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律師實習條件及材料

2021-03-03 20:48:13 字數 2168 閱讀 2830

第二章實習登記

第五條申請實習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六)未曾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第六條實習人員應當在擬申請律師執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實習;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擬申請實習的人員,應當通過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住所地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申請實習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申請表》;

(二)申請實習人員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

(三)申請實習人員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影印件、學歷證書影印件;

(四)申請實習人員身份證影印件,非實習地戶籍人員應當提交實習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或者暫住證影印件;

(五)申請實習人員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規則第五條規定的申請實習條件的書面承諾;

(六)申請實習人員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為其出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

(七)申請實習人員的人事檔案存放證明以及本人能夠參加全部實習活動的保證書;

(八)申請實習人員近期一寸免冠**一張;

(九)擬接收申請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規則第八條規定情形的說明。

擬兼職律師執業的人員申請實習登記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為其出具的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證明和同意其實習的證明。

第八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實習人員實習:

(一)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習指導律師的;

(二)受到停業整頓以下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自被處罰或者懲戒之日起未滿一年的;

(三)受到停業整頓行政處罰,處罰期未滿或者期滿後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行業懲戒,懲戒期限未滿的。

第九條申請實習人員與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申請實習人員姓名;

(二)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

(三)實習指導律師的姓名、律師執業證號、執業年限;

(四)擬安排實習的起止日期;

(五)申請實習人員和律師事務所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六)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相關費用的安排。

《實習協議》自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准予實習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實習登記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核,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實習登記,並向申請實習人員頒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對於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准予實習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實習人員和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不准予實習登記的理由,同時將不准予實習登記的決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備案,抄送當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

申請實習人員對不准予實習登記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律師協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申請複核。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複核,並將複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申請實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實習登記:

(一)有公開發表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言論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有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處分期限未滿的。

因律師事務所或者實習指導律師不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而不准予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應當告知申請實習人員另行選擇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實習指導律師。

申請實習人員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立案查處的,應當暫緩實習登記,待案件查處有結果後再決定是否准予其實習登記。

第十二條本規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罰的;

(二)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三)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業主管機關或者行業協會吊銷職業資格或者執業證書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違法行為被處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採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五)因弄虛作假、欺詐等失信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六)有其他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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