃物吹掃乾淨,封閉進出口。如向井內接管線,而不在井內動火,則將井內管子一端封閉予以隔離。

m) 灌區動火,油罐不得脫水,清除易燃物,注意風向。

公司制度員工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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