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ZS HR B 02車輛管理辦法

2021-03-21 10:04:22 字數 2614 閱讀 9162

9、公司每台車都須有一本單獨完整的台賬,由專職司機管理,其內容包括車輛的駕駛人、起止點行駛公里數、使用的目的、加油量、維修記錄等,並需有駕駛人和用車人簽名。此台賬作為報銷審核的重要依據,如台帳記錄不全,財務可不給予報銷。

10、因車輛負責人管理不善,台賬登記不清,或無派車單出車等而造成車輛損失、罰款無據可查,難以確認責任人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罰款由車輛負責人自行解決。

四、用車申請及使用規定

1、公司車輛僅限於公務和緊急事故(如疾病或受傷急救)使用,嚴禁私用,違者視情節處以50-100元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則由當事者承擔全部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嚴禁私自拉貨、載客或故意拖延時間,違者一經發現,處以50-200元處罰,若由此引發其他後果,由駕駛員負責。

2、用車個人因公用車需事前開具《用車申請單》,經部門總監核准人事行政部同意後,送車輛管理負責人核准後安排鑰匙和相關證件,方可領取和使用車輛。用車申請時間為:次日上午用車於前一日下午17:

00前,晚上用車於當日16:00前,緊急用車可經部門總監核准後報總經理**批准後聯絡調車,事後必須知會車輛管理負責人。

3、行車司機應做好車輛三查流程,出車應做好出車登記填寫好車輛臺帳,出車前檢查的專案要認真,行駛中注意的專案要細心,返回後應做到關閉發動機,於停車場內停妥車輛,鎖好車門,車鑰匙等物品要及時上交車輛管理人並做好登記。

4、車輛排程原則上按照用車單位申請時間的先後順序同時權衡用車單位需車的緩急程度派車。公司車輛安排時弗克斯優先用於公事、蒙迪歐優先用於商務接待。

5、未同意的申請用車,司機應拒絕出車。未經批准擅自用車的處以100元以上罰款直至開除,所發生的出車費用不得報銷。

6、車輛行駛中,若發現異常或意外,應立即停車檢查、處理,並第一時間知會上級主管,以便作出相應措施,防止事件進一步惡性公升級。嚴禁強行行駛,否則後果自負。

7、司機出車前應檢查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有效性,了解行車路線,保證證件齊全、行駛通暢;同時須妥善保管證件、備件、工具等隨車物品,若有丟失或損壞,責任由司機自行承擔

8、司機必須服從排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出車。

9、外出行車時,若因物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時,司機須及時通知管理負責人,以利排程。

10、司機必須填寫行車記錄作為費用報銷審核依據,否則不予報銷。

11、突發事件用車,任何司機不得拒絕出車,或故意延誤。事後須補填寫行車日誌、派車通知單。

五、車輛維護

1、司機必須遵守維護保養規範,出車前須認真檢查車輛安全狀況**向、剎車、燈光、輪胎壓力及油、電、水)確保各緊韌體無鬆動,冷卻水及油液處於正常狀態,以確保車輛正常執行。每天行車返回後,應進行車輛檢查、整理,保持各濾清器及蓄電池的清潔和車廂、外觀的清潔,確保車輛下次安全使用。

2、做好車輛日常維修保養和定期送修保養,定期按照規定更換齒輪油、液壓油等例行車輛保養。如發現車輛異常情況駕駛員應立即按規定報修,嚴禁開有故障車出車,否則追究駕駛員責任。

3、車輛需維護保養時,司機須向管理負責人提交書面專案單,經同意後送4s店定點維修(管理負責人對於金額較大等難以確定專案,需向總經理請示同意後才可送修、更換)。

4、車輛維護專案竣工後,司機必須親自確認,並在出廠合格證上簽字。

5、駕駛員在使用公司車輛過程中由於愛護車輛、節約用油有傑出貢獻者,公司給予200元/年以上的獎勵。

六、事故及賠償

1、事故的定義:凡公司車輛、第三者包括足以致使本公司遭受損失的行車行為,視為交通事故。

2、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行車司機必須立即通知公司相關領導和有關人員,並保護好現場,協助交警進行現場勘察,同時通知該車投保的公司;若有重傷者時,必須立即送往附近醫院。

3、責任人接到通知後,應即刻前往協同處理。

4、對肇事逃逸車輛,要記住車牌號,盡可能尋找第三者作證,並記錄其姓名、聯絡**和住址。

5、當事人應向公司理賠人員提供書面事故報告(包括時間、地點、氣候、過程原因、雙方車牌號及損失情況等),理賠人員應在事發後三天之內填寫索賠報告,向保險公司索賠;事後行車司機須出具事故經過等相關證明材料,協助公司管理人員辦理索賠等有關手續。

6、交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由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根據責任情況、金額大小,由公司和駕駛員酌情按比例分擔(無責任者不承擔)。

7、車輛事故因故不能索賠的,根據責任情況、金額大小,由公司和駕駛員酌情按比例分擔(無責任者不承擔)。

8、因為駕駛員違反交通規則的罰款由駕駛員全部承擔(因公司工作需要,須違規停車而產生的罰款由公司和駕駛員酌情按比例分攤)。

9、無人員**的交通事故:

9.1 機動車司機發生事故後,司機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主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

9.2 司機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有關情節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具體規定另外)。

9.3 凡未經交通部門裁決而私下解決賠償的事故,產生的費用按責任的大小,由公司和駕駛員酌情按比例分攤。

9.4 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的,由責任駕駛人員全額負擔。

9.5 凡因私事經公司領導同意借用車輛肇事的,全部由肇事者負責。

9.6 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過2天),每次扣罰100元。

9.7 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批准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第一次罰款100元,第二次罰款200元,以此類推。

9.8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七、費用報銷

八、本規定於公布之日起執行,其它相同規定同時作廢。本規定如與公司相關規定相牴觸,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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