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需要公證嗎

2021-03-04 00:25:02 字數 1301 閱讀 1299

(二)公證具有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是指賦予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經過公證機構的證明,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不在經過訴訟程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照法律規定,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議的,則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這是我國法律賦予公證機構的一項特殊職能,是法律強制性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

公證機構作出的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司法證明,與國家審判機關作出的給付判決是相同的,都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這就表明,債權人有權根據公證機構的證明,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追索債務,而不需要再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上述規定為賦予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強制執行效力的實現提供了法律依據。國家公證機構對無疑議的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有著重要作用:

1、借款合同公證是公證機構解決某些特定糾紛,減少訴訟的特殊司法手段,也是從法律上保證債權的切實履行的有效和不可缺少的手段。

2、他可以避免因訴訟帶來的人力、物力和時間上的損失。很多人認為辦理公證須交納一定的公證費,純屬無必要,感覺從某種意義上加重了他們貸款消費的負擔。但是,若因借款合同引發的債權糾紛訴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按照債權爭議標的額收取訴訟費,此外**律師要收取**費。

從時間上看,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我國的訴訟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還可以延期審理。因此,辦理了借款合同公證,在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還款義務時,債權人可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並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快捷的實現。

(三)為保證公證債權文書的強制執行,經過公證的合同,可以明確在法律無其他規定時應優先受償。依據我國《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則,借貸雙方完全可以明確在法律無其他規定時應優先受償。

(四)公證員作為專業的法律工作者,憑藉其專業知識,可以幫助借貸雙方完善借款合同,審查當事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及簽訂的合同是否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權利義務是否平等,有無欺詐行為,有無顯失公平。進一步明確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從程式上維護借貸秩序,發揮公證在金融活動中的作用。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物質生活水品的顯著提高,人們貸款消費的頻率也隨著提高,但很多人對辦理借款合同公證的必要性缺乏了解,導致債權難以實現或不完全實現的尷尬局面,再此,筆者呼籲廣大市民能夠真正了解借款合同公證,主動要求申請辦理借款合同公證,使債權從法律程式上得到實際意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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