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航12年12月課程考試《法律基礎》考核要求

2021-03-04 00:50:23 字數 4936 閱讀 3570

一、簡答題(本大題共4小題,每題10分,共40分)

1、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主要內容?

答: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容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1人民是國家的主人。

人民當家作主、行使國家權力,是國家機關權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反映了人民與國家的關係。2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各項事務,不是直接的,而是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各級人大代表,由各級人大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來行使的。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代表人民的利益、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國家權力,從而保證人民在國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

這反映了人民與人民代表大會的關係。3人大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在這個前提下,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明確劃分,使國家的權力機關和國家的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各級行政機關是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依照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或者法規和作出的決議、決定。依法行政,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審判、檢察工作中適用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或者法規,公正司法。

這是我國的國家體制,反映了國家權力機關與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關係。4發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

遵循在**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這反映了**與地方的關係。5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少數民族在聚居的地方通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而不是民族自決制度形式來管理地方國家事務,既保證少數民族能夠充分享有和行使管理地方國家事務的權力,又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這反映了**與特殊地方即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關係。

2、適用假釋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 1、適用假釋物件條件。是指假釋只能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死緩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後,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以適用假釋。

2、適用假釋限制條件。是指犯罪分子必須被執行一定刑罰後,在確有悔改、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假釋制度。惟有如此,才能保持判決的穩定性和法律的嚴肅性。

根據《刑法》81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執行原判刑罰1/2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執行10年以上。而死緩犯減刑後假釋的,其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於12年,不包括死緩2年。另外,《刑法》82條規定,對於累犯及殺人、**、搶劫、**、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3、適用假釋實質條件。是指被適用假釋的犯罪分子,必須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方面情形。

1、認罪服法2、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3、積極參加文化、技術學習4、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所謂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一貫表現好,確有悔改表現,不致違法、重新犯罪,或是年老,身體有非自殘性的殘疾,並喪失作案能力。在把握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問題1、對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釋在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適當放寬2、對罪行嚴重的危害****的罪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和累犯的假釋,應依法從嚴把握3、對老年犯和非自殘性的殘疾犯的假釋,應注重悔罪的實際表現。

除了法定的情形以外,對於有悔罪表現,喪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釋後生活確有著落的老殘犯,可以依法予以假

3、轉繼承與代位繼承的區別?

答:轉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又死亡的,由該死亡之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其應當繼承的份額的法律制度。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制度。

轉繼承與代位繼承的區別如下:一代位繼承只發生在法定繼承之中,而轉繼承既可以發生在法定繼承中也可以發生在遺囑繼承中。二代位繼承發生的時間條件是繼承人限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而轉繼承則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前。

三代位繼承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而轉繼承中的被轉繼承之人可以是被死亡之被繼承人的任何繼承人。四代位繼承之代位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輩血親,包括擬制血親。而轉繼承中的繼承人可以是被轉繼承之人的任何繼承人。

4、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1、商品存在缺陷的2、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而**時未作說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的4、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5、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6、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7、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8、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況。

二、論述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題30分,共60分)

1、試述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答:我國民法學理論以及司法實踐中把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體系分為三種:即由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構成。

1、過錯責任原則;所謂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在過錯責任下,對一般侵權責任行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第三人的過錯和受害人的過錯對責任承擔有重要影響。如果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即構成共同過錯,應由共同加害人按過錯大小分擔民事責任,且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則構成混合過錯,依法可以減輕加害人的民事責任。2、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觀上無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實行無過錯責任的主要情形有,從事高度危險活動致人損害的行為,汙染環境致人損害的行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為,產品不合格致人損害的行為等。,無過錯責任的適用應注意三個方面。其一,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不能由法官或當事人隨意擴大適用。

其二,適用無過錯責任,受害人不須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人亦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但原告應證明損害事實及其因果關係。其三我國實行的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出現某些法定免責事由時,有關當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責任。如我國環境保**規定,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汙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3、公平責任原則,是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都沒有過錯,但如果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補償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的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後果。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適用公平責任的前提。必須是當事人既無過錯,又不能推定其過錯的存在,同時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況。如果可以適用過錯責任、法定無過錯責任或推定過錯責任就不能適用公平責任。

2當事人如何分擔責任。由法官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包括損害事實與各方當事人的經濟能力進行綜合衡量力求公平。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可能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情形主要有:

緊急避險致人損害的,在為對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動中致人損害等。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2、試述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以及風險承擔。

答: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自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所有。標的物的所有權何時發生轉移是買賣合同的乙個核心問題。

它不僅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體現,而且還與當事人的風險負擔和利益承受有著直接的關係。《合同法》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一規定確定的是「交付轉移所有權」的原則。按照這一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合同標的物何時交付,標的物所有權就何時轉移,即二者同步轉移。但在特殊情況下,標的物所有權並非與標的物的交付同時轉移,如機動車買賣、房屋買賣等合同。

而之所以未能實現二者同步轉移,有的是由於有關法律有特別規定。有的是由於當事人雙方有特別約定。合同法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這一規定被稱為「保留所有權條款」。一般地,合同標的物在交付之,其所有權屬於出賣人,交付後則屬於買受人。

但如果當事人對上述「保留所有權條款」作出約定,而買受人未按約定履行義務,那麼即便此時標的物已經交付給買受人,該標的物的所有權仍屬於出賣人。標的物的風險是指在買賣合同成立後至終止前,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發生的毀損、滅失。關於標的物風險的承擔《合同法》作了原則性規定: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法律對風險承擔採取的是「交付轉移風險」的原則,它是建立在「交付轉移所有權」這一原則的基礎上的。因此可以說,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與風險責任同時於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買賣合同標的物風險承擔的規則主要有下列內容。一般情形下,標的物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受買人承擔。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風險。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買受人應自合同成立時起承擔標的物風險。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而由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的,買受人自標的物交付時起承擔標的物風險。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將標的物臵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買受人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風險。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風險的轉移,即標的物風險的轉移不受上述單證、資料是否交付的影響。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而買受人拒絕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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