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申請知名律師起草 2

2021-03-11 09:41:02 字數 2949 閱讀 8544

律師催告函

[2010]得律函字第(016)號

致:*******公司

***律師事務所接受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的委託,並指派本律師擔任其委託**人,本律師審核了相關證據,進行相應調查核實後,就貴公司拖欠貸款逾期不還事宜,根據有關事實和法律規定向貴公司致函。

本案的事實經過:

2023年2月14日,中國工商銀行*******路支行與*******公司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乙份,***投資****以其座落於*******區**路20號的房產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號:*****字第683號)向***支行提供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2023年1月12日,中國工商銀行*******路支行與*******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乙份。

合同到期,***投資****不能償還債務,2023年3月7日被法院判決以其房產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變賣償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生效後,貴公司於2023年1月15日提出再審申請,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錯誤。同時,案外人*********提出申訴,認為*******區***路20號的土地使用權為其所有,該土地使用權證書(證書號:*****字第683號)一直在其公司檔案室保管,其公司從未以任何形式向中國工商銀行*******路支行設立抵押,也未出借、出租、抵押給*******公司。

基於以上事實,委託人對貴公司的履約能力和履約誠信產生強烈不安。為了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本律師現鄭重向貴公司致律師函告知如下:

1、原審法院的判決符合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6條規定:「以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占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

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擔保法》規定,以「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物權法》在對以建築物設定抵押作規定時,作了與《擔保法》相一致的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占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一併抵押」,並在該條第二款作出了新的、更為明確的規定,「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因此,當事人以房產設定抵押的,在民事角度上看,房屋及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均已列入了抵押的範圍。

2、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有充足的證據相互印證。

(1)、雙方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規定,合同中包含的附件《抵押物清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作為合同附件的《抵押物清單》上明確寫有以*******公司***號房產及*********鄭國用第683號土地抵押。以上明確了該筆債權系房地產抵押,即以***投資公司自身的房產及房產占用的土地提供抵押。

(2)、雙方簽訂的《房地產抵押合同》上寫的也是房地產抵押,而非房產抵押。而且在該抵押合同第十一條有明確約定「處分抵押房地產如為國有劃撥土地,應先繳納土地出讓金,其餘部分乙方具有優先受償權。」

(3)、《房地產評估報告》中包含有土地的評估價值。

(4)、《房屋他項權證》上明確寫明評估價值9246.00萬元,其中土地面積5192.60平方公尺。評估價值就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價值。

(5)、抵押房產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證上的用途一欄中為「賓館」,***投資公司確實也在該土地上建成了賓館(即本案中的抵押房產),並且***投資公司也是該土地使用權人*********的大股東。

以上可以看出,雖然本案未對土地辦理抵押登記,但當事人以房產設定抵押時,該項抵押已經涵蓋了土地使用權,到房管部門辦理了抵押權登記後,已完成物權公示,根本沒有必要再辦理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因此,「抵押人未依照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以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而認定抵押無效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

3、貴公司涉嫌合同詐騙罪

貴公司在簽訂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單、抵押物評估報告中一直聲稱使用的是*********的土地使用證原件,並聲稱其使用*********的土地使用證是合法的,是經過***公司同意的。但在再審庭審中*********根本否認貴公司使用過其土地使用證。換言之,貴公司原先使用的土地使用證原件是虛假的,偽造的,是沒有經過*********允許及追認的。

本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4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出示的證明顯示,貴公司在與中國工商銀行*******路支行簽訂抵押合同過程中,採用虛假的土地使用權證書騙取***支行的信任,誘騙***路支行與其簽訂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造成債權方約1.3億元的借款無法收回。

因此,貴公司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利用虛假的土地使用權證明與***路支行簽訂抵押擔保合同,並進行抵押物評估,騙取借款約1.3億元。其行為完全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應構成合同詐騙罪。

鑑於此,本律師希望貴公司能夠以大局為重,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作出還款的誠意,積極履行還款義務。否則,一切不利法律後果自負。為避免引起訴訟所給貴公司帶來的不利法律後果,誠望貴公司能重視此事。

特致函告知!

***律師事務所

律師**

二○一○年三月七日

附註:一、本律師函以特快專遞(收件人:尹富有)方式送達。

二、1、借款合同2份

2、抵押合同1份;

3、抵押物清單1份;

4、*********證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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