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2021-03-18 19:50:44 字數 3453 閱讀 2071

權利與義務總是由一定的主體來享有和承擔的。現代法學則普遍不再把權利簡單地直接看成是某種特定的利益,而是從其不同要素或層面出發來理解權利,認為權利是其主體自由決定是否採取行動獲取某種利益的資格。權利作為一種抽象的資格,只有指向具體的物件才具有實際意義。

一般認為,義務是一種付出,是責任的承擔。與對權利的理解相應,對義務的理解也應當首先將其看作一種資格。義務是為滿足權利主體的利益實現,相應主體具有被要求作為或不作為某種行為的資格。

與權利作為資格不同的是,具有義務資格的主體一旦被要求承擔某種義務,就必須履行義務,非法律允許範圍不得拒絕。

根據對權利與義務的這種理解,我們認為學生的權利主要是指公民在特定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按規定條件註冊取得學生身份後,基於其學生身份依法在特定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作出享有相關利益的行為的資格。與之相應,學生的義務是指公民依其學生身份,為維護教育資源享有的秩序並完成學習任務應當依法在特定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作出一定行為,承擔相應責任的資格。具有這一行為資格的學生,必須按照有關要求,完成相應學業,實現發展任務。

在此對學生的權利與義務所作的解釋主要是圍繞學生這一特定身份展開的。實際上學生所具有的權利與義務並不限於此。因為學生還有公民身份,公民的權利與義務也在學生的學習活動中產生特定的影響。

這使教師、學校管理人員和學生的關係既是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關係,也是公民與公民之間的關係。教師和學校管理人員在尊重學生的權利的同時,也要尊重其作為公民的權利;而學生在履行其作為學生的義務的同時,也要履行其作為公民的相關義務。

當前,由於學校中對學生的侵權現象時有發生,因此人們對學生權利保障的問題研究較多。但我們也不能不看到,現實中不僅存在學生權利受損現象,同時也存在學生自身義務履行不到位現象。學生之間的侵權現象也時有發生,有時甚至是惡性的侵權行為。

如果我們只是十分熱衷於告訴學生有什麼權利,卻忽略了告訴學生應該如何行使權利,忽略了培養學生在具有權利的同時,也應承擔相應責任的意識,就不能真正促進學生權利實現狀況的改善。此外,學生的權利與義務是以學生與其相關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形式實現的,因此,**學生的權利與義務離不開相關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的內容。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以公民的受教育權為基礎,是公民受教育權的現實化,但學生的權利與義務在此是指受教育過程的權利與義務,而非泛指公民的受教育權利與義務。同時,學生以學習為主要任務,學生的權利與義務主要圍繞其學習的需要而形成。不過,雖然在此**的學生的權利與義務主要是從學生身份來**的,但學生並不是抽象的個體,而是公民的特殊身份的體現。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的實現,特別是涉及學生在學校的生存質量方面時,仍與其作為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有著密切的聯絡。因而,根據其與受教育權和學習活動的關係,可以分為直接相關權利義務和間接相關權利義務兩大類。

與受教育權和學習活動直接相關的權利義務基於滿足受教育權的實現和學習活動本身構成要素的需要而產生。公民進入學校後,其抽象的受教育權轉化為現實的學生的權利與義務,並在學習活動過程中得以實現。在學習活動主體運用一定的教育資源,通過學和教(或指導)的行為相互配合,朝著一定學習目標運動的過程中,相互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在這種權利義務關係中,所形成的學生的權利與義務就是直接權利與義務。由於直接權利與義務是最能體現學生身份特徵的部分,因而,前述對學生權利與義務的概念解釋,主要是針對這種直接權利與義務做出的。

按照前述分類,學生權利與義務的內容可表述如下。

(1)、與學習活動直接相關的權利與義務

學生與學習活動直接相關的權利包括上課及參加課外活動的權利、使用圖書資料的權利、獲得公正評價和學業證書的權利、表達個人意思的權利和個人教育資訊知情權利。學校是學生群集的地方,為保障各種教育教學秩序的良好執行,必然要求學生具有遵守學習紀律的義務。遵守學習紀律,不僅包括遵守課堂紀律,還包括遵守各種考試規則。

學生的這一義務是與其獲得公正評價和學業證書的權利相對應的。學習任務是學校為使學生達到一定的發展目標而設定的,學生的發展就是在完成學習任務的過程中實現的。完成學習任務的過程也就是學生參與學習的過程。

學生只有完成了必要的學習任務,達到了相應的發展目標,才能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2)、與學習活動間接相關的權利與義務

學生與學習活動間接相關的權利包括身體健康權利、人格尊嚴權利、財產所有權利、通訊自由與通訊秘密權利和隱私權利。學生的身體健康權利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享有符合衛生標準的設施等內容。人格尊嚴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學生的人格尊嚴權利主要表現為在校期間不受歧視、不受侮辱、獲得平等對待。教育人員不得以侮辱學生人格的方式方法對學生進行教育。如辱罵學生、諷刺挖苦學生、甚至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等,都是教育法規所明令禁止的行為。

學生具有財產權利,但不完全具有財產處分能力,尤其是中小學生,大多數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其財產處分必須由其監護人**。隱私權利是與人格尊嚴權利密切相關的一項權利。往往也會連帶侵犯人格尊嚴權利。

學生不因其是被教育的物件而喪失這一權利。如學生的身體缺陷、家庭背景甚至學習成績等,都是學生個人的隱私,教育人員不得隨意散播或公開。學生與學習活動間接相關的義務包括遵守國家法律的義務、尊重同學和尊敬師長的義務和愛護學校財產的義務。

學生首先也是乙個國家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是任何公民都應該履行的義務。因而,遵守國家法律是公民作為學生不能免除的義務。

如學生獲得獎金屬於偶然所得的收入,應依國家稅法納稅等。當前學校中不同程度存在的學生暴力現象反映出部分學生法制觀念淡漠。法律賦予每個人的權利是平等的,公民之間應當相互尊重。

學生及其與教師的關係也是如此。這是守法義務中應有之義。但是,在現實中,有些學生由於種種原因不夠尊重自己的同學和師長,對同學施暴甚至毆打、辱罵老師的事件時有耳聞。

雖然我們批判「師道尊嚴」,但也決不意味著學生可以不尊重老師。學校財產是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物質基礎,是公共財產,也是教育資源的重要內容。學生上學期間可以享有它,但同時也有愛護它的義務。

認識學生權利與義務的特點,關係著如何看待和保障其實現。受學生本身特性、其權利義務產生基礎和實現結果的影響,學生權利與義務具有標的同一性、自主實現階段性、不可轉讓性、時空特定性和實現的相對平等性等特點。

(1)、學生權利與義務的標的同一性。標的在此是指學生的權利與義務指向的目標或物件。在學生所具有的直接權利與義務中,存在所指向的目標或物件是重合的情況。

(2)、學生權利與義務自主實現的階段性。學生是處於不同年齡和發展階段的公民,而不同年齡階段的公民的權利能力因其行為能力的區別第

三、學生權利與義務的時空特定性。學生權利與義務的實現過程中必然要與其他相關主體結成複雜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因而學生權利與義務的產生與實現離不開特定的社會背景條件。

以上是對學生的權利與義務在界定、分類、內容和特點這四個方面的**。為了使其更加具體化,還有待進一步加強細化,才能使學生這個主體更能知道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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