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2021-03-04 01:48:46 字數 4194 閱讀 3951

關於教師的權利,我國《教育法》規定,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我國《教師法》對此作了具體規定。依據《教師法》規定,我國教師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簡稱教育教學權。這是教師的最基本權利。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簡稱科學研究權。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簡稱管理學生權。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帶薪休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簡稱民主管理權。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簡稱進修培訓權。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中心」的工作計畫,完成「中心」布置的任務,履行教師職責,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藝術和科學教育,組織、指導學生開展有益的實踐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能力、心理等方面健康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我國教育的最終目的是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建設者和**人,教師不僅要對學生傳授科學文化知識技能,而且要注意對學生的思想觀念的社會主義引導。主要包括:教師應將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到教育教學過程中,培養學生具有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教師應當依據憲法所確定的四項基本原則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師應當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民主法制等公民基本素質教育,為社會培養有責任心、有包容力和創造性的世界公民。

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一、學生的權利

學生的權利是法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42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1)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裝置、圖書資料;(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這些權利依學生就讀學校的不同和學生年齡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如獎學金、貸學金的規定主要適用於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學位證書的規定主要適用於高等學校的學生等。

與這些權利相應,為保障學生權利的實現,法律還明確規定了其他法律關係主體如學校、教師應盡的義務(參見上一節的有關論述),沒有相應的義務的履行,學生的權利是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保障的。

下面我們通過一些案例較詳細地說明學生擁有的較易受到侵害的一些權利。

1.學生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機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2條、第4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第14條規定: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受教育權具體表現為就學的平等權、受教育的選擇權和上課權等方面。

2.學生的人格尊嚴

人格尊嚴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第38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學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嚴同樣受法律的確認和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22條規定,學校和教師不得對學生實施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歧視品行有缺陷、學習有困難的兒童、少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8條規定,教師應履行「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第13條規定: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第15條規定: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還規定了教師侮辱學生的法律責任,第37條規定,教師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學生的身體健康權

學生的健康權是學生人身權的重要內容。在學校教育教學活動中,不僅學生的人格尊嚴等精神因素易受侵害,而且學生的健康權乃至生命權有時也會受到侵害。這裡的侵害主體主要是指學校和代表學校履行教育與教學職責的教師。

在學校中,對學生身體健康權和生命權的侵害主要是由於體罰學生和學校事故引起的。

4.學生的表達自由權

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自由。在法學理論上,言論自由通過擴充解釋(與限制解釋、字面解釋不同)可被解釋為表達自由。人表達自己意見的方式有多種,可通過語言,也可通過服飾、化妝、手勢、表情、髮型、書畫等。

既然表達自由是憲法所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那麼,在校的學生是否也擁有這種權利呢?學生的這種權利與一般的公民是否有差異呢?

5.學生的人身自由權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是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一種基本權利。學生也享有人身自由權。

6.學生的通訊自由權與通訊秘密權

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第31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

侵犯他人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的主要行為表現是故意隱匿、毀棄和非法開拆信件。這裡的信件主要是指收信人尚未收到或者尚未開拆的信件。隱匿,就是將信件隱藏,使收信人不易發現;毀棄,就是將信件撕毀、燒毀或者丟棄;開拆,則是指未經收信人允許,擅自拆開並偷看信件內容。

其中,開拆也屬一種典型的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在本案例中,班主任將學生的信件扣下來,屬隱匿信件的行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不是過失。侵犯他人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情節輕微的,一般給予批評教育或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如涉及信件數量較大的,引起嚴重後果的等等,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案例中的班主任,學校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另外,班主任強迫學生讀出信的內容,還侵犯了學生的隱私權和人格尊嚴。

二、學生的義務

學生作為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在享受法定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43條明確規定: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2)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4)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這裡的法律、法規是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委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當然也包括有關教育的各種法律、法規、規章。這裡所說的「學生行為規範」是指國家教委頒發的《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三個規章。

這裡所說的「管理制度」是指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教育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學生有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的義務。

學生如不履行法定義務,有關部門將視其違紀違法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要求學生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了維持正常的課堂教學秩序,是為了保護其他學生上課的權利,完全是合理合法的。這充分說明了這樣乙個道理,乙個人權利的享受不是無條件的,如果乙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其某種或某些權利就不再受保護。如同國家不保護乙個十惡不赦的殺人犯的生命權一樣,學校也沒有義務將乙個擾亂課堂秩序、侵犯其他學生上課權利的學生留在教室裡讓他繼續享受「上課權」,因此,該案例中教師將李某逐出課堂並未侵犯李某的受教育權。

乙個人權利的享受是應以其履行義務為前提的,乙個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人,其享受法定權利的資格應受到一定的限制。

還需指出的是,教育局和學校所作出的處理決定中,對教師和學生作出處分是合適的。

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1 員工的權利 1 1 享有國家法律 法令 法規政策給予公民的權利。1 2 享有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給予員工的權利。1 3 享受公司規定的福利待遇 勞動安全 衛生和保護。1 4 享有依法組織工會與參加工會活動的權利。1 5 享有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中規定的權利。1 7 享有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提出意見...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權利與義務總是由一定的主體來享有和承擔的。現代法學則普遍不再把權利簡單地直接看成是某種特定的利益,而是從其不同要素或層面出發來理解權利,認為權利是其主體自由決定是否採取行動獲取某種利益的資格。權利作為一種抽象的資格,只有指向具體的物件才具有實際意義。一般認為,義務是一種付出,是責任的承擔。與對權利的...

志願者的權利和義務

招募條件 一 志願者基本條件 1 自願參加鄭開國際馬拉松賽志願服務 2 年齡要求 1992年3月28日 含 前出生 3 身體健康,能滿足相應志願者崗位工作要求 4 具備一定的外語交流能力 5 能夠參加鄭開國際馬拉松賽前期的培訓及相關活動 6 具備志願服務崗位必需的知識和技能 7 優先條件 富有社會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