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民法中不真正連帶責任

2022-03-15 18:57:47 字數 920 閱讀 4269

【例五】甲藥廠生產的藥品具有缺陷,乙醫院在診療過程中使用該藥物導致患者丙人身損害,造成財產損失50萬元。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甲、乙應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①對外,它與連帶責任沒有區別。

丙有權要求甲、乙單獨或者共同賠償50萬元。對內,它與連帶責任的區別有三:(a)只有乙個最終責任承擔者(甲)。

(b)追償權是單向的,即乙對丙承擔責任後,可以對甲追償;而甲對丙承擔責任後,不得對乙追償。(c)全額追償,而非按比例追償。即乙對丙承擔多少責任,就可以向甲追償多少。

必須記住:《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四種不真正連帶責任: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侵權責任法》第43條)。

②醫療機構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製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侵權責任法》第59條)。③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第三人與汙染者(《侵權責任法》第68條)。④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第三人與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侵權責任法》第83條)。

《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五十九條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八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汙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汙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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