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

2021-03-04 00:41:52 字數 3051 閱讀 4460

保監會公布交強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草案全文)

***6月16日電中國保監會**已公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草案)》,就備受關注的交強險費率浮動方案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按照這一草案,從今年7月1日開始,交強險費率將與每位車主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章記錄掛鉤,實行上、下最高30%的浮動。

這一草案徵求意見的時間為6月15日至25日。

按照這一草案,今年7月1日以後,續保交強險的車主將享受到浮動費率,首次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費率不浮動。

與費率浮動掛鉤的,一是車主上一保單年度發生有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情況。二是車主上一保單年度發生3種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闖紅燈或逆向行駛、無證駕駛、酒後駕駛的情況。掛鉤時,只計算上年度已賠付的交通事故賠案和已最終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

草案規定,交強險基準費率與交通事故相聯絡浮動時,浮動比率為:上一年度未發生有責任交通事故的,下浮10%;第二年還未發生事故的,下浮15%;第三年及以上年度仍未發生事故的,最高下浮20%。反過來,上一年度發生二次及以上有責任交通事故的,則上浮15%;發生有責任死亡事故的,最高上浮30%。

其他情況均不浮動。

與交通違法行為相聯絡浮動時,上一年度每發生一次闖紅燈或逆向行駛的,交強險基準費率上浮10%,但最高不超過30%;無證駕駛的,上浮20%;酒後駕駛或交通違法行為五次(含)以上的,最高上浮30%。反過來,上一年度未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下浮10%;第二年還未發生的下浮20%;第三年及以上年度仍未發生的,最高下浮30%。

交強險最終保險費的計算方式為:交強險基礎保費×(1+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絡的浮動比率)×(1+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絡的浮動比率)。

以下為該草案全文:

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草案)》徵求意見

我會起草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草案)》,現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2023年6月15日至25日。

****:傳真:8610-66288511

電子信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草案)

從2023年7月1日起簽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保單,按照本辦法,實行交強險費率與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絡浮動。

一、浮動因素及比率

二、交強險最終保險費計算方法

(一)交強險最終保險費=交強險基礎保險費×(1+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絡的浮動比率a)×(1+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絡的浮動比率v)

(二)交強險基礎保險費根據中國保監會批覆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關於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機動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行業協會條款費率的批覆》(保監產險[2006]638號)執行。

(三)交強險費率浮動標準根據機動車所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計算,暫不根據駕駛人計算。電單車和拖拉機暫不浮動。

(四)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絡的浮動比率a根據浮動因素,等於a1至a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時滿足多個浮動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動或者向下浮動比率最高者計算。

(五)僅發生無責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強險費率不向上浮動,但仍可享受向下浮動。

(六)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絡的浮動比率v根據浮動因素,等於v1至v8其中之一。其中:上年度每發生一次v5累加計算,但是v5最高不超過30%。

v6、v7和v8不累加。同時滿足多個浮動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動或者向下浮動比率最高者計算。

(七)浮動因素計算區間為上期保單出單日至本期保單出單日之間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情況。

(八)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絡浮動時,應根據上年度交強險已賠付的賠案浮動。上年度發生賠案但還未賠付的,本期交強險費率不浮動,直至賠付後的下一年度交強險費率向上浮動。

(九)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絡浮動時,應根據上年度已最終處理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浮動。上年度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但還未最終處理的,本期交強險費率不浮動,直至最終處理後的下一年度交強險費率向上浮動。

(十)幾種特殊型別機動車的交強險費率浮動方法

1、首次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費率不浮動。

2、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應當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且交強險費率不浮動。

3、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或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投保短期交強險的,交強險費率不浮動。其他投保短期交強險的情況下,根據交強險短期基準保險費並按照上述標準浮動。

4、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後追回的,根據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機關證明,在丟失期間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交強險費率不向上浮動。

5、機動車上一期交強險保單滿期後未及時續保的,浮動因素計算區間為上期保單出單日至本期保單出單日之間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情況。

6、在全國車險資訊平台聯網或全國資訊交換前,機動車跨省變更投保地時,如投保人能提供相關證明檔案的,可享受交強險費率向下浮動。不能提供的,交強險費率不浮動。

(十一)交強險保單出單日距離保單起期最長不能超過三個月。

(十二)除投保人明確表示不需要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完成保險費計算後、出具保險單以前,向投保人出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告知書》(附件一),經投保人簽章確認後,再出具交強險保單、保險標誌。投保人有異議的,應告知其有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查詢方式。

三、費率浮動實現方式

(一)上海、北京及其它建立車險資訊平台,且當地交管部門提供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資訊的地區,按照上述與道路交通事故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絡的浮動因素及標準,通過車險資訊平台實現交強險費率浮動。

(二)建立車險資訊平台但當地交管部門還未提供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資訊的地區,按照上述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絡的浮動因素及標準,通過車險資訊平台實現交強險費率浮動。

已經建立車險資訊平台的地區,除當地保險監管部門認可的特殊情形以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告知書》和交強險保單必須通過車險資訊平台出具。

(三)未建立車險資訊平台但當地交管部門及保險行業以報盤等其他方式建立資訊共享機制的地區,按照上述與道路交通事故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絡的浮動因素及標準,實現交強險費率浮動。

(四)未建立車險資訊平台且當地交管部門還未提供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資訊的地區,按照上述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絡的浮動因素及標準,通過保險公司之間相互報盤、簡易理賠共享查詢系統或者手工方式等,實現交強險費率浮動。

四、其他

本辦法適用於從2023年7月1日起簽發的交強險保單。2023年7月1日前已簽發的交強險保單不適用本辦法。

交強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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