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裝置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021-03-29 13:01:31 字數 4753 閱讀 9339

目錄1、第一章總則

2、第二章應急處理機構和職責

3、第三章危險目標的確定及潛在危險性的評估

4、第四章事故報告與現場保護

5、第五章應急處理

6、第六章事故應急的終止程式

7、第七章事故預防

8、第八章起重裝置應急預案的監督與考核

9、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1、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起重裝置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起重裝置事故造成的損失,保證起重裝置安全平穩及長週期的執行,根據《安全生產法》、《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廠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2、 本預案為處理本廠區域內起重裝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程式和組織原則,本預案根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的要求,確定機動能源科、安全環保科和起重裝置的使用車間為本車間起重裝置事故搶險救援單位。

3、 本預案適用於選廠區域內使用的電動雙梁起重機及電動葫蘆等起重裝置的車間突然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以下幾類裝置事故、人身安全和財物損失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以及事故的統計、分析。

3.1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含30人,下同)以上,或者受傷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裝置事故;(為ⅰ級)

3.2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傷50-9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1000萬元的裝置事故;(為ⅱ級)

3.3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級,或者受傷20-4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500萬元的裝置事故;(為ⅲ級)

3.4 嚴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傷19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100萬元的裝置事故;(為ⅳ級)

3.5一般事故:是指無人員**,裝置損壞不能正常執行,且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的裝置事故;(為ⅴ級)

ⅰ、ⅱ、ⅲ、ⅳ級事故由公司安全委員會負責處理,ⅴ級由發生事故單位負責處理。

4、 起重裝置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應當貫徹統一領導、專業分工、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切實履行各自職責,積極配合處理事故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保證起重裝置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應急處理機構和職責

5、 成立起重裝置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作為我廠應急處理起重裝置事故的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廠內起重裝置事故的應急搶險救援處理工作。

選廠起重裝置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設在排程室,**:

選廠起重裝置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組長:張強貴

副組長:李友明

成員:人行科、生產辦、財務科、裝置科、安全環保科、維修車間、事故車間;

6、 起重裝置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職責:

6.1 組織指揮起重裝置使用車間對事故現場應急搶險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6.2核實現場人員**和裝置損失情況,及時向上級匯報搶險救援工作及事故應急處理的進展情況;

6.3 落實領導小組部署的有關搶險救援措施。

7、 組長的主要職責:

7.1 負責召集、協調各有關部門和起重裝置使用車間的現場負責人研究現場救援方案,制定具體救援措施;

7.2 負責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8、 副組長的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具體搶險救援工作。

9、 成員單位職責:

黨委工作部:監督、協調各科室及相關車間對應急搶險救援工作的開展,同時做治好安工作。

人行科:掌握人員**情況,及時與職工醫院急救中心取得聯絡;

協助解決、調配應急救緩工作所需的車輛。

生產辦:組織相關車間恢復正常生產。

財務科:及時做好評估損失資產及理賠工作。

裝置科:具體負責聯絡裝置事故修復工作和裝置事故的調查分析,協助維修車間解決應急搶修所需備品備件、材料。

安全環保科:負責事故現場的安全工作及人員事故調查分析,協助裝置使用車間制定現場應急救援安全措施及善後處理工作。

電鉗班:組織技術力量對事故現場展開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事故車間:組織人員協助上級部門展開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第三章危險性因素的分析及潛在危險性的評估

10、 起重裝置基本概況及通過對危險性因素的分析

10.1 重點防範的起重裝置:

預選廠房75t、32t雙梁橋式起重機、選鐵廠房10t雙梁橋式起重機、選鈦廠房10t雙梁橋式起重機及電動葫蘆

通過對危險性因素分析,可能會造成以下事故的原因:

10.1.1 失落事故:起重裝置失落事故系起重作業中,吊載、吊具等重物從空中墜落所造成的人身**和裝置損壞的事故。包括脫繩事故、脫鉤事故、斷繩事故、吊鉤破斷事故。

10.1.2 擠傷事故:

擠傷事故是系在起重作業中,作業人員被擠壓在兩個物體之間,所造成的擠傷、壓傷、擊傷等人身**事故。包括吊具或吊載與地面物體間的擠傷事故、執行中的起重機與建築物間的擠壓和撞擊擊傷事故、翻轉作業中的撞傷事故。

10.1.3 墜落事故:系作業人員從起重機機體發生向下墜落至地面的摔傷事故。主要有機體撞擊墜落、維修工具及零部件墜落砸傷、振動墜落、制動下滑墜落。

10.1.4 觸電及電氣火災事故

10.1.5機體損壞:

系起重機因超載失穩、脫軌或因不可抗力(如**等)產生機體斷裂等造成機體嚴重損壞及人身**的事故。包括橋式起重機斷梁、脫軌、同一跨度內多台起重機相互撞擊事故等。

第四章事故報告程式與現場保護

11、 特種裝置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做到:

11.1 按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11.2 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11.3同時向人行科、安全環保科、裝置科、生產辦、消防隊等有關部門報告。

11.4 各成員單位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

11.5 事故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11.5.1 事故發生車間;

11.5.2 聯絡人、聯絡**;

11.5.3 事故發生地點;

11.5.4 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

11.5.5 事故裝置名稱;

11.5.6 人員及裝置損失情況;

11.5.7 是否可能繼續擴大化;

11.5.8 事故基本概況;

第五章應急處理

12、 起重裝置事故發生後,裝置科、事故單位的裝置操作人員、維修人員、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按照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方案採取積極有效的搶救措施。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13、 起重裝置事故發生後, 起重裝置已損壞的,可能造**員**或者主要生產車間停產時, 由廠起重裝置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組長批准,立即啟動本應急救援預案,當組長不在時,應按順序由副組長負責組織指揮應急搶險救援工作,起重裝置使用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本預案。

當事故發生後,造**員**或者主要生產車間停產的或者事故有擴大化可能的,在立即啟動本預案進行應急救援的同時,按程式逐級上報,啟動選廠應急預案。

14、 應急預案啟動後,各類起重裝置事故的應急搶險救援工作首先應由裝置使用車間救援。

15、 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需要相關科室、車間配合的應積極支援、配合並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16、 參加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本預案的規定,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17、 事故搶修的備件和材料供給:原則上由維修車間提供,對於非易損件或車間無儲備的備品備件或材料,聯絡裝置科予以解決。

18、 事故搶修的程式

當起重裝置發生事故,造**員**或可能造**員**時,發生事故的車間應按事故報告的程式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積極組織進行救援或組織人員安全撤離。

當起重裝置發生事故,尚未危及人員安全時,裝置使用車間應按事故報告的程式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裝置科應立即與上級部門聯絡並組織具有起重裝置檢修資質的檢修隊伍,相關車間應做好檢修準備工作。

廠救援訊號主要使用**報警聯絡。

18.1 選廠總調**:

18.2消防大隊:119

18.3 職工醫院急救中心:120

第六章事故應急的終止程式

19、事故結束時,

19.1 由指揮部解除應急命令。

19.2 組織事故調查,總結應急工作經驗教訓。

19.3 檢修後的起重機械,由裝置科與檢測中心起重機械檢測站聯絡,檢驗其裝置並出具檢驗報告。

19.4 組織盡快恢復正常生產。

第七章事故預防

20、 加強崗位操作人員的培訓,取得合格證並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1、 嚴格執行崗位安全規程及裝置使用、維護、檢修規程,正確操作、使用、維護裝置,保持裝置處於良好執行狀態。

22、 加強全方位點檢工作,準確掌握裝置執行狀態。

23、 維修車間應定期對起重裝置進行日常性維修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並配合裝置科做好起重裝置的定期檢驗。當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後,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4、做好關鍵部位的備件儲備,並按裝置執行狀況作好計畫檢修工作。

25、 增強崗位人員的自我保護意識和群體相互保護意識,在作業中各司其職,通力合作,相互關照,防止事故發生。

26、 裝置科委託使用車間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車間的事故應急處理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應急演習。

第八章起重裝置應急預案的監督與考核

27、 應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項法規,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依據廠績效考核細則給予處罰,並限期整改:

27.1 有關人員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分析、技術檢驗、檔案資料保管過程中違反法規的;

27.2 對所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的;

27.3 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27.4 私自轉移、隱匿、毀壞裝置事故證據的;

27.5 阻撓、干涉事故調查的;

27.6 主管部門要求對已發現隱患整改而未及時整改的;

27.7 不負責任或提供虛假資訊的;

第九章附則

28、本規定的解釋權歸裝置科。

29、本規定於發布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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