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託拍賣工作細則

2021-03-04 09:59:31 字數 4552 閱讀 4740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司法委託拍賣工作細則

粵高法發[2009]86號 2023年11月26日印發

第一條為規範全省法院的對外委託拍賣工作,根據《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司法委託管理工作暫行規定》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外委託拍賣工作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三條人民法院司法委託管理部門負責對外委託拍賣工作;個案拍賣中拍賣機構的選定,一律通過搖珠的方式選定。

第四條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工作中需要對外委託拍賣的,應當經合議庭討論並層報審批。

第五條委託拍賣的方式和拍賣標的物的拍賣保留底價,一般應由審判、執行部門案件承辦的合議庭討論決定,重大、複雜的應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拍賣保留底價應當保密。

第六條審判、執行部門向司法委託管理部門移送對外委託拍賣的,應當移送以下材料:

(一)《××法院決定拍賣涉案財產呈批表》;

(二)《××法院委託拍賣移送表》;

(三)拍賣所依據的法律文書;

(四)拍賣標的物評估報告副本;

(五)拍賣標的物的相關權屬證明(影印件);

(六)拍賣標的物的**和瑕疵情況說明;

(七)拍賣財產現狀調查表;

(八)當事人及其他權利人的基本情況及****。

第七條司法委託管理部門的承辦人收到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後,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審查移送手續是否齊全;

(二)審查、核對移送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要求;

(三)進行移送登記;

(四)對手續不完備、材料有欠缺或者內容不清楚的通知案件承辦人及時補充。

第八條司法委託管理部門的承辦人應在收到審判、執行部門移送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提出初審意見。符合對外委託條件的,應及時辦理立案審批手續;不具備委託條件的,報司法委託管理部門領導審批,並於審批後3個工作日內將移送材料退回審判、執行部門。

第九條移送案件符合對外委託條件的,司法委託管理部門的承辦人應在受理後3個工作日內填寫《××法院對外委託審批表》層報審批。

第十條通過搖珠程式選定拍賣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搖珠前3日在本院外網或廣東法院網上公告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對外委託拍賣的財產屬本轄區範圍內的,應從委託法院所屬中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託拍賣機構名冊中選定拍賣機構;不屬本轄區範圍內的,。

第十二條個案委託中拍賣機構的選定活動,由人民法院司法委託管理部門承辦人、紀檢監察室代表、拍賣機構代表組成搖珠小組實施。

拍賣機構代表從《司法委託專業機構名冊》中產生,按**順序輪流選定三家拍賣機構各派一名代表;拍賣機構代表參加搖珠的,應持有本機構的授權證明。

第十三條搖珠活動由司法委託管理部門承辦人主持,紀檢監察室代表現場監督,拍賣機構代表操作搖珠。

搖珠活動開始前,司法委託管理部門的承辦人應向參與搖珠的機構代表、監督人員發放與搖珠相關的資料,展示搖珠裝置,尤其是每乙個珠粒上的號碼,並演示搖珠動作。

第十四條搖珠結果應經搖珠小組成員簽名確認並填寫《××法院搖珠選定機構確認表》。

第十五條每一宗標的物原則上應當搖出一家拍賣機構,但委託拍賣的標的物評估**為1億元以上的,各級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搖出兩家以上拍賣機構進行聯合拍賣。

第十六條拍賣機構或者拍賣師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迴避:

(一)是委託拍賣案件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拍賣的。

第十七條在每一輪司法委託拍賣搖珠活動中,經搖珠被選定的拍賣機構不再參加本輪此後的搖珠;當全部拍賣機構均被搖中後,再全部進入新一輪司法委託拍賣的搖珠。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外委託拍賣的,應向拍賣機構出具拍賣委託書,並附該案的執行裁定書、拍賣標的物清單及評估報告影印件等資料。

委託書應當包括:拍賣標的物的名稱、位置、**、瑕疵情況、拍賣保留價、保證金及價款支付方式、指定賬號、委託拍賣期限、對標的物的瑕疵不承擔擔保責任等內容。委託書應當加蓋人民法院公章。

第十九條司法委託管理部門應當在選定拍賣機構後3日內將選定結果告知審判、執行部門,由審判、執行部門及時通知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

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向拍賣機構了解拍賣時間、地點等事宜的,拍賣機構應如實告知。

第二十條受託拍賣機構應對委託法院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核實。受託拍賣機構發現實際交付拍賣的標的物與委託書載明的拍賣標的物狀況不相符的,應書面向人民法院司法委託管理部門提出,由人民法院司法委託管理部門轉交審判、執行部門審查決定。

第二十一條拍賣機構受託後應製作拍賣方案,並送委託法院司法委託管理部門審查。拍賣方案應當包括:

(一)拍賣地點、時間、方式;

(二)拍賣起拍價、叫價幅度;

(三)保證金數額及繳納方式;

(四)拍賣公告內容、擬刊登**、時間;

(五)佣金標準及拍賣款的支付方式、時間;

(六)對產權變更中費用承擔的約定;

(七)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司法委託管理部門承辦人應在收到拍賣方案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層報審批。

第二十三條拍賣機構應在收到人民法院批准的拍賣方案後5日內在拍賣方案規定的**發布拍賣公告。拍賣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託法院名稱、監督**;

(二)拍賣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存放位址;

(三)拍賣會舉行的位址、時間、方式;

(四)保證金數額、繳納方式、報名方式;

(五)拍賣機構的****、諮詢**;

(六)其他應當刊登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受託拍賣機構應當向競買人提供拍賣標的物清單,委託法院代管賬號以及拍賣成交後拍賣款直接匯入委託法院賬號的提示,並註明該條款為不可更改條款;詳細、如實解答競買人諮詢,不得隱瞞拍賣標的物的相關資訊。

第二十五條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前7日公告;拍賣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前15日公告。

拍賣機構應在拍賣公告刊登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刊有拍賣公告的報紙送委託法院司法委託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司法委託管理部門獲悉拍賣時間後應及時通知案件承辦人,並派員參加拍賣會;案件承辦人應當在拍賣前5日,以書面或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方式通知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參加拍賣會。

第二十七條拍賣保證金由法院代收。保證金的數額由委託法院司法委託管理部門確定,其數額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5%、不得超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10%。

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但應在拍賣前向委託法院司法委託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競買資格確認書。

第二十八條動產經兩次公開拍賣,不動產經三次公開拍賣無法成交的撤回拍賣委託,標的物由委託法院司法委託管理部門交還審判、執行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審判、執行部門要求中止、暫緩或終止拍賣的,應書面通知司法委託管理部門,由司法委託管理部門通知受託拍賣機構,受託拍賣機構收到通知後應立即中止、暫緩或終止拍賣;情況緊急的也可口頭通知,但應在24小時內補辦書面通知。

第三十條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應於拍賣成交後3個工作日內向委託法院司法委託管理部門提交一式兩份拍賣成交確認書原件、拍賣現場記錄、音像資料、買受人身份證明影印件等資料。司法委託管理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移交審判、執行部門審查。

第三十一條買受人付款期限一般為10天,因情況特殊需要延長的,須經委託法院審判、執行部門批准同意。

買受人全額繳清拍賣款後,審判、執行部門才能辦理拍賣標的物的權屬變動及交付手續。

第三十二條拍賣未成交或買受人以外的競買人需退還保證金的,司法委託管理部門承辦人應當在3日內辦理退還手續。

第三十三條案件當事人因自身原因申請撤銷拍賣,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撤銷拍賣的,由提出申請的案件當事人支付拍賣機構的支出合理費用。

拍賣未成交的,由被執行人負擔拍賣機構因拍賣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因拍賣機構違法或違規而撤回或撤銷拍賣的,不支付拍賣機構佣金或實際支出費用。

第三十四條對外委託拍賣案件時,委託法院司法委託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查拍賣師執業資格;

(二)監督拍賣展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三)監督拍賣機構是否按照拍賣期限發布拍賣公告,並對拍賣公告的內容進行審核;

(四)檢查拍賣機構對競買人的登記記錄;

(五)審查拍賣機構是否就拍賣標的物瑕疵向競買人履行了告知義務;

(六)審查競買人的資格或者條件;

(七)監督拍賣中優先購買人的權利是否得到保障;

(八)同時拍多項財產時,其中部分財產拍賣價款足以清償債務和支付相關費用的,審查對剩餘財產的拍賣是否符合規定;對不可分或分別拍賣可能嚴重減損其價值的,監督拍賣機構是否採用了合併拍賣的方式;

(九)根據審判、執行部門通知撤回、暫緩、恢復拍賣等事項;

(十)審核拍賣報告內容及所附材料;

(十一)監督拍賣機構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委託法院發現受託拍賣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委託或者撤銷拍賣:

(一)拍賣公告不符合規定或者不作公告的;

(二)未按照規定展示標的物,不如實披露拍賣標的物瑕疵或擅自誇大拍賣標的物瑕疵的;

(三)未經委託法院同意,擅自降價拍賣的;

(四)未經委託法院同意,擅自取消或者暫緩拍賣的;

(五)採取不正當手段限制競買人參與競買;

(六)拍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競買人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的;

(七)委託法院認為應當撤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司法委託管理部門應當在委託拍賣工作完成後1個月內,按照一案一捲的要求將委託拍賣的相關材料裝訂成冊、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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