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基礎精講民法講義 用人單位責任

2021-05-12 11:29:25 字數 3727 閱讀 8525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1.《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一款的理解。掌握四個方面:

①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構成侵權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的替代責任。②什麼是「執行工作任務」呢?可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9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認定。

包括兩種情形:(a)執行單位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工作任務;(b)工作人員的行為超出了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只要其表現形式是執行工作任務或者與執行工作任務具有內在聯絡,都屬於執行工作任務。③工作人員對損害的發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不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須注意:這是《侵權責任法》與此前規則的不同之處。還須注意:

若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權對有過錯的工作人員追償,用人單位對外承擔無過錯的替代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工作人員追償,但這屬於行政法或勞動法上的問題,不歸《侵權責任法》調整。④用人單位採廣義概念,包括:(a)國家機關;(b)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c)合夥企業、個人合夥、土地承包經營者、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組織。

換言之,只要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的「個人之間的勞務關係」,都歸《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一款調整。

【真題研習】甲搬家公司指派員工郭某為徐某搬家,郭某擔心人手不夠,請同鄉蒙某幫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記拴上車廂擋板,蒙某從車上墜地受傷。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23年試卷三第20題)

a.應由郭某承擔賠償責任 b.應由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c.應由甲公司與郭某承擔連帶責任 d.應由甲公司與徐某承擔連帶責任

【答案】b(原來的答案是a)

【真題研習】甲是乙運輸公司的雇員,乙派甲承擔一批貨物的長途運輸任務。由於途經甲的老家,甲便想順路回家看看。在回家途中,因車速過快與丙駕駛的轎車相撞,造成丙車毀人傷。

丙的損失應由誰承擔?(2023年四川延考題試卷三第17題)

a.甲b.乙

c.甲、乙承擔連帶責任,乙賠償後向甲追償

d.乙承擔主要責任,甲承擔補充責任

【答案】b(以前的答案是c)

2.《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二款的理解。(1)所謂勞務派遣,指用人關係與用工關係發生分離的勞動關係(見(10年·卷三·70題))(2)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則承擔責任:

①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無過錯的替代侵權責任。②若用工單位的賠償能力不足,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勞務派遣單位的補充責任具有三個特點:

(a)具有順位利益,若用工單位的賠償能力充足,派遣單位即使具有過錯,也不對外承擔責任。這就是「補充」二字的含義。(b)派遣單位的責任是過錯責任。

即使用工單位賠償能力不足,派遣單位若無過錯,也不承擔責任。這就是「過錯」二字的含義。(c)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就是說,並非「剩多少一定得補充賠償多少」,而是「補充賠償與其過錯相應的數額」。這是「相應」二字的含義。

【真題研習】甲公司為勞務派遣單位,根據合同約定向乙公司派遣搬運工。搬運工丙脾氣暴躁常與人爭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換丙或對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會。一天,乙公司安排丙為顧客丁免費搬運電視機,丙與丁發生激烈爭吵故意摔壞電視機。

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2023年試卷三第70題)

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b.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乙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c.甲公司和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d.丙承擔賠償責任,甲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答案】abcd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3.因提供個人勞務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第一句的理解:

(1)它僅調整「個人之間」的勞務關係。①《侵權責任法》第35條只調整的是個人請的保姆、鐘點工、家庭教師因提供勞務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②若是公司、合夥企業、個人合夥、個體工商戶聘請保姆,應成立勞動關係,這樣的保姆致人損害的,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4條。

③要求勞務關係成立於「個人之間」,而不是成立於「用人單位與個人之間」(見【例1】)

(2)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①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替代責任(見【例2】)②接受勞務一方對外承擔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③提供勞務一方非因提供勞務致人損害,應自己承擔責任,接受勞務一方不承擔責任(見【例3】)

【例1】甲公司與數百名保姆簽訂勞動合同,對保姆予以培訓,並由公司按月向保姆支付工資。北大教授乙與甲公司簽訂合同,約定,乙每月向甲公司支付報酬3800元,甲公司指派保姆丙為乙的家庭提供家政服務。一日,丙為教授乙買菜途中,因騎車不慎撞上清華教授丁。

①這個勞務關係成立於「甲公司與乙之間」,不屬於個人之間的勞務關係。②丙因提供勞務給丁造成損害,屬於「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一款,由用人單位甲公司承擔無過錯替代責任。

【例2】甲請的保姆乙在買菜回家途中,騎車不慎將丙撞傷。①甲、乙形成了個人勞務關係;②乙因提供勞務而丙損害,由接受勞務的一方甲承擔無過錯的替代責任。

【例3】某週日為甲請的保姆乙的休息日,乙與男友外出遊玩時,騎車不慎將丙撞傷。①甲、乙成立個人勞務關係。②乙不是因提供勞務致人損害,甲不承擔責任。

【概念辨析】 【勞動關係】vs【勞務關係】共同點是法律關係的客體均為勞務的提供。主要的不同有三:①勞務關係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而勞動關係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②勞務關係中接受勞務一方沒有給提供勞務一方購買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勞動關係中的雇主負有給雇員購買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③勞務關係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

4.因提供個人勞務遭受損害的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第二句的理解:

其實,《侵權責任法》第35條第二句屬於「正確的廢話」,「有它不嫌多,沒它不嫌少」。其價值在於宣示,在於強調。其含義是,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

②接受勞務的一方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過錯責任。②接受勞務一方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③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例4】王某請鐘點工鐘某來家裡擦玻璃,並提供安全帶等設施,要求鐘某系上安全帶幹活。王某見鍾某已佩戴好安全帶,叮囑鐘某注意安全後上班去了。鐘某覺得安全帶束縛人,不爽,取下仍在牆角。

不料,鐘某在幹活時不慎摔到樓下,嚴重受傷。①鐘某因向王某提供個人勞務而遭受損害。②因王某對損害的發生不具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例5】王某做飯時發現雞蛋沒有了,就吩咐從老家請的保姆鐘某前去購買,呵斥鐘某道:「越快越好,否則油都燒糊了!」又道:

「再像從前一樣慢騰騰地,小心回來我剝了你的皮」。鐘某急忙騎車前往菜市場,途中因車速過快,摔倒受傷。面部、胸部、背部都是血和汗。

①鐘某因提供個人勞務遭受人身傷害;②王某與鐘某對損害的發生都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③根據科學發展觀,王某的過錯好像重一點。

【真題研習】甲聘請乙負責照看小孩,丙聘請丁做家務。甲和丙為鄰居,乙和丁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聯絡不上甲的親屬,急將甲送往醫院,並將甲的小孩委託給丁臨時照看。

丁疏於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傷。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2023年試卷三第21題)

a.乙將甲送往醫院的行為屬於無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為屬於無因管理,不構成侵權行為

c.丙應當承擔甲小孩的醫療費

d.乙和丁對甲小孩的醫療費承擔連帶責任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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