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的區別

2021-03-04 00:40:25 字數 3010 閱讀 4660

概念: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意外傷害是指人的身體和生命受到外來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傷害後,根據投保對雙方約定的契約和投保額,從保險公司獲取相應的賠償。

賠償:這兩個保險不重複,如果出現事故則意外傷害保險和工傷保險都要進行賠付的,醫療部分是分攤賠付,工傷保險報銷一部分,剩餘部分由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身故殘疾則都要進行賠償的。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屬於商業保險,物件主要針對傷者的醫藥費;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物件是工傷職工的包括醫藥費在內的相關權利保障及待遇。兩者不能相互替代,可以同時適用。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種,保險力度大,保險範圍廣。而工程意外傷害保險是商業保險的一種,保險力度和範圍都不及前者。

工傷保險、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指企業必須提供近期工傷保險繳費憑證影印件,同時交驗原件(工傷保險請到註冊地社保中心辦理);工程意外傷害保險是指2023年8月1日以後有新開工工程的企業需要提供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繳費憑證,同時交驗原件。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二)醉酒導致**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被保險人職工在工作中受傷或突發疾病死亡,構成工傷是無異議的,但投保建設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醫療保險後,其工傷風險依然沒有得到有效轉移,這是因為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附加醫療保險與工傷保險存在如下不同:

(一)傷殘標準的不同。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傷殘給付標準與工傷殘疾的評定標準是不同的,凡是商業保險能評殘的,工傷保險絕對能評殘;反過來工傷保險的七至十級殘在商業保險中基本是評不了殘疾等級的,就是說工傷保險的傷殘評定,比商業保險尺度寬得多,工傷保險的殘疾評定,可以履蓋商業保險,但商業保險的殘疾評定,是履蓋不了工傷保險的。

(二)醫療費給付範圍與金額的不同。

工傷保險的醫療費據實全額支付,沒有金額限制;商業保險附加的醫療費有最高限額限制,一般在10000元/人內,且有免賠額,並按一定比例給付。

(三)工亡待遇的不同。

商業保險意外傷害死亡的賠償金額是投保時確定了的定額,與工傷保險的工亡撫卹標準不同,既不隨工資增長而增加,也不考慮工亡職工的被扶養人年齡狀況和人數等等。

(四)即便同是意外傷害,工傷保險無條件理賠的,商業保險也不會理賠。

如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要認定為工傷,給予理賠;而商業保險則會以該傷害行為源自他人的故意行為,是人為因素不是自然原因而不予理賠;再比如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要認定為工傷予以理賠,而在商業保險中,因上下班途中,已超出了意外保險的作業區域,商業保險是不予理賠的。

(五)依法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要予以理賠而商業保險不會理賠的幾種情形。

①、患職業病;

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③、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④、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存在上述不同的原因在於:工傷保險是社會基本保險,側重保障職工利益而不是商業利潤。

從化解社會矛盾,提高企業管理效率角度,工傷保險比商業保險更有優勢。

首先,工傷職工的主張與工傷保險是一致的,企業與職工沒有利害衝突,發生工傷事故,企業只須申報工傷,企業與職工不發生賠償關係,沒有處理工傷事故並向保險公司索賠的麻煩。

其次,企業不會為商業保險不能理賠而工傷保險需要理賠而買單,能有效轉嫁工傷風險。

工傷保險不僅比商業保險具有上述優勢,還屬於強制保險,可在建設工程領域實施並不盡人意,原因在於建設工程用工的靈活性、流動性和以農民工為主體,傳統的工傷保險定員到具體個人並不適應和有利於建築行業的風險防範,從而使商業險活躍在建設工程舞台。

有效化解建築工傷風險,既需依靠工傷保險的高保障性,又要兼顧其用工的靈活性和流動性,吸收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優點,完善傳統工傷保險服務。

具體是:由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預算時,將人工費單列,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按人工費的1%將工傷保險費劃給社保局,並辦理社保登記證,作為申領施工許可證應提交的證件之一,開工後,建設單位代交的該工傷保險費在應撥付的工程款中扣減。該投保工程發生工傷事故,不管職工是總包單位還是分包單位,只要與總承包單位有施工合同關係,社保經辦機構均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這既增加了工傷保險的覆蓋面,也增強了企業抵禦風險的能力,同時使企業從工傷事故中解脫出來,並使工傷職工索賠不再難。

目前工傷保險修訂草案擴大了工傷保險範圍,提高了工亡和傷殘撫卹標準,使之與民事賠償標準相協調,不因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與民事責任竟合時工傷保險取代民事賠償而損害受害職工利益,但這無疑提高了企業的工傷風險,有效化解和防範是當務之急,建議推行北京市建設工程工傷保險辦法。

一. 工傷概念

工傷, 也稱職業傷害, 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 因工作、執行職務行為或從事與工作、執行職務相關的活動, 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人身傷害, 包括負傷、致殘、死亡或患職業疾病等。簡言之, 工傷即「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工傷保險是勞動法上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社保的工傷保險是指在工作時間,工作範圍所發生的工傷事故,每天的工作時間是國家規定的8個小時,如果在8個小時以外的時間裡和法定節假日發生的事故均不屬於工傷.意外傷害保險是一天24小時,一年365天均有保障.

還有,就醫的所在醫院也有區別:工傷保險的就醫醫院一定是社保局規定的醫院,還有分市內和市外的賠付率也不同.而意外傷害保險只要是公立醫院,保險公司都會受理.

意外傷害保險的理賠程式較工傷保險要簡單,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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