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區公安分局進行案件評查的報告

2021-03-15 20:37:40 字數 1378 閱讀 3386

所辦案件質量總體是好的,辦案部門能夠堅持「兩個基本」,把好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關,充分發揮公安職能,突出重點,嚴厲打擊各類危害社會穩定的違法、犯罪行為,執法水平有較大的提高。

二、 存在的一些問題

此次案件評查,範圍廣、數量大、時間短,評查組成員本著督促和支援公安機關工作的目的,為使評查工作能對區公安分局的工作有所幫助,認真負責的完成了常委會安排的本次工作,現就評查中發現的問題,綜述如下:

1、個別幹警責任心不強,忽視發案現場的取證工作。在評查工作中,有少數案件存在出警後沒有做現場勘查、現場詢問的情況,造成事後無法彌補,致使案件的最終處理出現反覆。如:

彭新彥盜竊案,涉案數額高達37萬餘元,竟沒有對現場進行勘查,造成存疑不起訴的後果;劉玉堂傷害案,出警後忽視現場取證,直到被害人死亡之後才重視起來,發生工作延誤。

2、業務水平尚需進一步提高。有些辦案人員對於《刑法》、《刑訴法》修改後的具體內容,了解不深,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方面做的不夠。有些案件在《權力義務須知》送達嫌疑人後,對於其聘請律師的請求沒有代為轉達親屬;鑑定機關所做的鑑定結論沒有及時告知當事人,並做詳細解釋;對於申請重新鑑定的,重視不夠。

個別案件適用法律不當、定性不准,移送審查後造成改判。

3、個別幹警工作不夠認真。對於接報的案件不做登記,出警沒有記錄;行政案件有的案卷中沒有反應處理結果;筆錄中有兩人談話一人代簽名,錯字錯頁,遺漏簽名等現象存在;當事人簽名一欄竟加蓋公安局長印章;案件辦理意見闡述較簡單。

4、部分輕微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偵查後根據有關規定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由於對案件管轄規定的有關理解不同,無法提起公訴,造成對於這部分案件只做簡單的調查,就讓當事人去自訴,法院審查後,往往因證據不足,又要求公安機關偵查,給當事人帶來訴累,也不利於社會的穩定。

5、在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方面缺乏手段,打擊不力。兩法修改之後,原來由檢察機關受理管轄的部分經濟犯罪案件,變為由公安機關受理管轄。作為資金密集型的獨山子大小企業,多年來發生的經濟犯罪案件沒有投入應有的力量進行查處,這不利於獨山子的石化大發展形勢,無法起到警示作用,這個局面應當改變。

三、建議

1、區公安分局要進一步提高對辦案質量和公正執法的認識,特別是領導幹部,要樹立辦案質量和公正執法是公安機關始終追求的目標。要更新觀念,樹立現代司法理念,要程式與實體並重,質量與效率並重,執法效果與社會效果並重,依法辦案與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並重,從而樹立公安機關在社會中的公信力。

2、區公安分局,應當結合本次評查工作,認真總結,對評查組提出的問題,認真整改,進一步落實「兩制」工作的具體安排。做好內部審核把關,監督制約工作,提高辦案水平。結合辦案,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3、要強化隊伍建設,提**警的執法水平和綜合素質。要教育幹警樹立嚴格執法、秉公辦案的思想,加大對幹警的培訓力度,在公安機關創造良好的學習氛圍,從實踐和理論的結合上提**警的法律水平,把公安機關建設成為熟悉法律,精通業務,嚴格執法,公正廉明的執法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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