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文字

2021-03-21 14:05:06 字數 3469 閱讀 5656

湖北水利水電職業技術學院

合同管理

系別:建築工程系

專業:09監理(1)班

姓名:頓海

指導老師:歐陽欽

第一部分協議書格式

發包人(全稱簡稱甲方)

承包人(全稱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專案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資金**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元(人民幣)¥:

六、組成合同的檔案

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7.施工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檔案及備案合同有實質性違背除外)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後生效。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人委託**人

****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發包人的開戶銀行帳號賬號:承包人的開戶銀行帳號

郵政編碼:發包人所在地的郵政編碼郵政編碼:承包人所在地的郵政編碼

管理部門備案意見: 備案部門(章)

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檔案

1、詞語定義

2、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4、圖紙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7、專案經理

8、發包人工作

9、承包人工作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畫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2、暫停施工

13、工期延誤

14、工程竣工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6、檢查和返工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8、重新檢驗

19、工程試車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1、安全防護

22、事故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採用其中一種:

(1)固定**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可調**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預付時間應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 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後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 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後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 工程師接到報告後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並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參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後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裝置**

27、發包人**材料裝置

28、承包人採購材料裝置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30、其他變更

31、確定變更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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