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實習申請

2021-03-04 01:48:46 字數 5108 閱讀 4361

申請職業律師

一條為了規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保障實習的質量和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司法部《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以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已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為申請成為執業律師而到律師事務所實習的人員(以下簡稱「實習人員」),其實習活動管理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實習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品行良好;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

(五)無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記錄。

第四條律師事務所擬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應當向住所地地市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實習人員實習:

(一)無符合規定條件的指導律師;

(二)受到停業整頓以下處罰或者行業懲戒未滿六個月;

(三)受到停業整頓處罰,處罰期屆滿後未滿一年。

第五條符合本規則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實習,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提出實習申請,經律師事務所同意,並由實習所在地地市級律師協會審核登記後,方可參加實習。

實習分集中培訓和實務訓練兩個階段進行。實習期限為一年。

第六條申請實習人員與擬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簽訂《實習協議》,明確以下事項:

(一)實習人員姓名;

(二)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

(三)指導律師的姓名、執業證書號碼、執業年數;

(四)擬安排實習的起止日期;

(五)實習人員和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

(六)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相關費用的安排。

《實習協議》自地市級律師協會完成審核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七條申請實習登記,由擬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所在地地市級律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實習人員填寫的《實習申請表》;

(二)申請實習人員與擬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

(三)申請實習人員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影印件、學歷證書影印件;

(四)申請實習人員身份證影印件,非實習地戶籍人員應當提交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或者暫住證影印件;

(五)申請實習人員所在單位出具的辭去原職的證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檔案存放證明等證明本人能夠專職從事律師職業的材料原件;

(六)申請實習人員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

(七)申請實習人員一寸近期免冠**一張;

(八)擬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情況說明。

擬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申請實習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學院系、法學研究單位出具的同意其實習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地市級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申請實習人員、指導律師、擬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條件的審核。對於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准予登記,並向申請實習人員頒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對於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擬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及申請實習人員,並告知理由。

申請實習人員或者擬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對律師協會不准予實習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律師協會或者其上一級律師協會申請複核。

第九條實習人員應當妥善保管《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或者故意損毀。

實習人員《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損壞或遺失的,由接收該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頒證律師協會申請換領或者補發。換領《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的,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條集中培訓由省級律師協會或者有條件的地市級律師協會組織進行。集中培訓時間不得少於乙個月。

集中培訓內容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律師執業管理規定、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行為規範、律師實務知識和執業技能等內容。

地方律師協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增加部分選修內容,作為集中培訓的選修課程。

第十一條集中培訓大綱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集中培訓教材,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負責組織編寫或者指定。

地方律師協會根據需要增加的培訓內容及選用的其他教材,應當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十二條地方律師協會可以自行組織或者與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的培訓機構或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機構合作組織進行集中培訓。地方律師協會應當將開展集中培訓的計畫和年度實施情況報告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地方律師協會自行組建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組建的培訓機構,應當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可以組織示範性集中培訓,培訓取得的合格證明在全國範圍內具有通用效力。

第十三條開展集中培訓,可以根據培訓內容需要,選聘有關專家、學者、司法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擔任授課教師,但應當以執業律師為主。

受聘擔任授課教師的執業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執業五年以上,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

(二)在某一領域有突出的業務專長;

(三)品行良好,無不良執業記錄;

(四)關心律師行業發展,熱心律師教育事業;

(五)具有良好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六)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集中培訓的授課教師,由地方律師協會在本地區或者全國範圍內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選聘。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可以推薦一批授課教師人選名單,供地方律師協會選聘。

第十四條集中培訓結束時,應當對參加培訓的實習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可以採取筆試結合面試的方式進行,考核內容根據集中培訓大綱確定,具體考核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經考核合格的,由地方律師協會發給《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考核不合格的,由地方律師協會安排其再次參加集中培訓,所需時間不計入實習時間。

第十五條實習人員的實務訓練,由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負責安排。

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務訓練指南》,指派指導律師指導實習人員進行律師業務基礎技能訓練,並為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十六條實習指導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二)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執業水平;

(三)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素養,無不良執業記錄。

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人員不得超過二名。

第十七條實習指導律師的任務和職責是:

(一)對實習人員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

(二)安排實習人員協助辦理律師業務,指導實習人員進行律師執業基礎技能訓練;

(三)指導實習人員了解掌握辦理律師各項業務的執業規則;

(四)指導實習人員了解掌握律師執業管理的制度和規定;

(五)監督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定期記錄並作出評估;

(六)對實習人員遵紀守法的情況和品行進行監督、考查。

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指導律師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停止其指導實習的工作。

第十八條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獨自承辦律師業務;

(二)以律師身份在委託**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上簽字,對外簽發法律文書;

(三)以律師名義在法庭、仲裁庭上發表辯護或者**意見;

(四)以律師名義印製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以律師名義洽談、承攬業務;

(六)不服從律師事務所、指導律師的監督管理;

(七)擅自中斷實習活動;

(八)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或者故意損毀《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九)其他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

第十九條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及指導律師,應當加強對實習人員的管理。實習人員有本規則禁止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實習關係,並向所在地地市級律師協會報告。

第二十條實習人員無正當理由解除實習協議,或者因違反實習協議被律師事務所解除實習關係的,由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所在地地市級律師協會報告,律師協會應當收繳其《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已進行的實習無效。

第二十一條實習人員因律師事務所未能履行實習協議而被中斷實習的,可以在三十日內申請轉到另一家律師事務所實習,已進行的實習有效。

第二十二條實習人員實習期滿後,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向所在地地市級律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人員撰寫的實習總結;

(二)指導律師對實習人員的品行表現及執業能力出具的考評意見;

(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鑑定書》;

(四)律師協會頒發的《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五)《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第二十三條實習人員實習期滿後,實習所在地地市級律師協會應當對律師事務所依照本規則第二十二條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對實習人員掌握律師職業道德、律師執業基本技能、律師執業管理制度的情況,以及實習人員的品行表現進行考核。

具體考核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制定,並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實習人員經考核合格的,律師協會應當在《實習人員登記表》中簽署考核合格意見,作為實習人員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的有效證明檔案。

第二十五條組織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的律師協會應當在考核結束之日起七日內,將考核結果公示。考核結果公示後,律師協會應當對收到的意見或者舉報進行彙總、鑑別,必要時應當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有證據證明通過考核的實習人員不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應當撤銷對其簽署的考核合格意見,並向司法行政機關報告。

第二十六條經實習考核合格的人員,應當在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三年內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律師執業。超過三年申請的,應當由所在地地市級律師協會依照本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重新進行考核。

第二十七條實習人員有違反《律師法》和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者違反本規則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由實習所在地地市級律師協會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實習,收回《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被責令停止實習的,已進行的實習無效,並且在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

第二十八條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及指導律師指使或者放任實習人員違反本規則第十八條規定的,或者向實習人員出具虛假的《實習鑑定書》或考評意見的,由實習所在地地市級律師協會依照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業懲戒,或者移交司法行政機關處理。

實習人員依據虛假的《實習鑑定書》、考評意見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通過律師協會考核,經查證屬實,實習人員已進行的實習無效,並且在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

有上述兩款規定情形的,實習所在地地市級律師協會應當撤銷對實習人員簽署的考核合格意見,並向司法行政機關報告。

第二十九條實習所在地地市級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實習人員檔案管理制度,並將實習人員的有關資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備案,以備有關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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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今看到這樣一篇文章,是講成為優秀律師的因素,作者認為,首先,做律師先做人。不管做哪一行,都是先做人 再做事,最後才是賺到錢,律師也不例外。第二,因為熱情所以選擇律師。如果乙個人對律師事業不是最有熱情的選擇,執業生涯將是非常痛苦的過程。第三,專業的堅持。律師是乙個充滿未知和挑戰的職業,如果沒有專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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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自己原來從事個體經營,屬於商業 領域,俗語說的好,隔行如隔山,從商業 領域轉向法律服務行業,對個人來講是乙個跨躍更是一次挑戰。在商業 領域,交易技巧只是一項次要的工作技能,關鍵是行業操守,誠信二字是該行業的核心,對此自身深有體會。而對於律師行業的職業素養,卻是乙個全新的問題,儘管通過幾年的努力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